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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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第一篇: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
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第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柜员离柜,须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柜(箱、库)落锁妥善保管。
第九条总行及分支机构必须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按凭证种类、数量详细登记购入、下发和领用、上缴、出库、入库及结余情况。
综合柜员所保管的凭证按综合业务系统记载信息为依据进行管理。
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的购入
总行凭证管理员在收到印制凭证发货单和实物之后,根据凭证发货单认真核对实物种类和数量,无误后入库保管,并根据印制凭证发货单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将购货发票和凭证发货单送交总行核算中心记账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总行核算中心记账员凭总行凭证管理员送交的购货发票编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传票中应列明种类、数量、起讫号码等),按种类、数量、起讫号码输机记账。
第三章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下发、领用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到总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凭证管理员办理,不得由票据传递员或其他人员代为领取。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一式三联《重要空白凭证领取清单》(以下简称《领取清单》),经分支机构会计经理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分支机构行政公章后,方可到总行(分行)会计部凭证库房办理领取手续。
《领取清单》由分支机构、核算中心、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各保管一份。
分行到总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派专车、由两人共同进行。
领凭证专车途中不得搭载他人,以保证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凭证管理员携带本人工作牌办理凭证领取手续,将《领取清单》交总(分)行凭证管理员审核。
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在审验分支机构出具的《领取清单》无误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凭证管理员须经常查看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根据本行业务情况有计划的领取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须做到当面清点、确保核对无误。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到总行(分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须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分支机构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后,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应及时将《领取清单》送总行(分行)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记账员依据《领取清单》进行凭证下发。
第十八条下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当天在综合业务系统内进行控制,做到当天发放、当天领用。
第十九条实行凭证配送的支行按照《XX银行凭证配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凭证实行全面集中配送的支行,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凭证领用。
因特殊情况到总行领取凭证的,需总行会计部经理审批。
若因漏报配送计划需到总行领取凭证的,经审批后可以领取。
第四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使用、领用、上缴第二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
(一)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并加盖全部预留印鉴方可办理售出手续。
(二)支行须指定专柜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应确认客户身份;有预留账户密码的,由客户自行输入账户密码予以确认;柜员将起讫号码及时记入《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上,并由客户签收。
(三)为控制风险,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实行交叉管理,即一个柜员负责在综合业务系统内作“凭证出售”交易,另一柜员负责核验《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凭证号码和实物一致后将凭证实物交客户,
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上,并由客户签收。
(四)向客户出售空白支票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业务量较大、路途较远的,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酌情出售,但应以控制风险为主。
出售3本以上的,由会计经理审批并在《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签字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
(一)签发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章、证、押”分管分用。
但由综合柜员保管使用的“个人业务单证折专用章”、存折、一卡通、一本通、储蓄存单等重要空白凭证可以自管自用。
自管自用的章、证必须妥善保管,做到“谁使用,谁负责”。
(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重要空白凭证,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不准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备用。
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任何人不得擅自手工填制。
(三)凡由客户填写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银行内部经办业务的人员代为填写。
(四)凡综合业务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于每日营业终了手工进行销号。
第二十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
(一)综合柜员须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领用重要空白凭证。
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应办理领用手续,及时在手工《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登记并签收。
(二)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出传票”。
(三)柜员之间进行凭证调配,须经高级别柜员授权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的上缴、接收
(一)分支机构凭证管理员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必须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一式三联,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输入上缴的单证种类、号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清点实物无误后,上缴总行(分行)重要凭证管理部门。
(二)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收到分行(支行)上缴的凭证实物和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后,应认真核对凭证实物是否与销毁清单相符,无误后在销毁清单上签收,一联退分支机构作备忘科目附件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一联送交财务核算中心作账务处理,一联凭证管理部门保管。
(三)对要求缴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在综合业务系统内必须做到当天上缴、当天接收。
(四)柜员入库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第二十五条因满页需更换或销户的存折,在存折封皮上加盖“换折”或“销户”戳记后,存折封皮作为换折或销户业务附件;存折记账页交客户。
第五章重要空白凭证的核对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柜员每日营业结束后,须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账实核对,并循环互查,做到双人落锁,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会计经理每周至少查库一次;支行行长(或副行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情况,将库存数量、金额与表外有关账户核对相符,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总行(分行)主管业务经理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总行(分行)凭证大库保管情况,并填写查库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盘点、检查或被检查中发现重要空白凭证账、簿、实不符的,不得自行调整,必须查明原因、写出说明后再行调整。
如系电脑系统差错,经科技部确认后办理调整,并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载明情况;如系违反制度造成的事故或被盗、冒领等案件,应立即报告本行行长、会计部和保卫部、监察室,另案查处。
第六章重要空白凭证作废
第二十九条柜员对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在使用中如有毁损或因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如有换折应加盖“换折”戳记,日终将当日作废、更换的凭证实物与打印“XX银行作废、更换清单”统计的数量、品种核对一致,作废、更换的凭证附备忘科目传票后上缴事后监督部门。
第三十条对客户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应当场剪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后交本机构凭证管理员保管。
柜员不得保留已停用的或
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凭证。
第三十一条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逐张加盖“作废”戳记,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后作当日传票的附件交事后监督部门。
事后监督部门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对网点交回的已作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剪号、粘贴管理。
第三十二条客户交回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和“客户未用空白凭证清单”一并妥善保管,每季末核对一次,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凭证管理员对收回的作废凭证,填制《销毁清册》一式两联,由会计经理对销毁清册和缴回实物进行核对后签名确认无误后,和“客户未用空白凭证清单”一并缴回总行(分行)。
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在清点凭证无误后在《销毁清册》签收,总行(分行)、分支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收回的作废凭证于每季末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缴回总行(分行)凭证库房。
第三十五条总行(或分行)凭证管理员收到支行缴回的销毁清册和实物后,应认真核对销毁清册是否与缴回实物一致,无误后签字确认。
