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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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13年度市政府实事经广泛征集、严格筛选、认真论证、反复磋商、市领导审签,业经市政府15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共确定实事30件。

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认真抓好落实。

各承办部门要把实事推进工作纳入重要日程,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制定详细的阶段性工作方案,高标准、严要求抓好落实。

一要落实责任领导;二要落实责任部门;三要专人负责;四要按季度将实事推进情况及时反馈到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实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采取不定期现场办公、实地督办、定期检查等办法,逐件逐项跟踪落实情况,并将实事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布。

附件:附件2013年市政府实事2013年3月20日附件2013年市政府实事序号项目总负责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实现目标完成时限1 中华路、卜奎大街建筑立面改造吴刚规划局城管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蒋百军王健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完成中华路、卜奎大街两侧共86栋楼体建筑立面改造及广告标识整治等工作。

12月末2 低温楼改造住建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黄宇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完成全市低温楼节能改造50万平方米,完成供热计量改造30万平方米。

10月15日3 保障性安居工程马占江吴刚住建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城投公司黄宇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许建回迁安置1.3万户棚改待安户;建设廉租房200套、1万平方米;建设公租房200套、1.2万平方米。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齐政发[2016]18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8【实施日期】2016.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齐政发〔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8日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近年来,我市采暖期污染天气时常发生,重污染天气也偶有出现,既损害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又直接影响了我市作为生态市大力发展绿色产业。

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施策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有效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对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重点企业、机动车尾气、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和特殊时段空气质量管控等五方面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与2015年相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市环境保护专职网格员管理规定

市环境保护专职网格员管理规定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专职网格员管理规定目录一、总体要求 (2)二、适用范围 (2)三、人员基本条件 (3)四、网格化介绍 (3)(一)网格化简介 (3)(二)网格化布局 (4)(三)网格化作用 (4)五、网格化划分原则与工作职责 (4)(一)网格化划分原则 (4)1.属地管理原则 (4)2.分级负责原则 (5)3.无缝对接原则 (5)4.方便管理和相对稳定原则 (5)(二)工作职责 (5)1.责任划分 (6)2.职责内容 (7)六、巡查范围 (8)(一)巡查范围 (9)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9)2.餐饮单位 (9)3.公共水体(河流、水库、池塘、沟渠等) (9)4.畜禽养殖单位。

(10)5.秸秆、垃圾焚烧。

(10)(二)其它巡查范围 (10)七、人员配备 (11)八、管理要求 (12)(一)双重管理制度 (12)(二)持证上岗制度 (12)(三)日常管理制度 (12)(四)工作例会制度 (12)(五)学习培训制度 (13)九、考核奖惩 (13)- 1 -一、总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XXXX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X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号)及XXXX环保厅《关于XXXX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113号)相关文件,确切落实各级政策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环保监管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为重点。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实施方案,以达到建立科学数字化网格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多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大格局。

为规范环境保护专职网格员(以下简称专职网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网格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效能,制定本管理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齐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2日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市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和方式,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绩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齐政办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3日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负责中心城区(北三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规程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负责市和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齐政办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齐政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齐政规〔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快推进齐齐哈尔“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黑政发〔2020〕14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建立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齐齐哈尔市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鹤城提供坚强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保护优先。

树立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坚决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持续优化发展格局,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2.突出分区管控。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生态环境功能分区、自然资源禀赋,聚焦区域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和主要保护目标,科学划分管控单元,提出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推动精细化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3.实施动态管理。

根据省级成果管理机制,建立常规调整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定期梳理汇总成果内容的变化情况,按程序实施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最新)

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最新)

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为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和框架,提升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质量,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16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X〕56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X办发〔X〕47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160号)要求,通过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各司其职、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按照《X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建立县、乡镇、工业集中区环境监管三级网格。

县政府主要负责统一组织,研究制定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建立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和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启动运行,并督导各乡镇和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以全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2.二级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齐政规〔2020〕4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齐政规〔2020〕4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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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齐政规〔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深入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如下:
一、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1号)予以废止。

