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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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章通用部分
同机电专业
第二章副井提升
一、副井口安全设施
1、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

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

2、安全门处于关闭状态时,在外力作用下安全门的移动不得大于50毫米。

3、副井口出车侧必须在对称道岔道尖外2米处应安装反向阻车器。

二、副井井口操车设备
1、各转动、活动部件必须处于灵活状态,不得有卡滞现象。

2、托罐装置复位弹簧不断裂,不疲劳,状况良好。

3、阻爪应处于同一水平面,误差不超过±3mm。

阻车器阻爪不能停留在中间位置,推车机能够进罐的应与提升信号联锁。

4、罐座安装牢固,动作灵活,无卡阻。

罐座支承爪平面高低偏差不超过2mm,落罐时接触均匀。

5、罐笼在罐座上时,罐笼内外轨道接头轨面高低偏差进车侧不超过±03mm,出车侧不超过±30mm。

6、摇台主轴润滑良好,转动灵活。

主梁无断裂,无严重锈蚀。

摇台与罐笼轨道接头左右错差不超过3mm。

摇台抬起后,罐笼运行与摇台无干涉。

7、操作机构灵活可靠,风压或液压装置不泄漏。

第三章平巷运输
一、电机车运输
1、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运输作业的条款和《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并携带瓦斯便携仪。

2、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3、操作时,司机保持的正常姿态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

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4、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

5、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

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用木楔将车轮掩住。

6、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及线路状况,存在问题等,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应有完好的顶棚和门链;
2)手闸及撒砂装置灵活可靠;
3)照明灯应明亮,警铃声音应清晰、洪亮;
4)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转动换向器和操作手把应灵活,闭锁应可靠;5)架线弓起落应灵活。

7、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

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中,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8、向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9、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开车。

各车的连接不正常;牵引数超过规定;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不准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列车的机车上及车辆上违章乘坐人员;运送爆炸物、易燃性或腐蚀性物品时,在车辆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存在其它影响安全的隐患。

10、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

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

对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11、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瞭望。

要按信号指令行车。

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细心操作。

12、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1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14、接近风门、巷道口、洞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各生产矿井和在建矿井在制定司机操作规程时必须明确指出必须减速行车的区段。

15、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16、需需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17、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

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

18、列车占线停留,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得影响行人通过。

19、机车在车场调配车辆时,不准摘去连接装置。

上部平车场,在规定停车位置至变坡点之间禁止使用机车顶车。

20、大巷中途不准停留车辆,如需中途停车装卸物料时,必须经运输调度站批准,停留的车辆要掩好。

21、大巷运输要取消押车工(平巷人行车除外),并在车场设专职人员,负责调车和摘挂钩工作。

22、列车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

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23、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24、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25、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26、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27、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二、电机车运输信号及安全设施
1、在同一运输水平的运输调度站及各信号站、装卸站以及矿总调度之间,要有通讯系统。

2、各生产矿井可根据运输系统实际工作状况装备以下机车调度和通讯系统:
(1)同一水平运行3台及以上机车设置机车通讯系统。

(2)同一水平运行5台及以下机车设置简易信号系统或司控道岔系统;(3)同一水平运行机车5台以上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

系统控制的道
岔(包括司控道岔)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必须使用道岔位置指示器;道岔位置指示应与实际方向一致;尖轨与基本轨密贴压力大于1.2KN;尖轨与基本轨间隙超过4mm时,能发出故障信号。

3、弯道、井底车场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来车预报警信号装置(声光具备)。

4、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和采区车场要有充足的照明。

5、巷道内要装设路标、警标、里程标及主要峒室标志牌。

6、架线电机车运输的人车场,必须装设架线自动停送电装置。

7、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

三、电机车
1 机械部分
1.1 车架及构件:车架不得有裂纹和明显变形,侧板及顶板凸出或凹入深度不得大于20mm,轴箱切口中心两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得大于10mm。

各处铆钉及螺栓不得松动,箱体各螺栓不得超出箱体外表面。

1.2 碰头及连接装置:车碰头不得有严重损坏,弹簧无断裂,碰头伸缩长度不得小于30mm,不得有下垂现象。

连接装置必须可靠,销子、销孔磨损不得超过原尺寸的20%。

1.3 轴承箱
1.3.1 轴承箱端与轮毂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mm。

1.3.2 轴承箱与导向板的总间隙,沿行车方向不得大于3mm,沿车轴方向不得大于7mm。

1.4 轮对
1.4.1 轮箍(或车轮)踏面余厚不得小于原厚度的60%,无凹槽。

1.4.2 车轮踏面的圆度允差不得超过0.3mm;同一轮对直径差不得超过1.5mm;前后轮对直径差不得超过3mm。

1.4.3 轮缘高度不得超过30mm,轮缘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度的30%。

1.4.4 车削修复车轮踏面时,其几何尺寸应符合GB4695-84的规定。

1.4.5 车轴不得有裂纹,划痕深度不得超过
2.5mm,直线度允差不得超过
0.2mm,轴颈磨损量不得超过原直径5%。

1.4.6 新更换轮对,轮距应小于轨距6mm
,其允许偏差为mm。

轮背距测量三处之差均不得超过1mm。

1.4.7 热装轮箍时,轮心与轮箍配合过盈量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轮心与轮箍的配合过盈量/mm
20t。

