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12•【字号】粤办发[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规定(一)严格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工作。
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报批。
未经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省物价局应定期公布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除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其他非法收费项目,必须在1999年5月1日前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审批和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执行行政单位不得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
(二)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项目和标准进行处罚。
在实施前,必须按照《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罚没财物许可证》及有关财务注册登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202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2020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4月27日附件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376家)一、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18家)1. 广东省地理学会2. 广东省时尚首饰及配饰协会3. 广东省广药白云山公益基金会4. 广东省吴小兰慈善基金会5. 广东省广西博白商会6. 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7. 广东省游艇行业协会8. 广东省四川简阳商会9. 广东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10.广东省城际运输服务协会11.广东省澳谷公益基金会12.广东省邦民慈善基金会13.广东圆玄道观14.广州地理研究所15.广东省医疗卫生国际交流协会16.广东省传统医学会17.广东省海南联谊会18.广东岭南诗社二、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44家)1. 广东省崇善乐慈善基金会2.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3. 广东八和会馆4. 广东省摄影行业协会5. 广东省围棋协会6. 广东省马术协会7. 广东省标识行业协会8.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9. 广东省仪器仪表学会10.广东省明楷慈善基金会11.广东省红十字会12.广东省职业健康协会13.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14.广东省江西龙南商会15.广东省净水设备协会16.广东海洋发展研究会17.广东海洋协会18.广东省福建龙岩新罗商会19.广东省海伦堡慈善基金会20.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1.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22.广东省湖南安乡商会23.广东省药师协会24.广东省佛教协会25.广州光孝寺26.广东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发展促进会27.广东省制冷学会28.广东省书豪李群体育事业公益基金会29.广东省体育产业协会30.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31.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32.广东省金融智库联合会33.广东省演出业协会34.广东省交通教育研究会35.广东省孔雀艺术研究院36.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37.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38.广东省出版业协会39.广东南方黄金市场研究院40.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41.广东省声乐艺术研究会42.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43.佛山市金盾救助基金会44.广东省光彩帮扶基金会三、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314家)1. 广东会展组展企业协会2. 广东省充电设施协会3. 广东省婚庆行业协会4. 广东省生命之光癌症康复协会5. 广东新南方中医研究院6. 广东省江西抚州商会7. 广东省石材行业协会8. 广东省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9. 广东省社会工作发展促进会10.广东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11.广东省康延慈善基金会12.广东保税区域协会13.广东省岭南禅宗文化发展基金会14.广州市振兴粤剧基金会15.广东省触控及应用产业协会16.广东平板显示产业促进会17.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基金会18.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19.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20.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21.广东省中大新华教育发展基金会22.广东省手球协会23.广东省一正传统文化教育基金会24.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25.广东省业余足球协会26.广东省自行车运动协会27.广东省忠武跆拳道俱乐部28.广东省应急产业协会29.广东省稀土行业协会30.广东省江西德兴商会31.广东省丰顺商会32.广东省互联网经济研究会33.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34.广东省有色金属学会35.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36.广东省汕尾商会37.广东酒店行业协会38.广东省四川成都商会39.广东省福建福清商会40.广东省珠三角企业文化协会41.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42.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43.广东省江西赣州商会44.广东省福建闽侯商会45.孙中山基金会46.广东省茂南商会47.广东省同心圆慈善基金会48.广东省民营企业资本运作促进会49.广东省企业家领导科学研究会50.广东省彩虹慈善促进会51.广东省企业培训研究会52.广东省城镇化法治研究会53.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54.广东省基层卫生协会55.广东省电脑商会56.广东省力学学会57.广东省教育统计学会58.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9.广东省农业机械学会60.广东省扬善公益事业促进会61.广东艺术促进会62.广东省中小学校长联合会63.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4.广东省江西师范大学校友会65.广东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66.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7.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68.广东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69.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70.广东商标协会71.广东省雷州商会72.广东省湖南益阳商会73.广东省南方肿瘤临床研究协会74.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75.广东侨界人文学会76.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77.广东省噢啦慈善基金会78.广东省空手道协会79.广东省加优教育发展基金会80.广东省客联公益基金会81.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82.广东省贤能堂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基金会83.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84.广东青年历奇教育学会85.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86.广东省烟草学会87.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88.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89.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90.广东经济投资促进会91.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92.广东侨界青年联合会93.广东省节能协会94.广东电子商会95.广东绿耕社会工作发展中心96.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97.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98.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99.广东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100.广东省动物保健品协会101.广东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102.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103.广东省江西瑞金商会104.广东省千禾社区公益基金会105.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106.广东省图象图形学会107.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8.广东省江西崇义商会109.广东省担当者行动教育发展中心110.广东省高性能计算学会111.广东省幸福家庭促进会112.广东岭南潮剧院113.广东省关山月艺术基金会114.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115.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16.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117.广东省社会管理研究会118.广东科学中心119.广东省湖南湘西商会120.广东省商业美术设计行业协会121.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协会122.广东省海鸥文教基金会123.中国酒店用品协会12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125.广东省奥园慈善基金会126.广东省星河湾慈善基金会127.广东省江西大余商会128.广东省工人医院(广东省工人疗养院)129.广东省国防教育学会130.广东省全民国防教育中心131.广东省南山医学发展基金会132.广东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研究院133.广东省丹姿慈善基金会134.广东省民防协会135.广东省皮具商会136.广东省日慈公益基金会137.广东省河南淮阳商会138.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139.广东省公证协会140.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41.广东省汽车售后服务行业协会142.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143.广东省湖南醴陵商会144.广东省青少年社会教育协会145.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进步基金会146.广东省潮剧研究会147.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148.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149.广东省厚德扶贫助学公益慈善促进会150.广东省太阳能协会151.广东省地质学会152.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153.广东文化传媒发展研究会154.广东省社会工作教育与实务协会155.