二、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18号)第九条中的“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修改为“应当向行政区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监督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修改为“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结束——。

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5〕17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雅办函〔2015〕16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网格化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环办函〔2015〕178号)要求,通过实施网格化监管,形成“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属地人民政府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村民委员会的监管力量,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网格体系。

按照省统一部署,构建乡、村二级网格,并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和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模式:1.加强对梳理的八牌村二组刘高攀养殖场、李润华养殖场、草科鸡加工厂、新民养殖小区、新民二组养殖场、三合凯凯鹌鹑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指导宣传单》政策宣传。

二是开展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检查,每季度至少覆盖1次,指导面要达到达100%;2.双家坪移民安置点工程正常施工,因运输砂石造成路面产生泥沙和工程施工问题造成扬尘影响环境问题。

施工监理和乡政府对施工单位进行了通报,并严格要求施工队采取措施处置工程扬尘、噪音控制,建筑垃圾处置;3.对东风堰电站、银厂沟电站等水利发电单位加强监督监管,尤其是生态流量的监测和水情的观测。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3日市政府17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兴平2024年1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0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对《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

”二、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驶离。

”三、对《齐齐哈尔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详见附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齐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齐政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19〕16号)文件要求,现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如下:一、对以下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的通知》(齐政发〔2013〕28号)。

(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建筑环境审查暂行规定><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城市色彩建筑风格技术规范>和<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商业建筑布局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79号)中的《齐齐哈尔市建筑环境审查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商业建筑布局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城市色彩建筑风格技术规范》保留。

(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通知》(齐政办规〔2016〕13号)。

(四)《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号)。

(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施联防联管的意见》(齐政规〔2017〕4号)。

(六)《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5号)。

(七)《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8〕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自然生态保护存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自然生态保护存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自然生态保护存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齐政办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自然生态保护存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自然生态保护存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1日齐齐哈尔市自然生态保护存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生态保护存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59号)要求,针对方案中指出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涉及突出问题(一)两类共性突出问题1.全省湿地资源不断减少。

2018年6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指出我省湿地生态破坏多发频发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2016年和2017年同比全省湿地面积分别减少268.7公顷和152.96公顷。

根据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及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分解的函》,一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进驻期间,我市共26起毁湿信访举报案件(含省林草局包案督办的15起),其中泰来县13起(案件编号10、750、1015、1126、1647、1979、2209、2708、2823、3689、3898、411、4196),富裕县3起(案件编号1261、2453、2889),梅里斯区3起(案件编号146、2834、3540),龙江县2起(案件编号876、2538),甘南县1起(案件编号142),克山县1起(案件编号409),依安县1起(案件编号2710),铁锋区1起(案件编号3062),富拉尔基区1起(案件编号4124)。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禁止敏感区域内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禁止敏感区域内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禁止敏感区域内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3•【字号】齐政办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禁止敏感区域内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禁止敏感区域内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3日齐齐哈尔市禁止敏感区域内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全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秸秆禁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不发生敏感区域内焚烧、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污染大气环境”为目标,从2014年10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禁烧区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二、工作任务(一)划定禁烧区。

各县(市)、区要将以下区域划为禁烧区:城镇建设区(包括县城)周围10公里;机场周围15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1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5公里,铁路两侧各2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以及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等。

各县(市)、区政府依据上述原则划定本地禁烧区范围,要在禁烧区设立明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于10月15日前将所辖区域内禁烧区划定情况报市环保局。

(二)强化巡查监管。

农作物收割后一段时间,各地要组织力量,在禁烧区内落实定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的责任包干制,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现象。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齐环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齐环发〔20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现将《2022年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工作任务责任清单》印发,请进一步明确县(市)区、企业的责任和事权,加强对环境监测网络监测机构在能力和运行经费上的投入,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力提升环境监测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支撑作用。

