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账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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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
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2、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罚规定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 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 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 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
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本单位财务账外的
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将
收支列入学校会计帐内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
• 2、私设小金库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 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
• 3、对私设小金库处理处罚依据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 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 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 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 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 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追究责任。
• (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
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要 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 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 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 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 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 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 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 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 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 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 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 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 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 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
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
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
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
• 2、纪律要求 报账员在受理业务经办人的原始凭证后,应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规章制 度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对凭证进行严 格预审。预审要按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坚持原则, 不循私情,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办 理报账业务。
报账员及时到财务处办理会计业务,坚持按月报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 定办理: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 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 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 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 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 (四)、关于“小金库”定义、表现形式及处罚依据
• 1、“小金库”定义及定性依据
•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
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
第29号)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
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教财厅
[1999]11号)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
存现金的;
(五)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
行的;
(十)保留帐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
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状况。
二、报账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 1、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了解学校财务的报帐业务流程。
• 2、了解本单位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 3、负责本单位各种事业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报账工作。
所有报销、借款、收入等工作由报帐员统一到财务处办理。 • 4、负责本单位暂付款催缴清理工作。 • 5、负责本单位所需单据及票据的领用和保管工作。 • 6、负责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预审(包括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除本条例第五条第
(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 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
差旅费单据粘帖是否规范),检查凭证上的经办人、验收人、负 责人签字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审核符合规定的原始 凭证进行整理归类。 • 7、负责将本单位的各种收入及时足额的上缴财务处,不得坐支。 • 8、负责本单位与财务工作有关的各种沟通、协调工作。 • 9、负责本单位的各种财务信息统计工作(包括个人所得税电子 信息数据整理和提供相关附件)。 • 10、负责对本单位师生财务知识培训、解释工作。 • 11、负责与财务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
• 第五条 现金的支付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 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 的其他支出;
• 中纪委对小金库违纪行为问题的解释 •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
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 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 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 (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 %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 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 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现金额 30—50%处罚; (十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 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账,不得积压。对于会计人员审核出不真实、不合法 的原始凭证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并 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对会计人员审核出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更正、补充,不得随意更改。
四、重要法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1、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
第十四条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 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 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 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 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 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 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 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追究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 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 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 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 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 %处罚;
财务报账员培训
法律法规
培训内容
• 一、报账员的工作准则 • 二、报账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 三、工作中注意的问题及工作纪律 • 四、重要法规
一、 报账员的工作准则
•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 法规;
• (二)自觉维护执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 制度;
• (三)坚持服务于教学科研工作; • (四)如实反映和记录本单位内部财务
三、工作中注意的问题及
工作纪律
• 1、注意的问题
• 报账员要正确处理好部门、教工及财务工作关系。 报账员要在本单位分管财务工作领导的领导下,在 财务处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报账员要做好本部 门与财务工作有关的各种沟通、协调工作,同时要 做好本部门师生财务知识培训、解释工作。在日常 工作中做到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教 职工及学生服务。办理业务中做到对财务工作负责、 对部门负责、对教职工和课题主持人负责。
•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 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 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 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 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 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 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 任。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的。
•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
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
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