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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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施工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 号)的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建设工程中钢管、扣件和周转材料的生产单位、租赁单位和自用单位。

第三条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应当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未按规定取得《备案证》的建设工程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不能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管理中的申办、取样、评审、查验、统计等工作,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模板脚手架、建设工程钢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实施,检测工作由本市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条申请《备案证》的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申请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
4、为有利于行业管理和自律,企业应申请成为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的会员;
5、申请企业自愿签署《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诚信自律承诺书》。

(以下简称《诚信自律承诺书》)
第六条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内的产品种类、品牌规格、数量的清单,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具有技术性能指标的周转材料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保证质量的相关材料;
6、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办法、人员机构设置等文件;
7、周转材料质量维修必备的维修器械和检测设备等清单;
8、办理备案的人员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凡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备查验。

第七条备案登记、发布办法
《备案证》的申办按以下程序进行:
1、《备案证》的申办人向钢设备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备案申请表》,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同时提交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2、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受理后,根据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30个工作日公布结果。

评审合格者颁发《备案证》。

评审不合格的,须在3个月内整改,经重新评审合格的,颁发《备案证》,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备案证》。

3、对符合要求获得《备案证》的企业,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发证并在《建筑时报》专刊及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

同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备案证》。

4、有关检测、评审和证照等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

第八条获证企业的自律管理
1、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

持证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备案证》,在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钢管、扣件周转材料时,应当主动出示《备案证》。

每供应一批钢管、扣件周转材料都应提供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保证书》。

2、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因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发生其他较大变动的,应当及时用书面通知钢设备专业委员会,由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对《备案证》的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3、《备案证》持证人因破产、歇业或者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同时,向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办理注销《备案证》手续,并交回《备案证》。

4、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备案证》持证人应向钢设备专业委员会提出换证申请。

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在30天内,区别以下情况以予处理:
⑴、《备案证》有效期内产品检测结果都达到规定标准的,并遵守本实施办法的,可重新换发《备案证》;
⑵、凡一次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要求持证人提交整改资料和有关复检报告,审查合格的,可换发《备案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换发《备案证》;
⑶、在全市对建设工程大检查或专项检查中被检查的钢管、扣件不合格且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换证。

⑷、凡二次或者二次以上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换发《备案证》。

不予核换备案证的企业和单位,自作出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备案证》。

换证审批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换证的,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通告原《备案证》失效。

5、在《备案证》有效期内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由质监机构和行业协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质量情况进行取样抽查测试。

6、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通知该企业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的,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给予通报,并上报市安质监总站,告知有关单位停止使用该种产品,同时不予核换《备案证》。

对在国家和本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建筑钢质脚手架产品抽查检测中不合格的,视同检测不合格,在换证时按照第八条第4点⑵、⑶项规定处理。

7、取得《备案证》的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给予通报,并上报市安质监总站,同时不予核换《备案证》,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

⑴、涂改《备案证》的;
⑵、倒卖、出租、出借、逾期使用《备案证》的;
⑶、代销或租赁无《备案证》企业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产品的。

8、对伪造、冒用《备案证》的,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应没收其假冒证件,并报市安质监总站。

9、《备案证》持证人,应当在每季度5日之前向钢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供应量和主要用户名单,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当及时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在每季度15日之前将有关信息定期报送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

10、《备案证》持证人违反第9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报。

不补报的,取消下一年《备案证》申请资格。

11、对选用无《备案证》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的建设、租赁、施工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对委托办理《备案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1、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证》的日常工作,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委托资格:
㈠、无故拒绝《备案证》申办申请的;
㈡、故意拖延申办时间的;
㈢、不按规定实施和报送统计信息的;
㈣、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

2、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

3、依照本实施办法,对在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管理和监督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从2009年7月1日实施。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
20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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