会计干货之“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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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

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1、独立交易原则,公司应该和车辆出租方有租车合同协议,出租方是公司员工和其他公司外人员并没有区别,协议的租车费用符合同等条件下市场租车费用。

2、有租车协议和合同,租车期间发生的车辆使用直接费用,包括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取得合理的凭据方可税前扣除。

3、和车辆所有权相关的保险、车船税等,协议可以规定由公司承担,但是税前不得扣除,车辆所有权不属于公司,不属于租赁产生的费用。所以不是正常的公司开支,如果公司要负担这笔费用,那么建议把这些费用测算进租车费,统一开具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及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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