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计制度 财政部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会会计制度财政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会计制度,保证其会计工作实行规范、记账准确、会计资料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工会实行的会计工作。
第三条工会会计按现行财政管理的会计规范和制度,依法实行双重会计,严格监督,保证会计账目的准确、及时、如实、完整。
第四条工会会计必须使用正规格式,做到会计来源确认、会计分录准确、会计科目
划分清楚,并依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会计业务规程进行记账。
第五条会计档案应当按时、如实、完整地保存,保证发生账金额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备份保存,方便查询。
第六条工会领导部门或情况需要的,应当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情况,履行自查、外审
职责,加强督查工作,确保会计准确、账目真实,不漏登账。
第二章会计准备
第七条工会会计系统应当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做好报表准备工作,把全年各种收入与支出、结转本金等情况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税务机关,否则须承担
法律责任。
第八条为保证工会会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定期把会计账簿、明细表等会计记录交由监督机构审核和备查,凡有问题及时更正,责任自负。
第三章会计操作
第九条工会会计操作应当按照应收、应付原则和发生原则进行登记,财政收入、支出、借款、汇兑、固定资产登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工会会计金额超过1000元的收入、支出应当由会计本人初稿,每笔明细项目
应当填写完整准确,明细报表应当进行验证,并有会计凭证后方可登账。
第十一条会计本人登账后须有负责人;审核每天后,会计月报须有负责人审核;会计
季度报表须有负责人审核,确保本季度报表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各项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编制,上报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报表应当清楚、明确、按时报送,报表上报应当准确、及时、如实,并留存有关记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工会的会计本人如有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违规操作,非法签发
违规凭证,不按规定登账,未尽审核义务,编造虚假账目,最终将依据《财政会计法》等
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为加强对本制度的实施,履行完整的会计责任,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财政部门由履行监督职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