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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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断路特别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保证安全举措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别作业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制度等,联合企业特别作业安全管理的实质,特制定断路作业特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范围
合用于企业地区内(包含外来施工)的所有断路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3.1 企业各部门应付自己所管辖区内的断路作业安全负责。
3.2 作业有关人员一定对整个断路作业过程负责.
四、基本要求
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骨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长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样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五、作业安全要求
5.1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拟订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余重要车辆的通行,并知足应抢营救要求。
5.2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教
育培训,主要内容包含:
5.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5.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要素及应采纳的详细
安全举措;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备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2.4 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2.5 有关事故事例和经验、教训。
5.3作业前,生产单位要确认以下工作:
5.3.1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备进行交底;
5.3.2 腐化性介质的作业场所装备人员应急用的干净冲刷水源;
5.3.3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知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3.4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认识和熟习作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举措的靠谱性,熟习应抢营救器械的寄存地点及使用方法,查察应急分散路线。
5.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波及的设备、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保证切合以下要求:
5.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通畅,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备应完好、坚固,采纳的暂时设备应保证安全;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纳有效防备举措,并设警告标记,夜间应设警告红灯;
5.4.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备器具、消防器械、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4.5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样工器具应切合作业安全要求;超出安全电压的手持式、挪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带切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恪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带使用相应的个体防备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错作业应一致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该参加相
应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固守岗位,如确需走开,应有专人代替监护。
5.6 作业前,作业单位一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有关责任人署名确认。
同一作业波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暂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履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
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一定齐备,安全举措所有落实到位,作业环境切合安全要求。
5.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样,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刻通知
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快速撤退。
5.8 看作业现场出现异样,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快速撤退,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刻通知生产单位。
5.9作业单位应依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有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告标记,
在作业区邻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告灯、导向标等交通警告设备。
5.10 在道路长进行定点作业,白日不超出2h、夜间不超出 1h即可竣工的,
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状况下,只需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告
设备,即白日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
道路作业警告灯,可不设标记牌。
5.11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告灯,警告灯设置
要求以下:
采纳安全电压;
5.11.2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 1.5m,不低于 1.0m;
其设置应能反应作业区的轮廓;
5.11.4 应能发出起码自 150m之外清楚可见的连续、闪耀或旋转的红光。
5.12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掉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告灯、导向标等交通警告设备。
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核查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六、《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管理
6.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6.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6.3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有关部门会签。
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刻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6.4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达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从头
办理《作业证》。
6.5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起码提早一天办理。
6.6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
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6.7 由作业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安全举措确认;
6.8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止路作业单位应
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6.9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安环部审批。
6.10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保存,第三联留安环部存案。
6.11 《作业证》应起码保存 1 年。
6.12 禁止涂改、转借《作业证》,不该更改作业内容、扩大合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6.13 作业内容更改,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址转移或超出有效限期,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从头办理《作业证》。
七、有关 / 支持文件
8.1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8.2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别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8.3 《工作场所有害要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07
8.4 《安全标记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8.5 《个体防备装备采纳规范》GB/T1165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