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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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及外来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确保员
工在生产、工作中不受职业危害。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公司设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
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履行职业卫生安全义务。
第三章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四)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制度;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与评价,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有效运行。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造成职业卫生安全事故或危害的,公司将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