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一湖九河”水环境综合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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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一湖九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相关单位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6]57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8
【实施日期】2016.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一湖九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相关单位
职责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6〕57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一湖九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长单位责任划分及工作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市“一湖九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河长单位为:京
口区政府、润州区政府、丹徒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文旅集团,各河长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为相关河道的河长。
(一)河长单位责任划分
1.京口区政府:虹桥港(含一夜河)、玉带河。
2.润州区政府:运粮河(含御桥港、七里河、凤凰河、西团结河、跃进河、金山河、头道河、二道河、三道河及五摆渡河)、光明河、周家河。
3.丹徒区政府: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