广东省城建档案研究会156.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157.广东省肉类协会158.广东省代建学会159.广东省湖北公安商会160.广东省江苏涟水商会161.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162.广东省爆破行业协会163.广东省民营企业合作交流协会164.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165.广东省减灾救灾应急协会166.广东省老干部书画诗词摄影家协会167.广东省报业协会168.广东省再就业与创业发展促进会169.广东省健康中国研究会170.广东烹饪协会171.广东狮子会172.广东省墙体材料行业协会173.广东省建材绿色产业技术创新促进会174.广东省乐道公益助学促进会175.广东省青少年宫协会176.广东省演出业协会177.广东省育实精英教育发展基金会178.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179.广东省南粤文化交流中心180.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181.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182.广东省朗诵协会183.广东进出口商会184.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185.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186.广东省铁一教育发展基金会187.广东省国顺慈善基金会188.广东省土地学会189.广东省合鸿达爱心基金会190.广东省智能交通协会191.广东省气象学会192.广东省家庭教育研究会193.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194.广东关爱妇女儿童服务中心195.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196.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197.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198.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99.广东省湖北商会200.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201.广东教育督导学会202.广州市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基金会203.广东省阳江商会204.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205.广东省地震学会206.广东省药理学会207.广东省制糖学会208.广东造船工程学会209.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210.广东省老科技工作者联合会211.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212.广东劳动学会213.广东油气商会214.广东健康产业促进会215.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216.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17.广东省出版会计学会218.广东省浙江商会219.广东省优秀科技专著出版基金会220.广东省期刊协会221.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222.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223.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224.广东省心智家园慈善基金会225.广东省广仁同心公益基金会226.广东省教育评估协会227.广东省公益事业促进会228.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229.广东省巾帼志愿者协会230.广东京剧艺术促进会231.广东省甘肃商会232.广东省营销师协会233.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234.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235.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236.广东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237.广东省人口基金会238.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239.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40.广东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学会241.广东省桂贤慈善基金会242.广东交通会计学会243.广东省红绿灯交通救助基金会244.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245.广东省公路学会246.广东省港口协会247.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248.广东省传统文化促进会249.广东省纺织协会250.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51.广东省保安协会252.广东省南方经济研究基金会253.广东省燃气协会254.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255.广东省纺织工程学会256.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257.广东省广州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8.广东省建筑业协会259.广东省信用协会260.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261.广东省延安精神研究会262.广东省五金制品协会263.广东省秘书学会264.广州市合力科普基金会265.广州市南山自然科学学术交流基金会266.广东省企业家协会267.广东省江西萍乡商会268.广东省慧灵智障人士扶助基金会269.广东省企业联合会270.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友会271.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272.广东省影视节目制作行业协会273.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274.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275.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276.广东省卫浴商会277.广东省国强公益基金会278.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279.广东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280.广东省不锈钢材料与制品协会281.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282.广东省林治平慈善基金会283.广东金融城商会284.广东省工业新材料协会285.广东省岭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86.广东省豪爵慈善基金会287.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288.广东省重庆务工人员服务协会289.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290.广东省百蹊教育基金会291.广东省钻石世家慈善基金会292.广东省汉企联公益基金会293.广东省博华残疾人扶助基金会294.广东省绣丽人生慈善基金会295.广东省尚德慈善基金会296.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297.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298.广东省中医院299.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肿瘤研究所)300.广东应用技工学校301.广东省亮晴工程慈善基金会302.广东省厨具协会303.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304.深圳市弘法寺慈善功德基金会305.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306.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307.深圳市博时慈善基金会308.广东省民营企业家高尔夫球协会309.广东省正德慈善基金会310.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11.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312.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313.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14.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资本公积印花税政策XXXX604
资本公积印花税政策XXXX60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三[1994]112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企业资金帐簿的印花税要在今年四月底前进行调整清算,并补贴印花。
附件:国税发〔1994〕02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
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
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9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有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二、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三、记载资金的帐薄,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对后启用的其他收簿按规定贴花。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周密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省税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省税务局要抓紧就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梳理提出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需求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将涉税信息共享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和协助核实相关涉税信息。
各部门要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联合奖惩。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
省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案例分析、互动答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宣传解读。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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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说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充分利用税收调节职能作用,优化经济结构,鼓励技术进步,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扩张性的财税政策,对保障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根据我市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和税法宣传的需要,市局编印了《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供我市广大国税干部学习和工作中使用,也方便纳税人能够迅速、全面、准确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
本汇编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车辆购置税和税收征收管理;第二部分为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依据。
