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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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
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
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
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
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
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
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
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
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第七条风控部
风控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机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培训,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机构的适当性自查,对本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产生的纠纷。
第三章投资者分类和分级第八条了解投资者信息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信息真实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应当要求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本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
类的,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应当要求投资者及时告知本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
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
或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投资者类型本机构实施投资者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本机构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提供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专业投资者分
类专业投资者分为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和自然人专
业投资者。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可认定为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
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
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
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
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投资者向本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
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经投资研究部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
第十三条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认
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认定为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二)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
产等投资经历。
投资者提出申请,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
资产证明文件、投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投
资研究部应当受理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机构专业投
资者。
第十四条自然人专业投资者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认
定为自然人专业投资者:(一)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
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二)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投资者提出申请,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
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投资研究部应当受理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认定为自然人专业投
资者。
第十五条普通投资者分级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
力最低类
别)、C2、C3C4和C5。
第十六条投资者评估问卷本机构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
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
投资研究部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投资研究部要根据投资者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收到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类型以及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
第十七条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C1类投资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研究部应当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
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其他情形。
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主动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需要符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要求。
第十八条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按普通投资者的分级标准评估为【C5等级】以上(含本级)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或
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研究部应当将其重新分类为普通投资者,按照普通投资者的要求履行适当性义务。
专业投资者转普通投资者的流程与时间要求,参照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流程和时间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分类基本要求
投资研究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和分级,并对投资者就分类分级的结果、依据和理由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本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
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一)投资者填写信息表和历次变动的内容;(二)投资者过往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评级时间、风险测评结果;(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
(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五)本机构风险评估标准、程序等内容信息及调整、修改情况;
(六)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数据库运维保障【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后续评估及调整投资研究部应当至少每【两年】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投资研究部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风险
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
第四章产品或者服务分级
第二十五条议事规则【工作委员会】采取【记名/不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
工作委员会】会议每次须由至少【3】名
成员参加,评估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得【2】以上(含)成员同意视
为通过,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表决结果(含产品风险评级内容)由风控部以书面形式留档保存。
风
控部负责人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产品或者服务的评审方式【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产品或
服务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本
机构产品或者服务按照其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R1、R2、R3、R4、R5。
第二十八条划分风险等级调查信息【工作委员会】应当充分了解、更
新本机构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
法合规情况以及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
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等相关信息。
第二
十九条划分风险等级考虑因素【工作委员会】划分风险等级时,应充分考
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本机构成立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
理基金规模、投研团队稳定性、资产配置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
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
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等;(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
结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认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