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水资源〔2017〕9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河流、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有关制度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境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部门,下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安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
本细则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1.加强监督管理:对排污口的环境影响要进行分类,科学安排监控、检查排污口情况,加强排污口的管理;
2.加强污水处理技术:尽量采用高效率、平衡经济、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的污水处理技术,保证排污口的污水排放有良好的环境影响;
3.处理排污口排出物:及时对排污口出口处的污水物质处理,如对污水的悬浮物、油脂等进行实时捕获,不能投入大气、水体中;
4.加强管理和技术改善:排污口应加强设备维护,定期检查治理污染物,定期检查,不断改善排污口环境影响,减少污染物排放;
5.设置严格的监测制度:排污口运行情况应定期对排污口及其附近的环境进行测量,以确保污染不超标,不影响河道环境质量。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
工作程序见图2。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L ICS XX.XXXP 55备案号:XXXXX—XX S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532-2011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目次前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入河排污口登记 (2)4.1概述 (2)4.2基本要求 (2)4.3登记程序 (2)4.4登记单位认定 (2)4.5登记内容审核要求 (3)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4)5.1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4)5.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4)5.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5)5.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8)5.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10)6入河排污口监测 (12)6.1概述 (12)6.2人工监测 (12)6.3自动监测 (13)7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13)7.1概述 (13)7.2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13)7.3入河排污口整治 (13)7.4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13)8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14)8.1入河排污口编码及名称确定 (14)8.2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 (14)附录A(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1)ISL532-2011附录C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 (28)附录D(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0)附录E(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附录F(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3)附录H(规范性附录)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4)附录I(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35)附录J(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允许使用通知书 (40)附录K(规范性附录)不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 (41)IISL532-2011前言《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的体例格式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
《入河(海)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解读
《()术》入河海放设规范解读排口置技《()术》河海入排放口设置技规范已于2022年11月24布,日发于2022年12月1,、实日施现就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一、编制背景十九三对了划届全家构改作规中会深化党和国机革出全面。
,系其和统部署中“()导口设置指入河海排污”能别职分门、门一门。
类、利部海洋统调由水部整至生态环境部各生产、、、放生活用水最终将排至江河湖海。
()入河海排污口是染污物进入水体的最后关口,()对排口管好入河海污水生态义。
护作具重环境保工有要意,前目东态和生生环境部广省态未环境厅式正出台于用()导海排污口指入河理的管术相关技。
东《过文件根据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渡期入河排污口设》,术时照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入河排污口的管理技规范暂参SL 532—2011《术》执(理导则以入河排污口管技行下简称“《导》则”)。
《》导水于则是由利部2011,年制定10未曾修年间,类划、订排口仅根据废水的且污的分污性质分为工业废水生、,未。
入活污水混合废污水等河排污口考虑排水水质等因素十,大,求发近年我国水环境状况及废污水排放要已生巨变化《》对类门排口的已生环前管导则污分不符合态境部当实际理。
,办、办入海排口据中央公厅务院需求至于污根中共国公厅《义范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先行示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东和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东广省划湾美丽海规(2019-2035年)》,污管理需规范入海排口,开,类展污清治索污口分理入海排口查与整并探建立入海排管制度,海排污口置目但入设前尚无相关国家、行业或省地方标准。
来,近年、中党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
理改革工作2022年3月2,办《办院厅日国务公印发国务院》,对厅于加入排口理的公关强河入海污监督管工作实施意见义、类、、河入海污定任主体审和监入排口分责批管提出最新,要求给各地。
染理入河入海排污口管指明方向自水污防治攻来,,大著内坚战和黑臭水体整治以深圳市治水成效显市绝多水理设的已到数市政污处施出水水质达地表水Ⅴ类,及标以上准义通常意市群为的已不属于和民众认“排污口”。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现将《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3、入河排污口登记表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附件1: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分散排污不适用此细则。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有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境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浦阳江安华水库以下河段、东苕溪青山水库坝址至德清大闸河段、钱塘江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河段、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河段,以及在跨市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除应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河段,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段,以及在跨县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通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3日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南通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推动实现全市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市相关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目标目标到2022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23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一)范围。