本汇编收集税收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二○一○年二月十日目录第一部分行业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一)资源综合利用 (1)(二)福利企业 (2)(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3)(四)医疗卫生 (5)(五)宣传文化 (5)(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政策 (6)(七)民族贸易 (7)(八)黄金 (7)(九)废旧物资 (7)(十)模具产品 (7)(十一)简易征收的政策 (8)(十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 (8)(十三)修理修配 (9)二、消费税 (9)三、企业所得税(一)免税收入 (9)(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9)(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10)(四)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11)(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1)(六)小型微利企业 (11)(七)高新技术企业 (11)(八)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 (12)(九)资源综合利用 (12)(十)加计扣除 (13)(十一)创业投资企业 (14)(十二)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14)(十三)税额抵免 (14)(十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27)(十五)动漫企业 (27)(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27)(十七)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7)(十八)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28)(十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 (28)四、出口退税 (28)五、车辆购置税 (30)六、税收征收管理(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 (31)(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 (31)第二部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50)《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5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56)《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60)《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 (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49号 (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42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 (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8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8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9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9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1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1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1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1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1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109)《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1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1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1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1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 (11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 (11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 (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 (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 (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6号 (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138)《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 (138)《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30号 (13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9〕119号 (14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18号 (141)第一部分行业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一)资源综合利用●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不含深圳)经费管理,保障各级地税机关正常运转和我省地税事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9〕1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2〕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财税体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核定原则(一)双重管理和分级合理负担的原则。
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要体现上级地税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双重管理,适应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合理负担。
(二)税收成本和公平效率兼顾的原则。
既遵循税收成本规律,又体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公平效率原则,建立与税收征管要求相适应的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
(三)基本保障和协调发展的原则。
省级经费和市县经费既统一保障地税系统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需要,又相对规范不同的支出范畴,以保障地区间财税事业协调发展。
(四)规范管理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逐步按照部门预算要求,规范基本支出标准,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征收经费核定比例适当降低;引入激励机制。
广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31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本省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
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广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2010年6月18日粤财综〔2010〕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纳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六条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征收:(一)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含系统内调拨)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即汽油按27元/吨,柴油按22元/吨)征收。
(二)对省级电网企业的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量)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三)对天然气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的气态天然气(标准大气压和室温条件下)按0.04元/立方米征收;(四)对液化气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的液化气按0.04元/立方米(即17元/吨)征收;(五)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含发电取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六)对省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通信业务收入和确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通信费,分别按0.1%和50%征收;(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3•【字号】粤府办[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1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财政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建立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收入管理体制,推进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等支出管理形式的改革,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为我省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日常财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为支出管理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财政资金管理中普遍存在着“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管理”的现象,各地、各部门把大量时间和精力放在争项目与争资金上,而忽视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长此下去,财政工作将陷入困境,必将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支出改革和管理的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批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性多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省财政收入也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高于GDP增长速度。
然而,由于财政收入不可能长期高于GDP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增长将趋于相对稳定状态。
相比之下,随着财政收入高速增长而扩大的财政支出却具有明显的刚性特点。
按照省委九届二次会议和三次会议确定的发展战略及中央对我省“当好排头兵”的要求,我省财政工作的责任更大、财政担负的任务将更加繁重,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财政收支的矛盾将突出体现在财政支出继续扩张与财政收入有限增长的矛盾上。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广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广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粤财法[2009]34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广州
