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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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公民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的帮助、服务和贡献活动。
第三条辽宁省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倡导全民参与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四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志愿服务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志愿服务的开展和发展。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保险支持,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志愿者待遇和保障水平。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鼓励他们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提倡志愿服务与学习、工作相结合,通过加分、评奖等形式,给予志愿者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八条学校、家庭、社区等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教育,培养和引导青少年、妇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与志愿服务。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辽宁省设立志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志愿服务规划和政策;
(二)组织和协调志愿服务活动;
(三)统计志愿服务数据和成果;
(四)评选和表彰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五)培训和引导志愿者队伍;
(六)宣传和推广志愿服务经验和成果。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注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接受执法监察。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设立志愿服务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开展志愿者队伍注册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志愿者的信息和需求。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志愿者需按照管理员要求等提供真实信息,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内容和方式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扶贫助困,关爱弱势群体;
(二)环境保护,绿化美化;
(三)文化传承,社区建设;
(四)救灾救助,医疗帮扶;
(五)文教卫体,科技创新;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一)定期组织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应急响应,组织志愿者开展紧急救援和救助工作;
(三)志愿者接力,形成长期的志愿服务连续性;
(四)志愿服务项目,针对具体问题和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志愿者实践,提供实习实践机会,促进专业发展。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意愿和能力,安排合适的志
愿服务岗位和任务。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和效果,志愿者应当保持诚信、责任和奉献精神。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监管,提供必
要的物质、保险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享受下列权益和待遇:(一)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安排,享受志愿服务时间的灵活性;
(二)志愿服务期间的旅费、伙食费等必要费用;
(三)参加培训和交流学习的机会;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证书和荣誉;
(五)在工作和学习中获得相应的加分和评优。
(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待遇。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相关志愿服务组织和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和补偿。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保险,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安排,给予警告、严重者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冒名顶替、代领或挪用志愿者津贴,给予警告、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