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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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塑料有限公司
劳动管理制度
洛塑合字[22]号签发人: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的劳动管理,使公司与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和发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根据本公司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的劳动行为规范,员工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公司本部工作的员工、公司属下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员工、公司派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员工、由公司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员工),及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人员。
第二章员工的招聘与录用制度
一、员工的录用原则
1.遵守国家招用员工的规定,面向社会招聘员工;
2.遵守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三级教育;
3.不雇用任何强迫性或非自愿劳工,不雇用囚犯或在逃犯。
二、员工录用的条件
1.符合公司录用员工的工作岗位要求,及符合该岗位的身体状况要求,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并持有以下证件以及根据其岗位需要的学历证、资格证等。
2.具有广州市区城镇户口的员工:持有失业证、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
3.外地户口的员工:持有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
4.借用人员:应持借出单位与其签要的临时借用协议书、居民身份证。
5.离退休人员:持有居民身份证、离(退)休证。
三、录用程序
(一)建立劳动关系的程序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员工各持一份;
3.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填写劳动手册等;
4.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二)建立兼职劳务关系程序
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一式两份,并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工到我公司工作,或将新招聘人员挂靠在劳务公司。
(三)离退休人员聘用程序
签订广州市离退休人员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被聘用人和退休管理委员会各持一份;到市退休管理委员会办理签证盖章手续。
四、员工个人情况变更
1.员工入职时应向公司提供本人的通讯地址,公司向员工发出的任何书面资料(如:通知、信函、文件等)一旦按该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员工。
2.员工的住址、电话号码、婚姻及家庭状况、学位或其他个人资料发生改变的,应在七天内书面通知人事部,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两天内书面通知人事部门,否则视为没有发生变更。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务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1、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劳动合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合同期限视岗位选择签订合同期限,一般员工为2-3年,技术或管理人员可选择3-5年。
(二)试用期
1.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员工试用期内由主管进行考核,并在试用期到期前一个星期完成考核,报人事部审核。
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继续履行合同。
如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4.员工所在岗位或部门被取消或需减员的;
5.符合劳动合同约琮的变更条件的。
二、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经公司答复不同意变更的,员工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如员工不履行的,则视为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对因此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员工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协议)解除的形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单方提出解除、违纪解除。
二、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协议),按规定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一年内所在部门通报三次以上、公司通报一次以上均视为严重违反行为);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私密,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造成公司损失5万元以上的视为重大损害行为);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按公司的考勤制度、违纪处理及赔偿制度可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员工所在岗位或部门被取消或需减员的,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作工作的;
6.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7.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含义
8.员工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公司同意员工的申请,视为由员工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9.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员工同意员工的申请,视为由公司按《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10.公司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对其进行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员工应当服从;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公司将对其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限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4.除第条规定的情况下,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公司。
如因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的;
4.员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
5.员工死亡的。
6.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不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或员工不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均应于期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7.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8.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签合同。
第四节兼职、借用人员的管理
1.兼职人员应签订《兼职人员聘用协议》,遵守兼职协议的约定和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兼职协议的解除:公司或兼职人员提出解除兼职协议的,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
兼职人员应当办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如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借用人员应遵守借用单位的劳动制度、劳动纪律和工作安排,如违反借用单位的劳动纪律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视为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考勤制度
第一节考勤办法
一、工作时间:
(一)公司对全休员工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上下班是间:
全日班:上午8:15至下午16:15
三班制:日班上午8:15至下午16:15
中班下午16:15至晚上00:15
夜班晚上00:15至上午8:15
上下班时间按门卫钟为准,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编制具体工作时间,员工应服从工作时间按排。
(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变更上下班时间。
(四)非员工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上班,公司应支付员工停工待料工资。
二、考勤办法
1.各部门考勤员应每天如实登记员工的出勤情况,每月考勤周期为上月1日至上月最后一日。
2.各部门考勤员应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考勤月报表”连同领导审批的“加班申请表”“加班实报表”及各类准假表汇总报人事部。
发现员工有旷工行为,应即报车间主任、部门经理。
本部门有员工旷工的应即书面报告人事部备案。
3.员工如对考勤记录有异议,应在当工资结算前向人事部提出。
4.如员工未能提出确切的证据证实公司的考勤记录有误,应以公司考勤记录为准。
5.员工外出工作应经车间主任、部门经理批准。
经车间主任、部门经理签字的外出工作单应附每月的考勤记录交到人事部门备案。
车间主任、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外出应报告副总经理。
6.员工未经同意在工作时间内私自外出,作早退违纪处理。
第二节请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
1.员工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单》交到所在班组、部门;
2.员工请假每月一天由所在班组、部门负责人审批;员工请假每月累计二天由所在车间主任、部门经理审批;
3.请假每月累计三天以上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公司分线主管领导审批。
4.请假每月累计七天以上的,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5.车间主任、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人员请假二天以内由公司分线主管领导审批;二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二、病假
1.员工请病假需提供病历给公司行政部审批。
病假五天以内的,经公司行政部审核批准方为有效;病假超过五天以上,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生效。
2.如因突患急病或遇到特殊情况,未能办理病假手续者,必须在24小时内打电话或委托家人办理请假手续,并应在出院当天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3.员工请病假的发当天病假工资,不发当天的浮动奖励。
当月请病假超过七天的,不发当月浮动奖励。
4.凡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包括传染病患者、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时,应持有医院开出的健康证明,并交人事行政部鉴定确认后才可以上岗。
5.若员工伤病情况不需要停工治疗或医院、员工不提供病历记录、检验资料的,公司可以不批准员工的病假申请。
6.员工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的,应先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小组鉴定确认后,按确认的停工治疗期安排休假。
三、事假
1.如员工因急事未能于事前申请,应于当日办公时间开始后半小时内通知所在部门,待批准后才可以休假。
并于恢复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
如遇急事无法提前办理者,必须在24
小时内通知班组、部门,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
2.每次请事假不能少于四小时。
3.因私事往港澳地区,出境探亲、旅游等申请事假的,应先办理准假手续,需提供申请探亲旅游报告等,由公司分线主管领导审批。
4.员工请事假的不发当天的基本工资和浮动奖励。
当月请事假超过五天的,不发当月浮动奖励。
5.无正当理由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视作旷工。
员工工伤经确认为不需要停工治疗的,应当上班,不上班的,视作旷工。
6.超越权限审批假期或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的,每次减发当月浮动奖励10%。
7.如员工因打架斗殴或从事非本公司工作外的兼职而导致伤病的,一律不享受病假待遇,作事假处理。
第三节加班制度
一、加班规定
1.因生产经营需要可由公司安排员工加班。
2.公司安排加班的,加班时间由车间主任、部门经理签名后交人事部门确认,才能作为计算员工加班时间的依据。
3.公司可根据情况安排加班员工补休或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补休的,按员工的加班时间安排相当的休息时间;支付加班工资的,按工资制度的规定发放。
二、加班审批办法:
员工如因工作任务过多确需加班的,必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由车间主任、部门经理确认,由人事部门核实,公司分线主管领导审批。
未经批准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上班,不作为加班。
科室人员一般不安排加班。
属抢修或突击工作需要加班,无法提前申请的,可由车间、部门负责人核准,事后补办手续。
三、加班工资计算:
1.因工作经批准加班的,按实际工时登记;
2.加班以当月基本工资为基数和,除以月平均21.75天计算;
3.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按150%计算加班费;
4.休息日加班,按200%计算加班费;
5.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计算加班费。
6.加班,补休管理规定:
7.每月加班报批表随同考勤表在月底交人事部门;
8.补休证明上人事部统一制作发放,并加盖人事部公章;
9.补休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有效。
过期不补休视为放弃;
10.补休需提前提出申请,每次补休不得少于四小时,由车间主任、部门经理审批;特殊情况需补休二天以上的,由公司分线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节其他规定
一、员工的请假单、外出条、加班申请单、加班时间确认表等应交由人事部留存作为员工考勤资料的附件。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1.员工迟到、早退累计3次/月,当旷工一天扣除浮动奖5%,月累计超过3次计为违纪一次;
2.早退半小时视为旷工处理。
二、下列情况下,公司可对员工作为违纪记过处理:
1.员工当年发生迟到累计达十五次的;
2.员工当年旷工累计超过两天的;
3.员工因旷工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要
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三、员工在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在未取得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最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前,应当按照公司的工作指令照常为公司提供劳动,否则视为不听从公司工作指令,并按旷工处理。
四、迟到
1.上班时间以门卫铃为主,凡迟到的员工一律在公司门卫登记。
乘坐公司交通车的员工,未按《广州***塑料有限公司乘车规定》造成迟到的视为迟到;
2.司机接上班交通车以到第一站的时间,到最后一站为下班时间。
如果车坏或交通阻塞过时到第一站,当班司机要把详细情况报告部门领导,并需经部门领导确认,否则作迟到处理;未按规定行驶及未送到最后一站作早退处理。
3.凡员工迟到不按规定登记的,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4.车间主任、部门经理要做好出勤登记工作,每发生一次未如实登记减发当月浮动奖励1%。
5.员工外出办事或开会,必须事先向车间主任、部门经理报告,并在黑板登记。
车间主任、部门经理外出办事或开会,应向公司分线主管领导报告,非特殊情况未办上述手续、事后才打电话报告者作事假处理。
第五章福利制度
一、病假工资待遇:
按穗劳险字(94)第479号文规定,对患病员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
1.一般病假工资计算(十二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六个月):
2.连续工龄不满五年,按45%发;
3.满五年不满十年,按50%发;
4.满十年以上,按55%发。
5.满二十年以上,按60%发;
6.十二个月内病假累计满六个月以上计算:
7.连续工龄不满十年,按40%发;
8.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45%发;
9.连续工龄满二十年,按50%发。
计算标准:
1.对在十二个月内病假累计满六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度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总额为基数。
(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
2.病休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3.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
