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诊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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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诊断制度
1、门诊临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业标准)及时作出相应的诊断。
2、传染病临床诊断分类一般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四类。
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3、传染病病例分类一般为:急性和慢性。
乙肝、血吸虫病、丙肝病例根据所作出的〃急性〃或〃慢性〃诊断进行相应的填写;其余病种可不填写,按〃未分类〃录入。
4、门诊诊断为传染病病例后,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认真在门诊日志等医疗诊疗记录上登记相关信息,同时完整、准确、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5、临床医生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在医疗诊疗记录上进行登记,或登记为非传染病病名的,对于由此造成传染病聚集疫情者,将按有关法规处理。
备注: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