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菏泽农商银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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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菏泽农商银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菏泽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积极、定期、持续、系统

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划纲要(2022-2022)》,制定本办法,《菏泽农商银行文明

服务公约》等文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宣传教育),是指针对社会公众开展的

解读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宣介服务收费政策、揭示金融产品风险、引导依法理性维

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普及金融知识,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营造和

谐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培养公众的财务意识和财务素质。

第四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公益性、实效性、服务性和持续性的原则。

(1)公益性原则是指在公共服务行业承担责任的原则

角度,认识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是金融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主动地、无偿地面向

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2)实效性原则,是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避免片面追求活动

规模,忽视工作效果,提倡坚持以低碳、环保的方式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注重

活动的针对性,力争活动取得实效;

(3)服务原则是指在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充分树立服务理念,以公众

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提高公众的金融素养;

(4)持续性原则,是指社会公众金融知识、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的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的

系统工程,要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

行各营业网点。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应当研究制定适合本机构和目标群体特点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政策

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常态化和集中化相结合的活动。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要正确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的关系,不以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替代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也

不将业务宣传推广等同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第八条各各营业网点要常态化开展金融

知识宣传教育

把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有机地融入企业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1)在产品研发环节,本着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原则设计业务流程和交易规则,提升产品

和服务的易用性;

(2)在制作业务宣传资料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丰富生动的形式介绍产品和服务

的基本概念、业务规则、风险点和收费政策;

(3)在客户营销环节,详尽讲解产品和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根据客户实际需求、

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有针对性地推介产品;

(4)在业务签署过程中,引导客户认真阅读与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协议条款、业

务规则、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帮助客户充分理解产品;

(5)在客户服务环节,及时解答客户咨询,针对客户实际问题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对

于因客户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投诉事件,要耐心讲解银行业务规则,最大程度地消除误解;(6)

在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环节,做好跟踪维护工作,对于因国家政策、监管规章等因素导致的合

同条款、产品投向、约定利率所发生的变化及时告知和解释,将宣教工作贯穿产品和服务

存续始终,引导客户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九条各营业网点要重视对残障人士等特

殊群体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介金融知识,普及银行无障碍

利用设施和工具促进特殊群体平等参与金融活动。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要积极响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号召,在菏泽农商银行统一

组织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落实相关活动要求,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活动发起单位报

告相关活动情况。

第三章机制建设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健全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拟制相应的金融

知识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短期和中长期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明确

工作目标、管理体制、职能分工等,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持续稳步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建立自上而下的沟通机制。总部应定期征求分支机构对财务

知识宣传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内部横向协调机制,各级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

协调有序、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条线专业优势,提高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四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建立与公众、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日常沟通机制,搭建多

方沟通平台,听取客户意见

各方建议和诉求,将社会公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有效结合。

第十五条各营业网点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领导部门,并设

立专门岗位,负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各项具体事宜。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领导部门的职责

包括:

(1)拟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制定财务知识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的流程和方案;(3)组织和推动辖区内机构开展各项活动,落实相关要求;(4)分析总结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5)对辖内机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6)编写财务知识宣传教育总结报告;

(7)针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技能培训;(8)其他应由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的事项。

第十六条各营业网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本条线各业务环节开展规范化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对集中开展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七条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负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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