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规章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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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规章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心理健康水平,增强教师的教学效能,本规章制定。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是指通过心理学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教
师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工作和生活中可能出
现的心理问题。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目标是增强教师的心理健康意识,提高情
绪管理和决策能力,增强抗压能力,改善人际关系,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学基础知识的学习;
2.压力管理和情绪调节的技巧培训;
3.自我认知和人际沟通技巧的培训;
4.解决问题和决策能力的培养;
5.心理健康常识和心理疾病预防的宣传;
第六条培训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层次、不同需要的教师进行个性化调整。
第三章培训方式
第七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几种:
1.线下教学:由专业心理教师组织面对面授课,进行理论知识和技能
的培训;
2.线上教学: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在线学习;
3.自主学习:教师可选择阅读相关教材、参与心理健康学习社群等方
式进行个人学习和培养。
第八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每次培训的学时不少
于8小时。
第九条教师参加培训后,需通过考试或评估,方可获得相应的证书或
荣誉称号。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条学校设立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培训的组织、安排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教师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或教务处报名,并按要求完成培训。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培训期间,享有正常工资待遇,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需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将根据教师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未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但未达到要求的教师,学校将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十六条学校将监督和评估教师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效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章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全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