2022年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二〇二二年三月目录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一)空气质量监测 (1)(二)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3)(三)酸雨监测...................................................................... . (6)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6)(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6)(五)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8)(六)市级河(湖)长制管理断面水质监测 (11)(七)嫩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监测 (12)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 (12)(八)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 (12)四、生态及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3)(九)生态质量监测 (13)(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7)(十一)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20)(十二)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 (21)(十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22)(十四)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23)(十五)规模化养殖场自行监测 (24)五、声环境质量监测 (2)5(十六)声环境质量监测 (25)六、污染源监测...................................................................... . (27)(十七)污染源执法监测 (27)(十八)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29)七、专项监测...................................................................... (30)(十九)地表水自然本底因素影响专项监测 (30)(二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 (31)八、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34)(二十一)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35)(二十二)国家、省环境监测网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35)(二十三)持证上岗考核 (39)(二十四)实验室能力验证及考核 (39)九、环境质量报告报送与数据联网 (39)(二十五)2021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39)(二十六)其他环境质量报告书 (40)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及基础能力信息更新 (40)(二十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联网 (40)(二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信息更新与填报 (40)附件...................................................................... (141)附件...................................................................... (242)附件...................................................................... (343)附件...................................................................... (444)附件...................................................................... (546)附件...................................................................... (649)附件...................................................................... (751)附件...................................................................... (852)附件...................................................................... (953)附件...................................................................... (1054)附件...................................................................... (1156)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全市5个国家网自动监测点位;9个省级县(市)空气自动站的点位;各县(市)区空气自动站:包括12个六参数站、48个空气子站。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9•【字号】哈政办综〔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9日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综合治理模式,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全面覆盖、属地为主、分级履职、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形成全方位、全对象、全过程、全事项、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机制,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二、网格划分以属地管理为主,以行政区域为基础,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实行网格长制,属地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一)划分原则1.一级网格。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及其相关委、办、局。

2.二级网格。

各区县(市)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区县(市)政府及其相关委、办、局。

3.三级网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四级网格。

各行政村(社区)为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我的办公桌上,眼前是一张张关于环境保护的报表和数据。

作为一名有10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大师,我知道,如何将这些数据转化为一份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是当务之急。

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各类污染问题层出不穷,环保监管任务愈发艰巨。

为了提高环保监管效率,确保环境安全,实施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

二、总体目标1.构建全覆盖、无缝隙的环保监管网络,实现环境监管精细化、信息化、智能化。

2.提高环保监管效能,确保环境安全。

3.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推动绿色经济转型。

三、实施方案1.明确网格化管理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明确网格化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环保监管网格化管理组织体系。

市级政府负责制定环保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划分网格化管理区域根据地理位置、环境特征、污染源分布等因素,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个网格化管理区域。

每个网格化管理区域设立一个环保监管小组,负责该区域内的环保监管工作。

3.建立环保监管数据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环保监管数据库。

数据库包括污染源信息、环境质量数据、监管执法记录等,为网格化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4.实施智能化监管利用物联网、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率。

同时,通过数据分析,对污染源进行风险评估,实现精准监管。

5.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保执法队伍素质,加强执法装备建设。

确保每个网格化管理区域都有足够的执法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6.落实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对环保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追责。

同时,对积极参与环保监管、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管,建立环保举报奖励制度。

对举报属实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四、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环保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08]70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08]70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08]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齐齐哈尔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为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查明我市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及其成因,了解我市土壤背景点环境质量状况,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专项调查工作。

为确保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按照黑龙江省环保厅下发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方案》和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布设点位坐标》,我市共有土壤样品376件,涉及市区及讷河等9县(市)。

(一)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价调查范围:全市耕地、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壤。

监测点位275个,监测样品合计275件。

主要内容:在全市范围内系统地开展土壤现状调查,分析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等项目及土壤理化性质。

