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行政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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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行政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行政人员,包括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教辅系列担
任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考核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全面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鼓励创新、奖优罚劣。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一)德:指政治立场、观点、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
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全局观念;民主作风、群众观念;个人修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二)能:指工作能力、政策水平、业务专长、服务水平等。
主要包括:政策水平与管理水平;组织实施能力;专业素质与业务技能。
(三)勤:指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的表现。
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奉献精神;爱岗敬业;投入精力、真抓实干;办事效率;劳动纪律等。
(四)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以及突出的工作成绩和突出贡献等方面。
(五)廉: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五条考核方法主要包括:
(一)个人自评:行政人员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填写《大学行政人员年度考核表》。
(二)群众评议: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学生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领导评价:由单位领导对行政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四)综合评定:根据个人自评、群众评议、领导评价等情况,综合评定行政人员的考核结果。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考核成绩优秀,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合格:考核成绩良好,工作成绩较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三)基本合格:考核成绩一般,工作成绩一般,需加强学习和提高。
(四)不合格:考核成绩较差,工作成绩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行政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行政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帮助改进;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行政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