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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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节: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1.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形成10章犯罪。
2.各类犯罪的排原则上是按照
各类犯罪的客体的重要程度,由重到轻进行排列,反映出立法者对各类犯罪的危害性质的认识和态度。
(但是也不能说排在后面的犯罪一定比排在前面的犯罪危害小)
3.在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序,原则上也是根据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关系由重到轻排列的。
第三节罪状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即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做了具体描述)
2.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只是简单描述)
3.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又称参见罪状,即参见什么罪,没有说明条文但是是违反了一种罪)
4.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直接说明条文,如根据多少条多少款规定这类)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最严厉,最危险)
概念:是指勾结外国,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区别是有无投靠外国,注意区分群众聚众闹事
三叛逃罪(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意与投递叛变罪的区分)
概念: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四间谍罪(参加既是)
概念: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一般主体)
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概念和标题差不多,间谍罪包含此罪)
要点:我国刑法实行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主体)
一放火罪(一般主体)
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用焚毁公私财务的方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何为故意?明知,而希望,放任)
即遂与未遂的认定:行为+危险状态=即遂
行为=未遂
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放火罪实施过程中主要危害对象是公私财务,而故意杀人罪的危害对象是特定的个人
二失火罪
概念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收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以外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以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行器,并且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危害交通安全罪
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危害对象都是公私财务,放火,爆炸罪包含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如果使用爆炸,放火等行为使交通工具当场毁坏而不是在行驶过程中倾覆,就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数罪并罚)
概念和标题差不多,本罪的犯罪目的是实施恐怖活动,而恐怖活动包括杀人,绑架,爆炸等,本罪名仅惩罚了其参加,组织,领导恐怖组织,而具体行为如杀人没惩罚,故数罪并罚六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罪(一般主体)
持有和私藏的区别:持有是无持枪资格,而私藏是指有持枪资格,资格消失后应上交而没有上交。
七丢失枪支不报罪(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八交通肇事罪
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是公私财务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注意!!!!!1.要在公共交通范围内,导致重大事故。
交通范围主要有:海上,内河,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却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公共停车场,广场。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如车站,码头,场院,厂区等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务受到重大损害的,应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来处罚。
2.违反交通法规包括:违反操作章程,严重超载,超速,酒后驾车,不注意避让
3.重大事故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船只碰撞,倾覆或者汽车撞人,轧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受到重大损失。
4.犯罪主观行为是过失
处罚:一般3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特征:1.行为人必须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3。
行为人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4.行为人逃逸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九危险驾驶罪
概念: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情节恶劣,或者酒驾的行为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危险驾驶罪是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险驾驶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犯罪,是行为犯,而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构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是犯罪。
不实行数罪并罚,有危险驾驶的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交通肇事来处罚
十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章行为:不服从管理违章行为。
---损害结果:致人死亡,致人伤害(重伤3人以上),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品罪的区别
同时触犯的时候,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本最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在交通运输管理的范围外,在交通肇事规定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从事某种作业,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定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法条竞合:1.符合特殊法条规定全部要件的,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2.当特殊法条和一般法条全部都适用,从重
-大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发展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条竞合)
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一般主体)
二走私罪
-概念构成:违反国家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活动,破坏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同时走私行为还必须是有牟利目的。
三伪造货币罪
-概念: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制造假货币,意图使其冒充真币流入社会的行为。
四洗钱罪
-概念: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犯罪对象:通过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的所得及其差生的收益。
-犯罪手段: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卷3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犯罪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五信用卡诈骗罪(5000元以上)
六保险诈骗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共犯主体:1保险事故鉴定人2证明人3财产评估人
-数额较大:个人1万,单位5万
-处罚:5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万以上10万一下罚金,数额较大的,5年以上10年一下,2万以上20万一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2万到2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或主管5年一下,数额巨大5年以上,特别巨大10年以上
六逃税罪
区分逃税与漏税欠税罪:主观方面逃税是故意的,后者不是,客观方面逃税采取手段,漏税是忘记了
七抗税罪(可同故意杀人,伤害数罪并罚)
各罪的区分
1、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要件。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后者则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主要是将绑架罪与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区别开来。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
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
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放火罪的对象通常是他人财物,但并不仅限于此,有时也包括属于行为人本人的财物。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不特定:是指犯罪的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者危害结果随时可能扩大或增加。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可能
影响量刑。
(二)本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如果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故
意毁坏财物罪。
3.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开始独立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及时将火扑灭,未达到烧毁的目的,也构成放火罪既遂。
但是,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例如正要点火即被抓获,应以放火未遂论处。
因为根据刑法理论中的通行见解,认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应看行为是否已经完全齐备了刑法分则对该罪规定的构成要件。
要件齐备的,即使没有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应认为是既遂。
对于放火罪来说,只要行为人已将放火行为实施完毕,即行为人已经将目的物点着并开始独立燃烧,就已经齐备了刑法第114条对放火罪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与要素,而构成既遂。
(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
组织,是指行为人首倡、鼓动、发起、召集有实行恐怖活动目的的人结合成一个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领导,是指恐怖组织成立以后,恐怖组织的领导者所实施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积极参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且积极参加谋划、实施恐怖活动。
其他参加,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却经过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组织,成为了恐怖组织的一名成员。
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
构成恐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这是恐怖组织在人数上的最低限度。
实践中,恐怖组织的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上千人,规模大小不等。
2)恐怖组织必须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
恐怖组织成立以后,以实施各种各样的恐怖活动为目的,极大危害公共安全。
3)恐怖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其成员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组织者、领导者,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各司其职。
等级森严、纪律严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组织性非常强。
4)恐怖组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即恐怖组织自建立以后,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进行恐
怖活动,其实施完一次恐怖活动后,恐怖组织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继续存在,继续实施新的恐怖活动。
5)恐怖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它既不同于盗窃、走私、贩毒等犯罪集团,也不同于某些间谍、特务组织,它是犯罪集团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组织之一。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
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比如既组织又领导恐怖组织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并且,该组织事实上是否开始实施恐怖活动如杀人、爆炸、绑架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是,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应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其他相关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图财贪利,还有的是人格变态等。
无论犯罪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组织而自愿参加,方可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而参加恐怖组织,一经发觉就表示并实际上与其脱离关系的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最初因受骗而参加恐怖组织,后来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甚至积极进行恐怖活动的,则当然构成本罪。
(2)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犯罪组织,并且在人员构成、犯罪方式、活动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
但两者有着显著区别1)类罪名不同。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2)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组织不同。
恐怖组织一般政治色彩较浓,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
三、处罚
犯本罪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所称积极参加的,是指在建立、谋划、实施犯罪活动中态度比较积极或者参加的活动较多,但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交通肇事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次,必须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再次,严重后果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
所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具体包括:直接操纵各种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者协助驾驶人员,如汽车驾驶员、轮船上的大副、二副、三副和水手;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设施的业务人员,如信号员、吊桥操纵人员;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交警;负责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如道口管理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既可能是应当知道而未能知道,也可能是明知故犯。
(二)本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犯罪。
二是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能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本罪的结果有特别的规定。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在重伤结果方面的要求是具备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重伤3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重伤1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具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构成本罪在死亡结果方面的要求是具备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死亡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构成本罪在财产损失结果方面的要求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此外,在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时,还要认定行为人对发生的严重后果是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还是行为人根本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严重后果的发生,进而把过失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事件区别开来。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两者的罪过心理不同。
对于利用交通工具实施故意犯罪的,如果行为人驾驶交通工具故意撞死或者撞伤特定个人的,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驾驶交通工具故意朝人群中冲撞的,则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