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模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房屋交易行为,保障新建房屋交易公平公正,维护新建房屋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房屋交易合同包括新建房屋买卖的认购协议、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新建房屋租赁合同,预购新建房屋抵押合同等。
本办法所称网签备案,是指新建房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就其建造的房屋与他人签订的新建房屋交易合同通过青岛市新建房屋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即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工作。
1/ 9
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变更、注销,由交易当事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安全、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新建房屋预(销)售许可,出租,抵押等房屋交易时,应当同步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第七条对取得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具备交易条件的项目,备案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通过服务平台和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或首次登记证明;
(二)《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房屋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图、户型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建筑面积等测绘备案成果;
(四)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五)拟销售或出租价格,房屋预售的还应公布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和账号信息,以及房屋竣工交付日期。
(六)房屋认购协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七)销售人员信息。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公示代理销售机
2/ 9
构的备案证明、经备案的委托销售合同等。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房屋拟销售(出租)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场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并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备案(申报)。建设单位需要调整房屋销售、出租价格的,应先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网上变更手续。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和账号信息由建设单位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确定。
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房屋认购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采用国家、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由房屋建设单位自行制定,与买受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必须通过服务平台签订并办理备案,否则无效。
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备案证明参照《房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网上用户认证时提交委托销售合同,同步办理委托销售合同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买受人或承租人签订新建房屋交易合同前,应当向其出示新建房屋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或新建房屋首次登记证明、新建房屋交易合同文本等,向买受人或承租人说明房屋的状态,告知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订、签字确认和办理网上备案的程序、要求和特别注意事项及条款。
第十条新建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可先签订新建房屋认购协议再签订新建房屋买卖合同,也可直接签订新建房屋买卖合同。
3/ 9
先签订新建房屋认购协议的,买卖当事人应当在新建房屋认购协议签订后60日内转签新建房屋买卖合同,逾期未转签新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新建房屋认购协议备案将自动撤销,服务平台恢复显示该房源为“可售”标识。
其他人要求购买“可售”状态新建房屋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公示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文本,就交易的房屋协商约定交易事项;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在草签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后,通过服务平台填写新建房屋交易合同。正式网签合同内容确认无误的,当事人共同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电子签章)并设置交易合同密码,同时将该合同提交备案;
(三)服务平台自动完成合同的校核,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外,即时生成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编号等备案信息,通过服务平台反馈。当事人可通过服务平台打印该合同,依约收执。服务平台的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房屋为“已认购”、“已签约”;
(四)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经备案后,服务平台自动向买受人或承租人发送合同已备案的短信和交易合同密码。
(五)经备案的新建房屋交易合同是办理房屋交易和登记手续的有效凭证。
第十二条服务平台自动识别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的相
4/ 9
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
(一)交易的房屋不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或不动产首次登记范围内的;
(二)房屋已被交易,显示“已认购”、“已签约”或已设定的抵押未注销的;
(三)建设单位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所有权人名称不一致的;
(四)新建房屋预售的,经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核算,预售资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五)合同内容不完整,相关信息录入不全的;
(六)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交易的。
第十三条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手续前,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已备案的合同中除当事人、标的物坐落等以外条款的,当事人可共同通过服务平台自行办理。
第十四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前,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已备案合同以下内容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应共同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共同买受人间减少共有人;
(二)买受人在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间更名或增加、减少共有人;
(三)买受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录
5/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