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越秀区:50元/平方米,海珠区:50元/平方米,荔湾区:50元/平方米,天河区:50元/平方米,白云区:50元/平方米,黄浦区:50元/平方米,花都区:40元/平方米,番禺区:40元/平方米,南沙区:15元/平方米,萝岗区:40元/平方米,从化市:40元/平方米,增城市:4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
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局把国家制定的涉及地方税费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进行归集,作为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便税务工作人员和广大纳税人执行;1.优惠对象按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企业具有技术创新性质、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项目;2.优惠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政策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3.6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3.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3.9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3.10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3.11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3.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3.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3.14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3.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4. 优惠政策内容4.1所得税4.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4.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1.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相关办法略4.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2个人所得税4.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4.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4.2.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分红形式奖励或分配给予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4.2.4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4.3营业税4.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与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的行为;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4.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4.3.3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3.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4.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4.4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具体条件与营业税相同4.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具体条件与营业税相同4.4.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房产的,从房屋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按规定免征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4.4.5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加以完善;4.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5.1随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减免而减免,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不予减免;4.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5.简化自主创新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5.1新办自主创新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享受税务机关的“一站式”服务,当场办理完毕;5.2自主创新企业申请核准或审批的涉税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并严格按照办税服务承诺时限办结;5.3简化政策性优惠的审批程序,除国家规定的必须由省、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业务事项外,其他各项审批事项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等政策性优惠的审批权限均下放各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和审批;。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各市、县(市、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通知》的精神,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认真贯彻执行。
二、对于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继续按规定执行;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逐步理顺,按《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
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四、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五、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财政部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精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对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水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水产品加工”类别(代码C136)执行。
二、对部分水产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2);(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8.29
•【字号】粤财法[2005]124号
•【施行日期】2005.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8月29日粤财法[2005]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339号)第一点的规定停止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2号)于2021年2月1日印发实施,于2023年2月1日有效期届满。
经研究,现结合实际,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具体规定如下:一、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o二、关于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以下、采矿权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以下的,出让收益原则上一次性缴清;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及以上、采矿权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矿业权人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税务部门发出“缴款通知书”o探矿权出让收益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出让收益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o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的本金,计算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到期日(即缴款通知书规定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
对于分期缴纳出让收益期限内矿业权人提前缴款的,计算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
三、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不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不再另行制定。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我省非税收支脱钩有关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五、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广东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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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横新办〔2018〕1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
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粤财法〔2014〕53号),落实广东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创新驱动,促进和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确保优惠政策规范执行并发挥良好效益,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经区管委会同意,制定印发《广东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下称《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下称
《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粤国税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3)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点第二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一款、第六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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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
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国债手续费收入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财法﹝2001﹞16号
【发文日期】2001-05-01
【实施时间】2001-1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