表4-3-2 轮毂与轴颈的配合过盈量(H7/v6)
/mm
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轮毂与轴颈(带键)的配合(K8/h7)/mm。

致,组装时应涂油,承载时应保持弓形,各片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0.5mm。

1.6 齿轮罩(箱)固定牢靠,无变形、无裂纹,不漏油,不碰齿轮。

1.7 制动装置
1.7.1 制动装置灵活可靠,润滑良好。

1.7.2 各连接销轴的配合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连接销轴的配合(H11/d11)/ mm
10mm。

闸瓦与车轮踏面的接触面积不小于60%;完全松闸后其间隙为3~5mm。

调整间隙的装置必须灵活可靠。

制动梁两端高低差不得超过5mm。

制动螺杆与螺母的螺纹无严重磨损。

1.7.4 抱闸式制动装置,闸带厚度不得小于4mm。

松闸后,闸带与制动轮的间隙为2~3mm。

弹簧不得失效。

1.7.5 空气制动装置的气压、温度的调整要符合厂家技术文件的要求。

各种指示仪表调校准确,气压表、温度表及其保护应准确可靠。

1.7.6 空气制动系统的储气装置,要定期排出积水,应一周排放一次。

1.8 撒砂装置灵活可靠,砂管畅通,管口对准轨面中心。

2 电气部分
2.1 检修直流电动机及防爆电气设备,应执行本规范第六章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2.2 控制器
换向和操作手把灵活准确,螺栓和销子齐全牢固,闭锁装置可靠。

消弧罩完整,无松脱现象。

触头、接触片、连接线应紧固,触头接触不小于其宽度的75%,终压力为15~30N,触头相互错位不大于2mm。

触头、接触片、连接线及凸轮等均不得有严重烧损。

触头与接触片烧损修整后剩余
厚度不得小于原厚度的60%,连接线断丝不得超过10%。

各部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应在0.5MΩ以上。

双侧司机室两台控制器结构的机车,控制器之间的电气闭锁可靠有效。

2.3 电阻器
电阻器接线牢固,电阻片(带、丝)不得变形及裂纹,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原距离的60%,瓷板(管)无裂纹。

电阻元件连接片(条)不得松驰、折损或烧损。

2.4 集电器
弹力适中,起落灵活,接触滑板无凹槽。

电源引线截面符合规定,护套无破裂,无老化,线端应采用接线端子(或卡爪)与接线螺栓连接牢固。

2.5 自动开关的零部件齐全完整,动作电流值整定应符合要求,且灵敏可靠。

2.6 配线中间不得有接头,绝缘层(或护套)良好,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ΜΩ。

蓄电池电机车的电缆应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2.7 插销连接器和熔断器插接良好,闭锁可靠,无烧灼痕迹。

熔断器熔体的材质及额定电流应符合要求。

2.8 蓄电池与蓄电池箱
充电结束后半h,电解液的密度和液面高度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电解液密度和液面高度
35 o C;硫酸电解液45 o C。

蓄电池不渗漏。

碱性蓄电池壳体无严重腐蚀及孔洞;酸性蓄电池电池槽和上盖无破损、变形,封口胶无裂纹。

注液孔盖齐全完整,封盖紧密,排气良好。

电池极板无短路,无烧灼、断裂现象。

连接线(片)不脱焊,无
断裂,截面符合要求,螺栓紧固。

蓄电池安装牢固,橡胶套及绝缘隔板齐全完整,无碳化、老化或损坏。

蓄电池箱固定牢靠。

锁紧装置可靠。

箱盖与箱体无变形,无破损,覆盖良好。

绝缘衬垫齐全、完整、有效。

蓄电池箱内不得积聚水、电解液及结晶体。

2.9 照明灯及警笛(警铃)齐全完整。

照明灯光洁明亮,照明距离不得小于60m;警笛(或警铃)声音清晰宏亮。

机车防爆照明灯自动断电联锁机构可靠、有效,当玻璃灯罩向内推进约5mm时,电源须可靠断开。

2.10 润滑部件齐全,润滑良好。

3 试验和试运转
3.1 空负荷试验应不少于1h。

空负荷试验时检查下列各项:启动平稳,运转正常,无异响和异常振动;各部密封无渗漏;各部动作正确,无卡阻现象;
各部温度不超过规定。

3.2 操作系统和制动系统在正常负荷下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操作开关和连锁装置动作灵敏,正确可靠;操作装置轻便,标识牌指示正确;制动装置和限位装置动作可靠。

