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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布部门】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01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0〕8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规范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价格行为,保障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医保准入”)。

(一)凡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在申报前20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部门提供“医保准入”价格监督检查合格证明(以下称:“价格监管鉴定结论”)所需的材料,见附件一。

市物价部门对申请单位涉及价格监管的内容,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监管鉴定结论”。

(二)未提供市物价部门鉴定材料的单位,市人社局不予核准其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

二、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医保年审”)。

(一)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接到“医保年审”通知后,向市物价部门提供“医保年审”价格监管鉴定结论所需材料,见附件二。

市物价部门对“医保年审”单位涉及价格监管的内容,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局出具价格监管鉴定结论。

(二)市人社部门根据市物价部门提供的鉴定结论材料,按“医保年审”管理考核标准评分,做出有关物价部分的考核结果,市人社部门据此与费用费用拨付挂钩。

(三)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经常性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物价等部门的日常监管、价格投诉举报落实和重点检查工作,确保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行为中落到实处。

三、市物价部门对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内容:
(一)定点零售药店
1、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是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
3、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4、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
5、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6、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
7、是否存在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
1、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是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
3、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4、是否存在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价格;
5、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6、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7、是否存在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8、是否存在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9、是否存在随意套用收费项目收费的;
10、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11、是否存在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2、是否违反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3、是否存在摞床问题的;
14、是否存在违反大型医疗设备有关规定而收费的;
15、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
16、是否存在违反《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政府定价规定的;
17、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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