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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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饲料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活动。

第三条饲料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依法承担饲料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饲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饲料食品安全。

第二章饲料食品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饲料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饲料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饲料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饲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饲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
(三)组织饲料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组织饲料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五)组织饲料食品安全自查和内部审计;
(六)其他饲料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饲料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饲料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对饲料生产、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饲料原料,并对原料进
行质量检验。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饲料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饲料储存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饲料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饲料使用管理制度,指导养殖户正确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四章饲料食品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饲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饲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饲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饲料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定期发布饲料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五条饲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饲料食品安全水平。

第五章饲料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饲料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饲料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饲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饲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调查处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依法对事故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饲料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布,并纳入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六章饲料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饲料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二十一条饲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饲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饲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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