制动时不产生异常振动。

安全保护装置应连续做三次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若有一次失灵,应再试验三次。

若再次试验失灵,即认定为不合格,须检修后重新试验。

四、平巷人车
1 车体
扶手、靠背板、坐板、脚踏板、防护链(门)、观察窗等完整可靠,铆钉、螺栓不松动。

车棚的四壁和进出口应平整光滑,不得有尖棱、尖角和突出物。

车棚、底架、前后挡板、骨架角铁无开焊、裂纹、破洞和明显变形。

车棚的凸凹深度不得大于15mm。

焊缝紧密均匀,无裂纹、夹渣、烧穿和假焊等缺陷。

铆接件不得点焊。

车体变形沿长度方向的直线度不大于3‰,全长不得大于9mm;平行度不大于4‰;垂直度不大于4‰,全长不得大于10mm。

2 连接、缓冲装置
链环直径不小于26mm,插销直径不小于40mm,无弯曲、变形、裂纹,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15%;闭锁装置可靠,无裂纹。

轮对上的减震弹簧安装可靠,无断裂和永久变形,车体左右摆动量不大于300mm。

碰头伸出量不低于100mm,碰头箱无变形、开焊、裂纹。

铸钢碰头无裂纹,缓冲弹簧无断裂,橡胶碰头能转动。

3 行走部分
车轮不得有裂纹,踏面光洁,转动灵活。

同一轮对两轮踏面直径差不得超过2mm。

两轴应平行,并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同一转向架轴距允差不得大于1mm。

人车运行平稳。

人车放在水平轨道上检查,四个车轮中有一个不接触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1mm。

轮对的轮距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五、矿车
1 轮对
1.1 车轮不得有裂纹,踏面光洁,转动灵活。

1.2 车轮踏面的几何尺寸应符合GB4695-84的规定,踏面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的45%,轮缘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的35%。

1.3 同一轮对两轮踏面直径差不得超过2mm。

1.4 轴承
单列向心球轴承磨损,其径向间隙不得超过0.5mm。

同一轮对新旧轴承不得混合使用。

大修矿车不得使用旧轴承。

1.5轴承的配合
1.5.1 车轴与轴承内径采用m6级公差配合。

当轴承为G级精度时,其配合过盈量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1.5.2 车轮与轴承外径采用N6级公差配合。

当轴承为G级精度时,其配合过盈量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车轮内孔的表面粗糙度Ra≤1.6μm。

1.6 车轴装配后,同侧车轮的摆动量不得超过2mm(量轮缘)。

表4-6-1矿车轴与轴承内径的配合/mm
1mm。

1.8 轮对的轮距应符合本规范4.3.1.4.6的规定。

1.9 轮对固定在车架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得大于5mm。

轴距允差不得超过2mm。

两轴应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

矿车放在水平轨道上检查,四个车轮中有一个不接触的最大间隙不得超过1mm。

车轮轴承润滑良好,油脂符合要求。

2 连接装置
2.1 连接装置的钩、环、链、销、孔不得有变形,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0%。

弯曲的销子、链环不得冷直。

2.2 碰头各部完整齐全,不得有裂纹。

弹性碰头的活动范围为10-30mm,弹簧不得有断裂。

2.3 连接装置的链环,必须以两倍于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进行试验。

3 车箱与底梁
3.1 底梁不得有裂纹、开焊,碰头铆钉不得有松动。

其它各部铆钉松动不得超过总数的5%。

各连接螺栓应加弹簧垫圈。

3.2 车箱上口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得大于35mm。

车箱各面凸凹深度不得大于50mm,不得有裂纹和破损。

3.3 车箱纵向中心线与底梁中心线(在车箱两端测量)的偏差不得大于8mm。

4 底卸矿车的卸载部分
4.1 车底与车箱应结合严密。

4.2 托轮组平直,托轮转动灵活。

相邻两个托轮高低差不得大于2mm,相邻5个托轮必须有3个托轮在一条直线上。

5 试验
大修后的矿车应进行试验,其运行阻力系数不得超过表4-6-3的规定。

表4-6-3 矿车运行阻力系数
六、平巷运人
1、各矿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机车运行线路、区间,停靠地点;根据各采区实际最大班入井人数,计算人车数量、机车数量和车次,确定人车司机数量和跟车工数量;根据采区交接班时间制定机车发送时刻表。

及时优化和完善人员运送方案,确保运送人员及时、安全。

2、主要运输大巷超过1.5公里必须配备平巷人车运送人员,平巷人车必须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并有煤安标志和产品合格证。

