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201X)乌中民二终字第86号-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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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二终字第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二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建宁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7号。
法定代表人:陈士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斐,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新明,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荣,女,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原审被告:陈士俊,男,194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乌鲁木齐建宁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新明、原审被告陈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X)新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X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12立方米空压机一台,总价为33000元,被告应于201X年6月10日前以支票形式向原告付清;201X年6月10日前,被告可以免费试用该空压机,在此期间,如机器发生任何因质量原因引起的故障,原告必须无条件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