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第一篇: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一、申报条件与材料明细(一)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划。
2、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申报材料1、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及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当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二、办事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持全部材料向市365便民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
水务局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其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审查、决定受理后,市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或听证,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准予批准的许可决定文件或者不准予批准的许可决定文件由水务局(行政审批窗口)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告知救济途径。
(三)检查与验收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在施工过程中不对堤防造成破坏;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检验其竣工后的排污口与图纸和水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
三、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到办结14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听证时间不计入14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地址及窗口办理窗口:义乌市365便民服务中心二楼水务窗口单位地址:义乌市江滨北路279号五、详情咨询电话0579-******** 0579-********第二篇:入河排污口设置资料3.21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材料2004年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
工作程序见图2。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10月16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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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申请条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保护和改善水质。各 防治的监督管理。”
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 道、湖泊、渠道、水 门同意,由环境保护
述材料。(县政务服
局水资源水利股,4
室批复文件后,水务 口,即办)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1、《水法》条6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法定依据: 2、《江西省〈水法〉实施办法》第21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禁止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确需向河道、湖泊、渠道、水 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改建、扩建,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4份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4份 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4份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4份 5、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4份 1、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并附前述材料。(县政务服 务中心水务局窗口,1个工作日) 2、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审查或听证审批。(县水利局水资源水利股,4 办理程序: 个工作日) 3、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待收到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批复文件后,水务 窗口电话告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即办)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联系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不收费
(完整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1.1 论证目的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1.1 论证目的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00(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0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服务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划;(二)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已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1 - / 6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年月2日发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取水许可手续齐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
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月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
(完整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doc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22 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总则1.1论证目的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论证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论证范围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论证工作程序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三条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 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 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 自行或邮寄向各区水务部门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 《受理回执》。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 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 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1.1 论证目的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
工作程序见图2。
图 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图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申请书样式见附录 B ),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 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水务局服务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
水务局服务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有效解决城市污水流入河流造成的问题,我局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并制定了水务局服务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排污口的设置,保护水资源。
一、审查对象和范围本项目审查对象为市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排污口,施工单位可以向本局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范围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等排放。
二、审查目的本项目旨在规范污水排放,避免对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同时通过审查,促进城市污染治理与管理科学化,规划用地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建设绿色环保的城市。
三、审查程序根据《城市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排水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局制订了一套完整的审查程序:1、施工单位向水务局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污水排放方案、土地使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水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需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施工单位并补充材料。
3、审核通过后,水务局将向施工单位发放许可证件,正式批准排污口设置。
4、施工单位按照许可证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放,水务局将定期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
四、审查原则1、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水环境,防止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2、预防为主原则。
在排污口设置前尽全力降低排污口对水环境的影响。
3、标准严格原则。
遵循国家排放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控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
4、监管到位原则。
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确保排污管控和环境治理有效。
五、审查标准1、排污口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环保法规、标准、规定和管理要求。
2、口径和流速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建设标准。
3、排口位置应在限制性开发区域之外,距离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规定的限制性距离,并符合当地规划。
4、应尽可能选择能够流入下游的地点。
5、排污口的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水务局制定的排放标准和要求。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9.08.21
•【字号】云环发〔2019〕14号
•【施行日期】2019.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
云环发〔2019〕14号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云南省贯彻落实方案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于2019年5月29日正式移交省生态环境厅。
为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主动做好服务,我厅编制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暂行),并于2019年8月7日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第8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8月21日。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查同意流程图
(一)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查同意流程图申请人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窗口登记: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初审:水资办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勘测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长签批。
需专家评审的,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征求专家和单位意见。
重大项目由局领导小组会审后作出决定。
办理时限:11个工作日局长审批:依据初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窗口办结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社会公示 送 达 全程监督 督察科:3897396 电子公务监察室:3897137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网络公开(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申请人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窗口登记: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初审:水保站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勘测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长签批。
需专家评审的,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征求专家和单位意见。
重大项目由局领导小组会审后作出决定。
办理时限:11个工作日局长审批:依据初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窗口办结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社会公示 送 达 全程监督 督察科:3897396 电子公务监察室:3897137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网络公开(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图责令限期整改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一式三份。
受理验收申请 成立验收组查看提交的资料,检查现场 验收结论验收合格 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验收不合格 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申请人申报,提交相关材料窗口登记: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初审:水利站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勘测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长签批。
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
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自机构改革后,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对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核查整改,发现存在部分入河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同意及排污许可文件,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不完整。
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对此类可补办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简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简化手续流程及要求指南如下: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要求、J ri八/r必田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置的,取得环评审批同意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的已建项目入河排污口。
(二)补办材料:(三)审核流程1.申请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层级向所属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补办手续,提供“补办材料:2.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要求申请单位一次性补齐材料。
3.受理单位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河道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建设进行现场进行核查,符合审核要素条件的且河道主管部门同意的,同意其补办手续,予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同意文件;不符合审核要素条件的,告知不同意补办的原因。
(四)审核要素4.禁止性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我省水功能区划及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且不能通过削减现有排污量而取得环境容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5.审核要素(1)申请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内容中有对入河排污口设置选址及排放污染物对受纳水体的影响分析的相关内容,同时其结论可行。
“多审合一”办事指南
“多审合一”办事指南申请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可同步办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实现三个行政许可事项的“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一、项目名称环评审批、排污许可与入河排污口设置“多审合一”二、审批权限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琼府办〔2017〕209号)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文件,属于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权限的。
三、服务对象1.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报告书或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以及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2.同时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任意两个事项的建设项目。
四、办理流程(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在线申请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并同步线下提交申请材料,市审批局在收到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决定。
(二)审查和评估审批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需要开展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由市审批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并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或万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审查项目进行公示。
(三)批准与公告审查和评估通过后,由市审批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多审合一”审批决定并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或万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审批的项目进行公示。
(四)办理流程图四、办理时限环评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公示时间、技术评估时间、编制单位修改报告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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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年月2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
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月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局管辖权限范围;
.申请人排污口设置符合水功能区使用要求;
.申请人所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其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
.申请人建设项目所使用生产工艺、废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六、申请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注:复印件应选用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审核期限: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一)共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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