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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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建设和利用等方面。

第三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贯彻“谁建档谁负责,谁管理档谁负责”的原则,推行全员参与、全程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要注重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档案工作的正确性和廉洁性。

第二章档案建设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建设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体系,确保行政审批活动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根据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档案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归档和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分类、编号、装订,并制定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第九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修复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第十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制定档案借阅管理办法,规范档案的借阅流程和安全控制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露。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原则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要遵循档案的安全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应编制目录和索引,便于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应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归档,确保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新的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档案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利用性。

第四章档案利用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要注重档案的利用价值,促进档案的开放共享和创新利用。

第十八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建立档案利用制度和档案服务机制,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复制和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利用应公开透明,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防止滥用和泄露。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加强档案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档案被非法复制、篡改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和服务效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要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档案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和建议,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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