结合土壤利用类型和土壤类型,评价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和土壤样品库。

监测项目:1.土壤理化性质:pH、全氮、全磷、全钾、有机质、颗粒物组成;2.无机污染物:砷、镉、钴、铬、铜、氟、汞、锰、镍、铅、硒、钒、锌;3.有机污染物: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PAHs)、酞酸酯。

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实施方案

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实施方案

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按照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X〕56号)、《X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X政发〔X〕6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27号)和《X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X政发〔X〕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强化政府环境监管责任为重点,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创新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夯实基层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参与环境保护的作用,构建覆盖全局、责任到人、职能到位的环境监管机制,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保监管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民生环境的突出问题。

二、网格体系(一)网格划分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市人民政府以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市长为责任人。

二级网格:以县市区行政区域单元建立二级网格,共建立X区、X市、X市、X县、X县、X区、X区等7个二级网格。

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X区、X区管委会,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各县市区长和X区、X区管委会主任为责任人。

三级网格:以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责任人。

(二)工作任务一级网格: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监管工作计划和任务,对本级管辖的每个监管对象明确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负责指导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履职情况;负责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排污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环境监管相关信息;负责整合本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二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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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6]52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03【实施日期】2016.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6〕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3日齐齐哈尔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环境监管执法新常态体制,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的责任,坚决遏制环境违法高发态势,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以创新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为切入点,形成“政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各个区域责任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动、综合监管的环境监管模式,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一)网格划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区域、直管企业、行业类别为网格划分基础,各级政府是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网格责任领导,各级环境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人为网格主要责任人,建立和运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

一级网格。

在齐齐哈尔市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本网格责任主体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二级网格。

在县(市)区政府所辖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政府。

三级网格。

在乡(镇)、街道和各县(市)区所属的开发区、各类园(景)区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政府和各县(市)区所属的开发区、各类园(景)区管委会。

四级网格。

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可结合环境监管任务,视情况划分若干四级网格。

齐齐哈尔市环境监管一、二级网格由市政府划定(详见附件2),三级网格由各县(市)区政府划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各县(市)区所属的开发区、各类园(景)区所辖行政区可在辖区内划分四级网格。

各县(市)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于2016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网格内容1.实行“五定”。

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

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

各级网格(市与县(市)区)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由省级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并逐级联网,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4.建立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

推进各企业建立环境管理自律体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动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到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不擅自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或委托无资质单位和个人非法处置固废和危险废物。

加强节能减排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实施清洁生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网格职责1.网格层级职责(1)一级网格。

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实施和运行一级网格,分解监管任务,落实监管计划,构建权责明晰、高效运转的环境监管体制;负责对本网格内直接管理的污染源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督促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负责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的调解处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监督指导下一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运行,加强对所监管下一级网格的抽查、督查和考核。

(2)二级网格。

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实施和运行二级网格,分解监管任务,落实监管计划,构建权责明晰、高效运转的环境监管体制;负责对本网格内直接管理的污染源企业进行有效监管(一级网格直接负责监管的对象除外),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督促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负责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的调解处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监督指导下一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运行,加强对所监管下一级网格的抽查、督查和考核。

(3)三级网格。

负责整合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实施和运行本级网格;全面配合二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确定网格内重点巡查对象,按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向上一级网格报告;调处各类环境信访初访和矛盾纠纷,督促企业落实上级网格下达的整改要求。

(4)四级网格。

充分发挥基层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巡查,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2.网格内部职责(1)各级网格责任主体。

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责成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和相关机制,并与下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环境监管责任状。

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数据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全市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订全市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协调配合解决市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全市跨县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

组织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及年度减排计划,监督管理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定期对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环境监察执法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随机抽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二级、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和督导;负责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数据平台的运行管理和信息填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辖区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辖区环境保护规章;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各乡镇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辖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解决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辖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辖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3)相关部门职责详见附件4。

四、网格运行机制(一)开展巡查抽查。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内的巡查工作。

按照要求对网格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减排治理项目、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不定期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每年要制定日常监管工作计划,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明确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重点抽查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在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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