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食品包装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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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包装最新政策、法规及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说明: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简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以归纳为以下八大特点。

(1)、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

(3)、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保障监管工作的统一性。

(4)、规范食品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

(5)、注重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6)、加大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7)、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监管制度更加合理。

(8)、强化了公民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后,食品安全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是许多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食品包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从食品包装袋(膜)产品以及一次性快餐餐具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看,包装材料以及印刷油墨的安全卫生性能存在严重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从2006年开始,加强了对食品包装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从2006年开始对食品包装产品实施强制性市场准入(QS)管理制度,逐步加强对食品包装、食品包装用原辅材料、添加剂以及相关设备实施的监管力度,以确保食品包装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实施食品及食品包装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五年来,产品的质量比实施准入制度前有了很大提高,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确实起到了规范行业企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作用。

食品安全了并不等于流通到餐桌上和进入人们口中的食物就一定是安全的。

食品安全危害除了来自于食品本身和食品链全过程之外,还来自于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危害。

在与食品接触的过程中,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铅、镉、铬等重金属,甲醛、苯、多氯联苯等)会迁移并渗入至食品中,造成食品污染。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食品包装制定了高标准,对食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安全指标,加大了发展中国家食品出口的难度。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安全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食品的出口和食品包装行业的发展。

为保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2007年8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123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行为。

2007年7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实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对外正式公布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

为了加快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5月17日发布公告,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与《食品安全法》同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不仅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21章第170-189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列表,以及欧盟2002/72/EC 指令食品接触塑料(Comission directive relating to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stuffs)等相关法规,还增加了术语、定义及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批准使用添加剂的品种由原标准中的65种扩充到959种,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QM)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标准中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允许使用及使用要求明确强调“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特别是食品接触用塑料、纸制品、橡胶等材料中用到的增塑剂、增韧剂、固化剂、引发剂、促进剂、防老剂、阻燃剂等及有关胶黏剂、油墨、颜料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市场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添加剂种类繁多,即使新修订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已增至959种,但与实际相比,仍显不足(国外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用添加剂有2000多种)。

为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行为,尤其是规范没有列入国家标准中的添加剂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相关物质的生产行为,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七部委于2009年6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食品<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部门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不在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卫生部申请批准。

2009年11月06日,七部委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并明确指出,已经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在其他国家批准使用、不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设备、工具用材料、单体、添加剂
和树脂,填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请表》或《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申请表》后,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卫生部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后,公布“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和“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

4、《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因市场需求量大,且一直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造成生产混乱,质量参差不齐,自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后,产品质量有了一定的提升。

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首次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承认了不可降解餐具的合法身份,结束了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没有国家标准可依的混乱状态,减少了每个企业必须制定企业标准的麻烦,明确界定了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范围是指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的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盘、碟、刀、叉、勺、筷子、碗、杯、罐、壶、吸管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具,但不包括无预期用餐目的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如生鲜托盘、酸奶杯、果冻杯以及方便面碗等。

标准名称由《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改为《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范围由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改为塑料一次性餐饮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一次性纸餐具、纸杯、木筷子、竹筷子等非热塑性材料制作的一次性餐饮具;增加了淀粉基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淀粉含量的要求,明确淀粉含量不小于40%;对于标称其可生物降解的一次性餐饮具,其生物降解率不得低于60%,其他类型的降解如光生物降解被废除。

5、《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004-2008
因为苯、甲苯和二甲苯不得用于食品包装用油墨之中,因此,2009年8月1日实施的《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004-2008中对溶剂残留量指标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定,由原标准的溶剂残留总量小于等于10mg/m2,其中苯类溶剂小于等于
3mg/m2,修改为总量小于等于5mg/m2,其中苯类溶剂不检出(苯类溶剂残留量小于0.01mg/m2视为不检出)。

对食品包装印刷用油墨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本和发达国家相关标准接轨,对消费者的健康更加有保障。

根据GB 9685-2008的规定,苯、甲苯和二甲苯不得用于油墨之中,二甲苯只许用于涂料和粘合剂,而且用量要达到制品标准要求。

6、《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GB 10457-2009
本应延期至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GB 10457-2009再次因企业检测等问题再次延期。

该标准替代执行了20多年的GB 10457-1989《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2005年,由于“日韩致癌保鲜膜转道中国”曝光一些企业违规使用有争议的DEHA(己
二酸二异辛酯)曾在中国引起轩然大波。

新标准的范围由聚乙烯材质制成的自粘保鲜膜扩大至其他塑料材质制成的自粘保鲜膜,包括以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等树脂为主要原料通过单层挤出或多层共挤的工艺生产的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新标准增加了对原料的技术要求,对于使用的树脂要求必须为食品级原料,所使用的添加剂和用量也必须符合GB 9685的规定(DEHA还是不允许);新标准中要求对质量含量1%以上的各类添加剂,应标识具体名称或化学结构式,且保鲜膜应标识净卷重公称值和“食品用”字样。

聚氯乙烯(PVC)材质自粘保鲜膜由于大量含有增塑剂,应标有“不能接触带油脂食品”、“不得微波炉加热”、“不得高温使用”等警示性语言等。

另外,有些美容院甚至使用PVC保鲜膜包裹身体进行减肥也是很危险的,因为PVC 保鲜膜含有大量增塑剂,而有些增塑剂通过皮肤进入人体会对健康有害,甚至影响内分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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