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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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理处罚原则 (Representation Principle)

理论根据:连带责任
适用对象 不属于可引渡罪行的在国外犯罪(不限本 国公民) 可引渡罪行的在国外犯罪(限本国公民) 不宜在犯罪地国追诉的犯罪
3、对本国公民按照身份加以区别,本国刑法分别适用于他们在外国的犯 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中国普通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及 军人予以区别,并对他们在国外的罪行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 有学者认为我国属于有限制的主动属人原则。
受害人国籍原则(the passive nationality principle)
4、普遍原则(Universality Principle)
普遍管辖原则是国际刑法的基本管辖原则,是国际刑法赖 以存在的前提之一。 萌芽于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典。该法典规定,刑事案件的管 辖权,不仅由犯罪地的法院行使,也可以由罪犯逮捕地法 院行使。 17世纪格劳秀斯以自然法的观点,第一次提出和论证了 其价值。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了“或引渡 或处罚”的名言,认为对于危害整个国际社会利益的犯罪 行为,每个国家都应当把犯罪人引渡给有权并要求对其进 行惩罚的国家,如果不予引渡,则应按国内公法对其惩罚。 1889年国际刑法条约(乌拉圭)首次确认适用于海盗罪。 1970年《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1982年《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第100条、第108条第1款等。在这类规定中, 许多为义务条款。
由常设国际法院或国际刑事法院解决管辖由常设国际法院或国际刑事法院解决管辖权冲突权冲突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荷兰海牙荷兰海牙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19911991年以后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中发生了某些严重年以后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中发生了某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事如蓄意杀人种族屠杀种族灭绝严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事如蓄意杀人种族屠杀种族灭绝严刑拷打强奸破坏文化遗产和宗教财产任意逮捕等
普遍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普遍管辖权是管辖普遍性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普遍管辖权分为相对 普遍管辖权和绝对普遍管辖权两种形式。 对于相对普遍管辖权来说,国际社会是广泛接受的。这也是普遍管辖 权的主要表现形态。 对于绝对普遍管辖权则存在争议。在理论上说,如果允许一国在被告 人不在本国境内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容易导致大国和强国滥用管辖 权,不利于维护平等稳定的国际秩序。 管辖权的冲突缺少有效的解决途径。 在对国际犯罪的管辖中,管辖普遍性原则一方面确实在打击国际犯罪 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管辖权的冲突。如对某一国际 犯罪,在其领域内发现犯罪人的国家可根据管辖普遍性原则对该罪行 使管辖权,而犯罪地国、犯罪分子的国籍国、被害人的国籍国等国家 也可能依据其他管辖原则对该罪行使管辖权。当这些国家同时主张对 该罪的管辖权时,就会产生国际犯罪管辖权的冲突。

犯罪地标准: ① 行为地说:身体动作的发生地是认定犯罪 地唯一的决定性标准。对于不作为犯,作为 义务发生地是决定性标准。 ②结果地说:结果发生国是认定犯罪地唯一的 决定性标准。 ③遍在说: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都包含在 犯罪地之中。 船舶和航空器:旗国原则或登记国原则—— 船舶公司登记国(扩大属地原则)

(四)保护原则的立法表现:

