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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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2.09
•【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
正文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解读
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地位日显突出,其在加强行业自律、提供咨询、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将行业协会纳入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制化轨道,促进行业协会自律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6日通过了《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分别对协会的变更、设立、终止,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协会职责以及协会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准确、合理界定行业协会,将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纳入条例调整范围。

条例首先界定了行业协会的概念,明确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为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

同时,鉴于目前我省行业商会在经济活动
中发挥重要作用,且大部分行业商会已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与行业协会在性质、职能管理等方面具有极为相似的属性,仅仅名称不同,数量上也已占“半壁江山”,根据我省实际,条例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也纳入条例调整范围,赋予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同等的法律地位。

合理确定申请筹备行业协会条件,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作为行业协会发起人。

对于申请筹备行业协会的条件,条例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规定了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应当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为本省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村经济行业中有不少农村承包经营户,其经营规模、产业也做得较大,具备领军资格,为此,条例对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也赋予了其可以作为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的资格。

此外,基于目前我省行业协会在发展、运作中存在着行业集中度不高,代表性不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发起人和其他申请入会者的条件,即必须满足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同业组织数量的百分之十或者同业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

确立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等职责,明确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他人入会。

根据我省有关行业协会办会的情况和实践经验,条例明确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的职能,并列举了行业协会可以从事的八类活动。

同时,考虑到行业协会是社会自治组织,为保证行业协会的公正性,避免行业协会实行行业垄断或者实施损害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消费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行业协会禁止从事的七类活动,包括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入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等。

完善行业协会机制,促进行业协会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行业协会由政府向市场、由行政性向民间性的转变,需要打破一些陈旧的框架,进行利益调整,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规范。

目前,行业协会的发展、运作和管理中,存在着政会不分、职能不清、机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影响了行业协会指导、引导、协调、约束以及维护会员权益等功能的充分发挥。

本条例对以下几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规定,以有效保障工作开展和各项机制的完善,促进行业协会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政府设立行业协会专项扶持资金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扶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其自主办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适合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者转移给行业协会,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趋势,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将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公益服务和中介服务的能力。

为此,条例规定了我省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细化了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具体事项:委托行业协会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规范准则、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经济运
行分析预测,数据统计;委托行业协会代行实施国家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就业信息发布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事项。

●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评估活动,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收取费用对行业协会开展评估活动,将有利于促进行业协会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社会公信力。

●建立健全会费收取、财务管理、监督及诚信制度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自主管理行为,条例在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财务管理、监督及诚信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需要收费的,应当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依据应当公开;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

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目前,行业协会开展会员培训服务比较普遍也十分必要,但在收费时,无法向会员提供相应票据,给工作开展带来不便。

为解决这一问题,支持行业协会顺利开展工作,条例规定行业协会对会员开展培训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可以向财政部门申领相关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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