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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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
用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我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42号),其中包括《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向我部申请备案凭证
时,除按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受委托申报单位还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二、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凭证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凭证中主送单位一栏填写申报单位名称;凭证未申明或不需申明的项目保留项目名称,在该项目一栏中填写“无”。

三、获得备案凭证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的备案文号。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的产品不作技术评审,要充分利用产品备案材料,结合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对已经备案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加强产品上市后的监督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将对部分地方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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