除前期长江入河排污口、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已经排查过的排口,参照《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2018年修订)、南通市“十四五”国省考断面,梳理出本次排查涉及的行政区域及排查范围。
排查范围为全市淮河流域骨干河道(见附件2),根据河道级别确定向陆域延伸的距离,具体为:1—2级河道向两侧延伸500米,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4—6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范本五份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范本五份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按照《__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4〕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__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范围和时间节点(一)工作范围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和*岸海域。
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作范围延伸至其他地表水体。
(二)时间节点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一)排查溯源。
各区人民__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滨海新区人民__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动态更新工作。
要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明确排放类型和来源,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__兜底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建立“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明确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名录。
工作要求:本方案印发后60日内,各区人民__组织制定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开展排查溯源工作。
(二)分类整治。
各区人民__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根本目的,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一口一策”制定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
8第八讲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三)普普查查指内标容的获取
3.无计量设施且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 (1) 工业废水 入河湖年废水量=年用水量×废水排放系数×(1-损耗系数)
按照工业企业生产用水推算年废水量。年用水量指工业 企业从各种水源取水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单位 万m3。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 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 确定。
(一) 背景知识
村镇
排污口的形式
污水处理厂
排污口
水塘
城镇
厂矿
厂矿
村庄
河
排污口
流
排污口
普查的排污口
不普查的排污口
几种直排河道排污口的形式
间接排污口: 甘肃某沟道排污
口,污水排入黄河
某企业间接排污口
排污口形式:涵闸排污口
水库排污口:某水库排污口
排污口形式:市政管网
排污口形式: 泵站 、涵闸、人工渠道
(一) 背景知识
污水来源
(4)“城镇污水处理厂”指污水通过市政排水管网 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河湖。
(5)“其它”指不属于上述四种处置方式的其它方 式。如采取氧化塘污水处理系统和土地处理系统等方式 处理后排入河湖。
(一) 背景知识
入河湖排污方式
根据污水排放是否有动力机械协助,可将排污方式 分为自流、抽排两类。
(三)普查指标的获取
2、无计量设施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湖排污口
对于连续稳定排放的排污口,通过监测的瞬时流量结合排 污口年排放时间推算得到年废水量。对于季节性排放、间断排 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根据实际排放时间分别统计排放的实际 废水量。
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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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5. 没有流量数据的排污口,如何确定废污水排放规模?
(1)通过设备准确测定,本《规定》后面附有《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2) 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判断;(3)根据管径、现场水流的满管情况进行初步判断;(4)通过经 验判断。
×
问题6:左图为企业排污口,是否纳入普查? 不入河,不查。 入河,则查。
督,会同同级政府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
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报告。
八、两表填报
(一)清查表填报
【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 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 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及
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行排 查,建立排污口清单,登记 位置、纳污水体名称,其余 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门数据 共享为主,视情况开展补充 调查。
(完整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1.1 论证目的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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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一、核查目和意义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
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
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
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
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
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内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
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内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对照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对原表中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准确的项,应根据实际调查、测量结果予以更正,对原表中的信息空白项应予以补充,确保通过本次核查后,信息基本准确、完整,便于监管。
通过本次核查,力求排污口设置单位、所在水功能区、排污口类型、地理位置(经纬度)、排入的水体名称、污水性质、实际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等重要信息基本准确。
四、核查原则1、眼见为实原则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格为基础,亲临现场逐个对照核实,确保不虚列、不漏列。
2、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现场调查排污主体,查阅相关生产统计报表,查看排污口,核实入河排污口相关统计信息3、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原则核查过程中,应严把数据质量关,认真核查各项基本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
按照企业供、用、耗、排的取用水规律、产品用水定额等基本原理,核实排污量数据的可信性。
五、信息核查(一)一般规定(1)排污单位名称及设置单位同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2)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附表由设置单位协助核查工作小组人员填报,并进行复核,核查工作小组指导员进行审查。
没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可由核查机构组织核查人员直接填报核查表。
(3)核查工作小组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特点及计量设施配备情况,选取适宜的取水量获取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