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医疗期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定需停工治疗时,单位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含三十年)的为二十四个月;三十年以上的为三十六个月。
产假及计划生育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可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包括产前休假十五天),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父母证》的增加产假三十五天,属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特殊情况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男员工符合晚婚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光荣父母证》,爱人产假期间(产后一个月内)经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可休陪产假十天。
3.女员工申请休产假,需提前七天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交结婚证、生育证(准生证),小孩出生后60天内需补交《出生证》。
4.《独生子女光荣父母证》,并经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
工伤假
1.员工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须的挂号费、住院费、药费、就医正常路费等全额报销(公司派车除外);
2.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工资按正府相关政策执行;
3.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按医保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病假时间以医院开出的医生证明为准,但员工也可根据病情好转程度提前复工;
4.员工要按医院或相关部门鉴定的工伤医疗期限回公司上班,否则当旷工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7天书面向人事部门报告,由公司向医院了解病情并经医疗鉴定后才能延期。
探亲假,婚假,丧假
探亲假
1.凡符合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假的员工,探亲前要办理探亲假审批手续,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由人事部确认后方能休探亲假;
2.探亲假期工资,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婚假
1.公司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十天;
2.婚假期间工资,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3.员工休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的1个月内向人事部提出,经人事行政部审核,否则视为放弃。
丧假
员工申请丧假须在亲属去世后五天内向公司人事部提出,经工会审核,否则作放弃处理,要求休丧假的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执行,丧假工资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2.工作满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年休假为五天;
3.工作满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年休假为十天;
4.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为十五天。
5.凡在一年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0天的,或在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5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的。
6.如员工在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款规定天数的,下一年不再给予年休假。
7.已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8.员工本年度的带新年假应在当年休完,各部门主管人员应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好年假休假,主管以上人员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年休假。
9.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必须经所在部门的主管同意后方可休假,原则上由所在部门主管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月休年假一天,超过十二天的可按实际情况安排,休假前必须填写《年休假单》,否则当旷工处理。
10.公司安排年休假而员工不愿意休假的,视作为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不作补偿。
11.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带薪年假的员工,公司在发放12月工资时,按员工未享受的年休
假天数计发加班工资,以发放当月该员工正常上班的工资为计算基数,按300%计发。
12.员工申请休带薪年假的,应提前一天向部门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如果部门需安排员工连续休假三天以上的,应先经公司人事部批准后,方可安排休假。
13.累计工作年不满10年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有带薪年假;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有带薪年假;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有带薪年假。
14.带薪年假假期仅限于本年度有效,不作延期处理。
产假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在生育子女时,可享有九十八天带薪产假,具休实施按劳动法执行。
男员工可享受陪产假,具休情况参照劳动法规定。
2.无薪假(事假)
3.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员工请事假,如员工无剩余年假可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申请无薪假期,无薪假期必须由部门主管签名批准,无薪假超过5个连续工作日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其指定人批准,无薪假一般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
旷工
1.员工未经公司相关人员批准,擅自离岗旷工员工,公司不支付其旷工时工资,连续旷工达3天或年累计旷工达8天者,当员工自动离职处理,此类员工将不享受公司的年终奖等奖励。
2.社会保险
3.员工一经录用,公司将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及住房公积金手续。
4.每位员工均应在每年参保基数调整和公积金调整单上签名确认。
第六章工资制度
一、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证员工在正常条件下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收入。
2.公司实行薪资保密制度,员工应对自己的薪资予以保密。
二、员工收入确定
1.员工的收入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浮动奖励
2.基本工资:以本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3.岗位津贴:根据不同的岗位而定
4.浮动奖励:根据车间、部门制定的二次分配制度进行奖励
5.员工岗位发生变动时,实行新岗位的工资标准,包括岗位津贴、浮动奖励等按新岗位的标准执行
三、员工收入的发放
1.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2.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公司将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日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七章保密制度
一、保密的范围:公司的管理制度、技术资料(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客户资料(客户名称、地址、贸易金额、经营网络等)、经营策略(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规划、经营项目、经营决策、营销策略、销售渠道等)、货源资料、财务资料(财务预算报告、各类财务报表、各类统计报表等)、价格资料、经营规模、资信情况、合同资料(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报告、会议记录及其他附件资料等)、员工薪酬、福利、人事档案等属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公司颁布的有密级保护的各类文件和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保密的其他资料。
二、员工(含劳务工、兼职、借用、退休反聘人员)自进入本公司工作之日起承担保守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