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标本与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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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标本与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理医院的病理标本与组织,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病理标本与组织管理的科室和个人。
第三条
病理标本与组织管理包含标本手记、标本运输、标本处理、标本保管、病理诊断和病理报告编写等环节。
第四条
医院管理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做好病理标本与组织管理的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病理标本与组织手记管理
第五条
病理标本与组织手记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必需供应完整、准确的病史和临床资料,并填写手记记录。
第六条
病理标本和组织的手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相关规定,必需严格遵从无菌原则,保证标本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
手记的病理标本和组织应及时送至病理科,确保标本的及时处理。
第三章病理标本与组织运输管理
第八条
病理标本与组织的运输由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必需保证标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运输标本的容器必需符合规定,并标明患者的姓名、住院号、标本类型、手记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标本的运输应遵从规定的运输路径,提前通知接收科室做好接收准备,并及时反馈标本运输情况。
第四章病理标本与组织处理管理
第十一条
病理标本与组织在病理科专业人员的引导下进行处理,确保病理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病理标本与组织在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从操作规范,必需时进行特殊处理,提高病理检测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处理病理标本和组织的设备、仪器、试剂等必需符合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五章病理标本与组织保管管理
第十四条
病理标本与组织应依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不得随便销毁或转移。
第十五条
保管的病理标本和组织应妥当保管,避开污染和损坏。标本容器必
需密封,标有患者的姓名、住院号和标本类型等信息。
第十六条
保管的病理标本和组织必需定期检查,确保保管条件符合相关要求,记录检查结果。
第六章病理诊断和病理报告编写管理
第十七条
病理诊断和病理报告编写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病理科医师负责,
必需准确、客观、科学。
第十八条
病理科医师在诊断和编写病理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病历和检查结果,
确保诊断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病理报告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病理诊断、病理报告结论等内容,并及时进行签发和发送。
第七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医院相关管理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院管理负责人对病理标本与组织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对管理
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医院将定期对病理标本与组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确保工作的良好运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医院管理负责人负责解释,并依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增补。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