1858年法国波隆尼法院对一个英国人,在法国境 外以假名和假情况取得法国护照,行使了刑事管 辖权。法国随后在它的刑事诉讼法中载入了这个 原则。这就是保护原则的开始。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694条规定外国人在法国领土之外犯 有损害法国国家安全、伪造法国国玺或法国货币的重 罪或轻罪,不论是犯罪者或者同谋者只要他在法国被 捕获或者法国政府取得他的引渡,都可按法国法律被 起诉和审判。 日本刑法第2条规定,外国人在外国对日本犯有内乱、 外患、伪造货币、伪造文书及有价证券、伪造印章的 罪行的,日本将对他们行使刑事管辖权。 中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 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本法,但是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的含义与性质
所谓普遍管辖原则,是指世界上每个有刑事管辖权的主体 都有权对国际犯罪实行刑事管辖,不论是这种犯罪发生在哪 里,无论这种犯罪是由哪个国家的国民或无国籍人实施,也 不论这种犯罪侵害了哪个国家或其国民的利益。 普遍管辖原则的国际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宣布所有国家在其权利所及的范围内发现了犯有 国际犯罪的的人,都可以对之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予以审 判和惩治。这种规定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普遍管辖。例如,根 据19世纪以来形成的习惯国际法,凡在公海上犯有海盗罪 的的人,任何国家都可以对其擒获。 二是在国际条约的管辖权条约中先列举出若干应确立 管辖权的国家,然后以单独的一款规定,被指称的犯罪所在 地国,如果不按引渡条款的规定将该罪犯引渡给前述的国家, 则应采取必要措施。
普遍管辖原则的特点

1)适用对象的国际犯罪,即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明确予以 禁止的,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2)认定管辖对象的依据是各国缔结的各个国际犯罪方面 的公约,而不是各国国内的刑法。 3)适用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际社会组成的 特别法庭。但追诉的结果可以按国际刑法规则和国内 刑法规则予以执行。

(五)保护原则的不足之处:

保护原则适用对象的犯罪范围不统一,完全由各国自 行决定。

保护原则适用对象的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例如扩 大到诸如侵犯企业秘密(《德国刑法》第5条第7款), 刺探、泄露商业秘密(《瑞士刑法第4条》),妨害 本国官员执行公务(《奥地利刑法》第64条第1款)。 保护原则主要针对外国人在外国对本国实施的犯罪行 为,如果没有严格的犯罪范围的限制,各国根据本国 利益肆意扩大犯罪范围,往往会损害他国利益,产生 国际摩擦。


(三)国际刑事管辖的内容 1 确立管辖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2 确定管辖顺序 在一个以上的国家同时主张管辖时,确定优先 管辖
二、管辖原则
1.领土原则 /属地原则(The Territorial Principle) 属地原则是指凡在本国领域被实施的 犯罪,无论犯罪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 无国籍人,也无论被害人是本国人还是外 国人或无国籍人,是适用本国刑法。 根据:①维护国家主权 ②便于搜集证据 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拟制领土。 “在本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突破了国家主权的藩篱,弥补了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与保护原则对国际犯罪进行管辖所出现的漏洞。
局限性:





(1)普遍管辖原则增加了各国在控制和惩 处国际犯罪方面的义务。 (2)易导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3)普遍管辖原则只是确认了在其领域内 发现被指实施了国际犯罪的人的每个 国家都有权对其实行刑事管辖,但却 没有规定有关国家不对已经实施的国 际犯罪进行刑事管辖时应负的责任。 (4)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容易造成对国家 主权的侵犯。
2.属人原则
所谓“属人管辖”原则,是指凡本国国民 或在本国有常住地的人犯罪,不论其在本 国领城之内实施还是在本国领城之外实施, 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分为

①被告人国籍原则 (Principle of Personality) (主动的或积极的属人原则) ②受害人国籍原则(被动的或消极的属人原则)
(二)保护原则的根据: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维护本国国 家和国民的利益; 国际法中国家自卫权的规定。

(三)适用条件:
(1)犯罪发生地是在本国领域以外。 (2)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3)犯罪行为是侵犯了本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 保护原则不受双方可罚原则、轻法原则和一事不 再理原则限制。
(五)国家根据被告人国际原则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三种类型
1、规定本国刑法全部适用于本国公民在外国的犯罪行为何 印度公民实施的任何犯罪。”德国、奥地利和丹麦等国家的刑法中也 有类似的规定。
2、规定本国刑法部分的适用于本国公民在外国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 国家只对本国公民在外国所犯的严重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如英国 法院一般只对英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外所犯的叛 国罪、谋杀罪和重婚 罪行使管辖权。
①被告人国籍原则 (Principle of Personality) (主动的或积极的属人原则)
(一)含义: 主动属人原则指国家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 施的犯罪都有权行使管辖,无论该犯罪行为发生 在本国领土以内还是本国领土以外。
(二)被告人国籍原则的根据: ①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关系(国家忠诚说) ②国家制止犯罪的连带性(连带责任说)

