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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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1 Women and Children ’s Hospital
1.目的
规范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状况提供剂量依据,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2.范围
从事放射工作的相关人员
3.定义
个人剂量监测:对从事放射工作的相关人员所接受的放射剂量进行个人安全防护监测及放射性提示。

4.内容
4.1组织管理:
4.1.1科室设立专人负责科室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4.1.2医院个人剂量检测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文件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个
人剂量 监测制

版本号 2016-10-A
文件编号 QFE/JCI-M-2016-
085
总页数 共2页 制定部门
医学影像科 生效日期
4.2接受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范围:
4.2.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

4.2.2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收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

4.2.3参与放射职业活动中的医师。

4.2.4放射诊疗服务科室的其他员工。

4.3个人剂量评价一般原则:
4.3.1年受照剂量小于5mSv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

4.3.2年受照剂量超过5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还应进一步进行检查。

4.3.3每季度个人剂量有效剂量超过4 mSv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同时建议及时观察血常规检查结果,特别是白细胞计数是否在正常范围。

4.3.4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20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查明原因,改进防护措施。

4.4个人剂量计佩戴要求:
4.4.1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示,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

4.4.2对于工作中穿戴铅围衣的场合,通常应佩戴在铅衣里面躯干上(左胸前)。

4.4.3当受照剂量可能相当大时(如介入放射学操作),可
在铅衣外边衣领上另外佩戴一个剂量计,以估算人体未被屏蔽部分的剂量。

4.5职业照射剂量限值:本制度的剂量限值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诊疗实践所引起的照射,不适用于医疗照射,也不适用于无任何责任方负责的天然源的照射。

4.5.1任何一年中有效剂量不得超过50mSv。

4.5.2连续5年的平均有效剂量不得超过20mSv。

4.5.3剂量平均期延长到10个连续年,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mSv。

4.6个人剂量计管理:
4.6.1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计由个人保管。

4.6.2个人剂量计更换周期为不超过90天一次。

4.7监测质量控制:
4.7.1医院组织对接受外照射人员进行正确使用个人剂量计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4.7.2个人剂量计在非工作期间应避免受到任何人工辐射的照射。

4.7.3因个人剂量计保管不善或其他非工作因素导致监测结果异常增高时,工作人员本人
3.1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

3.2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体格检查工作,上岗前体检,每年度一次体检,离岗时体检,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如实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3.3放射工作人员应坚持佩戴个人剂量仪,并定期检测。

3.4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5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的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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