严禁采用非标人车运送人员,严禁乘坐其他类型的矿车。

3、大巷采用专用人车接送入井人员。

严禁超员乘坐。

运送人员时,机车速度不得超过4米/秒。

人车必须设跟车工。

4、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以及平巷人车乘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按时间发送列车。

乘人车场提倡装备视频监视系统,监视上下人员的乘车秩序,确保安全运送人员。

进出采区的列车,在人员集中上下的地点必须设置停车场,方便人员上下。

人员集中上下车地点必须设置减速及停车警示标志。

乘车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的人行道侧上下车,严禁在其他地点候车。

5、乘人专用列车的司机应相对固定,并配备跟车工。

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必须对人车进行安全确认。

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防护链等,
不得带病运行。

每列车的人车实际数量必须与设计相符,不得随意更改或摘除。

严禁超员乘坐。

6、机车起动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乘车人员必须待列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严禁在列车行驶时上、下车。

严禁爬车、跳车、坐矿车、蹬钩头。

7、人员乘坐人车时,开车前按规定挂好防护链,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严禁在车厢内躺卧或站立在两节车厢之间。

严禁取下安全帽,严禁熄灭矿灯。

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8、运送人员列车不得夹带任何其他车辆。

更不能与井下火工品车一起运送。

9、各生产矿井运输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人员集中上下的地方安装照明,采用架线电机车的必须设置架线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时必须切断该区架空线电源。

10、严禁在煤眼附近设置乘人车场,严禁从煤眼后上车。

煤车后挂人车只准运送撇钩、检修等零星人员。

严禁人员乘车通过翻车机、卸载坑和煤眼下方(必须具有封闭措施方可运人)。

人车禁止过煤眼并有闭锁措施。

第四章斜巷运输
一、斜巷运行
1、斜巷上岗操作实行安全确认制度;斜巷运行执行运行许可证制度,并建立完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颁发运行许可证,并建立台帐。

2、斜巷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

“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质量好、轨道道岔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报警装置;“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3、加强斜巷运输操作工管理。

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培训取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坚持做到“六不开”和“六不挂”。

4、垂深超过50米的采区和水平之间,必须配备专用行人上山,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5、在斜巷内进行其它生产活动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作业时严禁行车。

6、斜巷运送“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时,应制定专项措施。

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机车、调度绞车向斜巷内顶车、裹车。

7、主运斜巷实行封闭式管理。

暂不具备条件的,实行分时段封闭管理,并建立完善行人制度和措施。

8、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局扇。

运输巷道内安装局扇时,要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防止因矿车掉道破坏通风安全设施。

局扇离信号峒室不得小于20米,必须有消音器,峒室噪音不大于60分贝。

局扇一般不应安装在行人道一侧,条件不允许时,局扇吊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行人高度,确保人行道畅通。

9、提升量应根据绞车和钢丝绳的能力及坡度确定,不得超载运行。

10、把钩工(信号工)上岗后,应详细检查防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信号装置以及各种使用工具必须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范围内的钢丝绳不得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严禁提升。

11、提升作业严禁超载,严禁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的作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或用异物代替,提升大型部件或器材必须有审批过的安全措施。

12、详细检查斜巷内确认无障碍或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以及有无其它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如有障碍和隐患要及时处理消除,如有其它工作人员应通知其撤到安全地带,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提升。

二、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1、辅助运输设备选型设计,辅助系统轨道、车场、安全间隙及过卷距离、人行道宽度、信号室及躲避峒、绞车房等安全设施的设计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

2、采区斜巷车场设计原则上采用甩车场,特殊情况下必须采用平车场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斜巷各甩车场的轨道平、竖曲率半径,必须满足安设标准道岔及运行车辆的要求。

下部车场应尽量避免直冲道。

斜巷各阶段车场的长度,不小于一次串车提升车辆长度的3倍;与水平巷道连接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的1.5倍。

3、斜巷上下口及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峒室(高不小于1.8米,宽不小于2米,深不小于1.5米)。

4、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

三、信号装置
1、斜巷信号要声、光兼备,采用转发信号,并与绞车实现联锁。

主运斜巷信号必须实现转发、保留、可视、通话。

2、斜巷多阶段或双钩提升时,各水平或各车场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任一区段行车时,各车场皆须有信号显示。

3、完善斜巷通讯设施。

司机与上口信号把勾工和上口与下口信号把勾工之间必须安装直通电话。

4、斜巷上、下车场和各阶段车场的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

四、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1、绞车选型设计:要按照最大负荷、巷道倾角和长度校验计算合理选型,并严格校验钢丝绳安全系数。

校验资料存档备查。

2、绞车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位置要便于操作、检查、检修、更换。

滚筒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保持一致,且滚筒轴线与轨道中心线垂直。

排列整齐,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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