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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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涉外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涉外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三、保密责任
(一)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涉外安全保密工作机构,明确保密责任人,落实保密责任。
(二)涉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提高保密意识,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四、保密管理
(一)涉外活动前,应进行保密风险评估,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措施。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外活动,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
2. 对参会人员、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
3. 对会议内容、文件、资料进行严格管理,禁止擅自复制、传播、泄露;
4. 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范围,禁止无关人员参加;
5. 对携带的涉密物品,实行严格检查,确保安全。
(三)涉外活动中,应遵守以下保密纪律:
1.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传播涉密信息;
3. 不得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传输涉密信息;
4. 不得将涉密资料带出境外。
五、保密监督
(一)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外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定期开展保密自查自纠,确保涉外安全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六、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理
(一)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