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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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
的通知
正文:
----------------------------------------------------------------------------------------------------------------------------------------------------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的意见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二○○三年六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房改政策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一)对于市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

对于企业及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二、关于公房租金和住房(租金)补贴
(一)市区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有关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二)对于有条件的单位,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住房(租金)补贴比例可由原来的2.4%调整为4.9%,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比例可由原来的3.6%调整为6.1%;在职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基数与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基数按其2002年12月离退休费计算。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
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砖混一级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原来的850元调整为890元,其他各类结构房屋调整成本价见附表。

工龄折扣及其他调节因素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工购房货币补贴
(一)对于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购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最高控制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调整为410元,补贴面积最高控制标准不变。

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

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

职工购房货币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逐步解决。

(二)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4%。

企业及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上述各项政策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2003年6月30日前购房的,其购房一次性货币补贴和工龄补贴按原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精神,调整各自房改政策,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附件:
南通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类别│等级│成本价│类别│等级│成本价│├─────┼─────┼─────────┼─────┼─────┼───────┤│钢混结构│
│970 │砖木结构│1│520 │├─────┼─────┼─────────┤├─────┼───────┤│砖混结构│1│890 ││1.5 │775 ││├─────┼─────────┤├─────┼───────┤││ 1.5 │850 ││2│735 ││├─────┼─────────┤├─────┼───────┤││2│820 ││ 2.5 │690 ││├─────┼─────────┤├─────┼───────┤││ 2.5 │775 ││3│650 ││├─────┼─────────┤├─────┼───────┤││3│735 ││││└─────┴─────┴─────────┴─────┴─────┴───────┘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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