普遍原则历史上的第一次运用
比利时在2001年6月18日的一个判决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或国际 关系史上第一次适用“普遍原则”。


1993年,比利时国内立法机构通过了一个法律,授权比利时国内司 法机构可以对违反1949年关于国际人道法四个公约的事件进行起诉。 卢旺达种族灭绝事件发生在1994年。事发后,很多卢旺达人逃亡国外。 比利时以前是卢旺达的殖民国家,逃亡到比利时就有这个案子里的4 个被告。他们是教父和修女。卢旺达是一个宗教信仰很浓厚的国家, 教堂被公认为庇护所。但1994年大屠杀发生时,人们往往对教堂也实 施进攻。这4个被告把那些被追杀的图西族人引进教堂里,然后马上 又去报告当地的武装部队和胡图族的人,把教堂包围了起来,并往里 面扔手榴弹等,结果里面避难的多人死伤。这4个人就是因为这个原 因被起诉,其中两人被判有罪。 比利时的判决打破了国际刑法上一贯采用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原则。这个罪行发生地在卢旺达,被起诉的四个人国籍又是卢旺达, 被他们杀害的是卢旺达人,与比利时无关。但比利时的法庭实践普遍 管辖权的原则,用本国的法律审理与自己国家或国民没有任何联系的 案子,这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史上还是第一次。


(二)国际刑事管辖的意义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刑事管辖权是管辖权 的一种。这种刑事管辖权因为国家主权的独立,而通常表现为 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立法以明确其管辖权范围和管辖依 据。这通常形成了“国内刑法上的刑事管辖”和“国内刑法上 的刑事管辖权”或称“国家刑事管辖权”。 针对国际犯罪,国内刑法上的刑事管辖权解决问题的缺陷 性明显, 一方面既可能落后于打击国际犯罪的现实需要,另 一方面是它无法解决各国各自独立的管辖权发生相互冲突的问 题。因此,以国际公约形式构建的国际刑事管辖体系就出现了。 国际刑事管辖旨在更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避免管辖权的冲突 与混乱,体现在协调统一管辖权的制度性安排层面。国际刑事 管辖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立管辖原则,二是确定管辖 顺序。
世纪贼王—张子强



号称“大富豪”的张子强 犯罪集团几年里横行于香 港和内地,绑架抢劫,走 私武器,运输爆炸物,令 香港一班豪极人物对其规 避再三。 绑架香港两位富商李泽巨 (李嘉城的大儿子)和郭 炳湘,共获17亿多港币。 1998年11月12日,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案 公开作出一审判决,判处 被告人张子强等5人死刑。
国际刑法的管辖
一、国际刑法管辖概述


(一)刑事管辖概念
刑事管辖是指对刑事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管理, 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惩治的追诉 活动。 国际刑事管辖是指为克服国内刑事管辖在惩治 国际犯罪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保障国际刑法的 适用,提高打击国际犯罪的效率,通过确立世界 各国对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而在世界范围内 形成的一套统一完整的管辖体系。
(三)国际刑法中被告人国籍原则适用对象的范 围: 1、双方可罚原则。依据犯罪地国的法律与犯罪人 国籍国的法律均应当处罚。 2、轻罚原则。依据犯罪地国的法律与犯罪人国籍 的法律适用较轻的刑法。

(四)被告人国籍原则引起的问题 被告人国籍原则的范围, 是否对本国国民在本国 领域外实施的所有犯罪都行使管辖权?

受害人国籍原则又称被动的或者消极的属 人原则,指一国公民在国外遭受一定的犯 罪侵害,为了保护本国公民而确定适用本 国刑法。这个原则也称为保护本国公民原 则,当然也属于保护原则的范畴。
3.保护原则(Protective Principle )
(一)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 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是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 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 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不论犯 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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