一联退支行妥善保管,另一联由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留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因停用批量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参照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七章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
第三十七条停用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分行)统一销毁,各支行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八条停用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在销毁前,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必须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册”,由稽核人员核对表外科目账、销毁清册、登记簿结存数与实物是否相符。
第三十九条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前,需拟定销毁方案,内容包括:销毁方式、时间、登记、地点、应急措施等报稽核部、监察室、保卫部批准,并报总行(分行)主管行长批准,由会计人员、稽核人员及保卫人员实地监销全过程。
第四十条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后,监销人员在凭证销毁清册上签字
证明,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凭销毁清册销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销毁清册作为永久档案保管。
第八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库房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库房应由凭证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库房要有安全防范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防火防盗,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库房要保持干燥,整洁有序。
凭证管理员要经常清点库存,至少每月彻底清点一次。
对过时不用、号码有误、作废及其他不能继续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要及时清理造册,打捆保管,防止散乱遗失。
第四十三条凭证库管员要做到出、入库手续健全,登记簿与凭证实物一致。
第九章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四十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
(一)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原则,由会计岗管账,出纳岗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总行(分行)出纳部门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视同现金出入库管理。
第四十七条有价单证的领用。
分支机构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向总行(分行)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综合柜员领用有价单证时也须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
营业结束后,有价单证随款箱入库保管。
第四十八条有价单证的发出
(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二)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使用,并及时与总行(分行)出纳部门联系;出纳部门及时与领发机构联系。
第四十九条有价单证的核算
(一)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原面值金额列账。
会计部门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进行明细核算。
(二)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
第五十条有价单证的核对
(一)总行(分行)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每日进行清库;支行保管的有价单证,每日进行账、实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二)总行(分行)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库存数,应定期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先由会计、出纳部门账实核对相符。
第五十一条有价单证的销毁
(一)已经兑付、停止使用或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应剪角或加盖“作废”戳记、填具“销毁清单”后,缴送总行(分行)出纳库房保管。
(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由出纳部门造具清单,经稽核部门核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
销毁程序参照“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进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XX市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洛商银【2006】192号)同时作废。
第二篇: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转发),请传达到有关人员,按上述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由各银行(公司)的总行(总公司)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
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
印分管”。
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
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
调入行应在调出行预留印鉴。
第七条有价单证的领用
业务部门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向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
经办人员领用有价单证时也应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
营业结束后,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持有的有价单证应装箱封存入出纳库房保管。
第八条有价单证的发出
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二、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使用,并及时与领发行和印刷厂联系。
第九条有价单证的核算
一、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原面值金额列帐。
会计部门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进行明细核算。
二、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条有价单证的核对
一、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清库;业务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帐、实核对,保持帐实相符。
二、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库存数,应定期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先由会计、出纳部门帐实核对相符。
第十一条有价单证的销毁
一、已经兑付、停止使用或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应作出明显作
废标记后缴送出纳库房登记保管。
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出纳部门造具清单,经会计部门核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
第三章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存折、支票、信用卡(证)、限额结算凭证、汇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十三条重在空白凭证的保管
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库(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到“证印分管,证押分管”。
第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
一、重要空白凭证凭供货单位发货票或上级调拨单清点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
二、重要空白凭证须凭上级调拨单或本单位使用部门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领用单出库,并及时登记。
第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
一、业务柜组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
对柜组内所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
二、开户单位领用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加盖全部予留印鉴。
银行应根据领用单将起讫号码及时记入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页上,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
第十六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签发
一、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
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后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二、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三、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
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
第十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成本装订的,以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非成本装订的,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
各业务柜组内部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控制到份数,定期进行帐实核对。
第十八条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与销毁
一、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
单位对领用的重要空白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遗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负责。
二、银行对单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作废标记,造具清单,妥善保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销毁。
第四章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二十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经其授权后由各总行(总部)指定厂家印制。
属于区域内使用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冠有地区简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对多次出现印制质量问题的厂家应取消其指定印制厂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对印刷厂发运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认真核对样本,抽验质量后入库。
第二十二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的格式由各总行(总部)确定。
登记簿、调拨清单、领用凭证、销毁清单等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会计(出纳)主管人员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库存、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核对帐实,并在登记簿作出记录,签章备查。
主管行长(主任)对各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