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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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置或者处理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存储、处置和监管。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危险废弃物管理责任,加强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和监管。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全国性管理工作;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六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危险废弃物。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严谨规范。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运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九条收集和运输危险废弃物的机动车辆、设备和包装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技术性能和专业资质。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依照安全、环保和效率的原则进行,不得发生泄漏、飘散、遗撒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
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废弃物的填埋、焚烧、化学处理等处置方式应当根据危险废弃物的属性和危害程度选择,采取先进、适用、可行的技术手
段进行。

第十三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存储和处置,不得倾倒、掩埋、焚烧、排放、拆解或者随意转移。

第十四条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应当控制危险废弃物的数量、质量和时间,确保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和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对违反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完整的危险废弃物管理责任,包括产生、收集、运输、存储、处置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九条危险废弃物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十条对依法依规履行危险废弃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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