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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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目前解决高空坠物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业主)或管理人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承担管理责任。一般的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高空坠物属于特殊侵权。特殊侵权行为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强制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特殊侵权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即只要发生高空坠物,就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管理上的过错,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不存在管理上的错误。因此,高空坠物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要实行举证倒置,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
由于一旦发生玻璃幕墙坠落,在法律上已经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通过列举自身管理、养护、维修工作如何尽善尽美都无法推脱自身的责任。在操作上的一般做法是:
将责任转移,寻找过错方。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人故意可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意外事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第三人责任是指因第三人侵权倒置损害结果的发生。第三人责任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能够证明损害是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也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者责任和受害人故意的归责原则是按照民法一般理论,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尽管物业服务公司将不可抗力、第三者责任、受害人故意作为自己的免责事由,但是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将幕墙玻璃坠落的责任转移给第三方,那么谁应该是玻璃幕墙养护、维修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