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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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罐内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
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进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1.3 罐内作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原则,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责任者
2.1 安全部负责罐内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2.2 罐内作业单位负责罐内作业的安全实施和现场管理。

三、作业准备
3.1 作业前,必须对罐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了解罐内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3.2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制定罐内作业安全方案,并经安全部审批。

3.3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3.4 作业前,必须备齐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

四、作业程序
4.1 切断
4.1.1 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离,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
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 清洗、置换和清理
4.2.1 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4.2.2 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

4.3 作业实施
4.3.1 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
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

4.3.2 作业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4.3.3 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
措施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并向安全部报告。

五、作业结束
5.1 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确认
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5.2 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确认
设备设施安全后方可恢复运行。

六、应急预案
6.1 针对罐内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6.2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处置、人员疏散、应急物资调用等内容。

6.3 应急预案应定期修订,并报送安全部备案。

七、监督检查
7.1 安全部应定期对罐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罐内作业单位应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3 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奖惩制度
8.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
奖励。

8.2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9.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安全部。

9.3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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