(4)有水质监测断面的入河排污口,利用已有的水质监测断面,没有监测断面的或者已有水质监测断面距离入河口较远的,在入河口附近选取监测断面。
有合适流量资料的,直接采用,否则应尽量选取水文测验条件较好的地点通过实测确定流量;(5)排入的功能区按照《中国水功能区划》、《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以及各市州水功能区划中划分的一、二级水功能区填写;(6)入河排污口监测①工业生活混合排污口样品采集应在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进行,采样点视污水分布情况而定,可采取中间一点,亦可用多点混合,但须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②人口数量超过5000人的乡镇,如按人均用水定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水量在50~300L/日?人,则总用水量在250-1500t/日(按耗水10%计算,排放量约225-1350t/日),可能有规模以上排污口。
因此,凡是有城镇管网的地区,若没有上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建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原因。
③入河排污口施测前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④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的废污水量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7)质量保证及合理性分析①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应以实地调查资料为主,其他收集方式资料为辅,而且必须注明资料来源;②监测以取样监测为主,确实不能取样的要进行调查,但需要注明;③核查监测原始资料都必须有核查监测人员签字;④统计分析必须进行合理性、一致性检验,保证统计分析成果的可靠性。
(8)为方便本次核查统计工作,入河排污口采取统一的核查表格,详见附表。
(9)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流量、支流口流量的测定,按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测验规范》和《水文测验手册》规定执行。
(10)表格登记完毕,应由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1、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应严格按照计量设备的使用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量测,获取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数据。
各类计量设施的记录要求如下:①水量计(水表):分别记录月初月末水表上的数字,得到当月的取水量或用水量,填报在附表中。
②量水堰槽(如巴歇尔水槽等):监测水位(或水深),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③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监测流量,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④水工建筑物计量:监测水位,通过水位与流量的关系换算成水量。
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按计量设施计量记录统计得出入河年废污水量。
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全年累积排放量×(1-损耗系数)全年累积排放量=i1in=∑第日排放量(n为全年污水排放日数)损耗系数为计量设施至入河排污口之间废水量的输水损失系数。
计量设施所在位置不在入河排污口处,而是距江河、湖泊有一定距离时,应考虑损耗系数。
损耗系数与排污距离、废污水流量、排污渠道(管道)渗漏情况、政法情况等有关,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当计量设施在入河排污口处时,损耗系数为零。
日排放量的获取:a、设有连续在线监测设施的,直接获取累计统计数据。
b、装有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根据流量和排放时间计算。
c、经水泵抽排的废污水量,根据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2、无计量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排污口测流方法:1)对于排污渠道,可结合具体条件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测量方法。
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
测量时间不少于100s。
浮标法:适用于底部平滑、长度>10、无弯曲的排污渠道。
容积法:适用于每分钟废污水量小于1m3的排污口测定。
2)对于排污管道,可选用文氏管、孔板、电滋流量计、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等测流仪器设备进行测流。
测定要求:1) 排污口流量测定环境条件、频次、采样点布设以及技术要求和 精度等,应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2) 施测前3天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3) 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计算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推算公式:连续稳定排放的排污口通过监测的瞬时流量结合排污口年排放时间推算年废水量 季节性排放、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W 污=Q 平均×T ×D ×(1-c)×式中 :W 污——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万m 3;Q 平均——平均流量,通过多次监测瞬时流量算术平均获得,m 3/s ;D ——年排放天数,日;T ——日排放时间,小时;c——损耗系数。
3、无计量设施且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应根据供耗平衡进行推算。
(一)、工业废水对于单一企业排污口,如果其企业自备水厂或从自来水公司获得用水的,用水流程清晰的情况下,废污水年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年产量或(日平均取水量-日耗水量)×实际排污天数如果水流程不清晰,除以水为原料的企业外,可采用取水量的70%作为废污水排放量。
另外,还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或查阅污染企业与供水单位的合同、供水单位收费台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等进行核查,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与水流程进行核查,综合分析与验证其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无论是通过计算核查还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的有关资料核查,都要注意其取水量、耗水量和排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分析,然后再验证污染企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①废水排放系数法。
按照工业企业年生产用水结合废水排放系数推算。
入河年废水量=年用水量×工业废水排放系数×(1-损耗系数)年用水量的确定有计水设施——直接采用计量数据无计水设施——年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年生产产品总量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取值应在~之间②产品排污系数法。
通过单位产品的排污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推算废水量。
入河年废水量=产品产量×排污系数×(1-损耗系数)产品产量采用2011年企业的实际生产数据;排污系数可以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相关资料选取,详细算例及说明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在选取排污系数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设备工艺及实际运行工况,对排污系数进行修正。
(二)生活污水入河年生活污水量=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排污比×(1-损耗系数)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居民生活用水如果来自自来水,可根据受纳污水区域人口用水量(结合自来水厂运行记录、用户水表计量及水费收取资料等方式)进行分析统计获得。
居民生活用水如果大部分不来自自来水:用水量=受纳污水区域人口×人均用水量入河年生活污水量=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排污比×(1-损耗系数)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的确定-参考取值~之间(三)、混合废污水(市政排水系统排水、污水处理厂排水)市政排水系统排水雨污分流(归入污水处理厂排水部分,不考虑)雨污合流(合理去除雨水部分是关键)①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包括雨水在内的城市管网入河排水量-全年城市雨水量②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无降水期间城市排水管网入河排水量(抽样调查)×全年排放天数对于雨污混流的排污口也在本次核查范围内,在判定其规模时要扣除雨水量,应根据排污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