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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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
第一篇: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
200号)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
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第二篇:20100329--关于进一步做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
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浙质特函〔2010〕41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增补目录》)和《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
〔2010〕200号),为进一步做好现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机)安全监察工作,实现平稳过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做好目录外设备的相关清理工作
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和《增补目录》的设备(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铲运机、翻斗车、推土机、压路机、滩铺机等),不再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原先已注册登记的,应在4月底前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使用单位不再进行法定检验,原厂机牌照一律收回或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原持有的作业人员证书不再复证,并及时更新监察和检验数据库。

二、做好目录内设备的相关变更工作
1、对于纳入《增补目录》且已注册登记的厂机注册信息统一按照《增补目录》的代码要求在数据库里一次性予以变更,变更后统一使用新的注册代码。

2、对于纳入《增补目录》但尚未注册登记的厂机,在验收检验合格后按照《增补目录》的代码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录入数据库。

3、对于纳入《增补目录》的厂机,定期检验周期统一调整为一年。

三、做好新厂机牌照的换发工作
鉴于国家对厂机目录已作重大调整,为厘清界限、便于管理,全省将统一换发新牌照,新牌照在检验合格后由注册登记机构核发,原牌照原则上应予以收回。

新牌照由各市局印制,要求统一如下:
1、牌照编号:按浙江省道路机动车车牌号编制方法编制,如杭州为:场厂内浙A·XXXXX,其中:XXXXX表示00000~99999;
2、牌照材料:铝材,板厚1mm左右;
3、牌照颜色:牌照底色一律选用黄绿色(国际标准颜色色卡编号:364C),字体颜色为白色;
4、牌照尺寸:尺寸大小统一为440mm×140cm;
5、牌照文字:牌照上文字字体方正姚体,从左至右排列,其中
“场厂内”靠最左边上下均匀排列,“浙……”从左至右均匀排列。

四、做好作业人员证书的衔接工作
厂机作业人员证原先由安监部门发放的,在复审前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二年复审)时按照质监部门有关要求组织理论考试,合格者换发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五、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和指导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应积极宣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牌照作废、换发等事宜应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发挥工作优势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要指导厂机生产、使用单位做好相关设备和作业人员管理的过渡工作,工业企业若拥有目录外在场(厂)内使用的机动车辆,可告知企业按《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自行管理。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种设备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关于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核工
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
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质联发〔2010〕5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管职责,按照省政府对两单位主要职责的规定精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制定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

现就做好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等法规规范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开展相应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目录不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铲运机、翻斗机、推土机、压路机和滩铺机等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二、已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每2年的复审或6年的到期换证,应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要求,经复审合格后,换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

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培训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工作。

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统一认识,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做好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交接,确保考核工作平稳过渡。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人员考核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0年4月29日印发
第四篇:2010《关于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质联发〔2010〕5号
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2010-04-30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管职责,按照省政府对两单位主要职责的规定精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制定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

现就做好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等法规规范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开展相应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目录不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铲运机、翻斗机、推土机、压路机和滩铺机等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二、已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每2年的复审或6年的到期换证,应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要求,经复审合格后,换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

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培训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工作。

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统一认识,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做好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交接,确保考核
工作平稳过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
国质检特[2006]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管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近几年来,在全国质检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状况总体趋于好转。

但是,由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建造质量差,事故隐患多,安全监察工作尚未完全覆盖等原因,压力管道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十五”期间,全国共发生压力管道事故72起,死亡101人。

2006年1月20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位于四川省仁寿县的富加输气站发生一起压力管道爆炸特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50人受伤。

压力管道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为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根据国务院赋予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

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实施压力管道各项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督促企业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义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认识到位、监管到位、效果到位。

二、严格实施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制度
依据现行法规规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分级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单位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许可证书有效期均为4年。

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取得压力管道相应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工作,严格禁止边取证、边生产。

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是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质量、保障压力管道系统安全的有效措施。

各地应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开展。

各监督检验单位、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保证工作及时、有效。

监督检验收费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并且以企业承受能力和维持监督检验人员人工成本为原则。

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2005)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实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安装使用。

三、深入开展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普查和压力管道检验整治工作各地要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普查工作。

按照《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的要求,中央直属大型企业运营管理的长输(油气)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总局负责组织或总局委托实施,公用管道和其他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产权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压力管道检验,各地要突出重点,优先安排高压、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介质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

同时,针对不同管道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要特别注重落实使用单位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业检验机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覆盖率。

工业管道的检验要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的规定,由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全面检验,使用单位进行在线检验,并将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统一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在2006年底前,经核准的具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企业自检机构,只要具备2名以上持证的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即可试开展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及时办理压力管道检验资格增项手续。

总局拟对一些危险性较小的工业管道,制定基于合乎使用原则的缺陷处理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因地制宜,对上述管道的定期检验和缺陷处理提出试行意见,先行试点工作。

长输(油气)管道的检验应当在开展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93-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专业性检验和管道内腐蚀检测,使用单位进行一般性检验,从事一般性检验的人员统一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城市公用管道普查的重点是查清管道的分布和数量,采集地理信息,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

公用管道的整治主要是督促使用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管道的筛查,组织进行管道风险评估和埋地管道的不开挖检验。

对在普查、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成并监督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并予以消除。

经在线检验合格的工业管道和经一般性检验合格的长输管道,或已经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的城市公用管道,经使用单位申请后,可以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四、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使用单位保障压力管道安全的积极性,监督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照管道的风险程度制定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检验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建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数据库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事故应急措施和制定完善救援预案,定期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压力管道完整性管理体系,做好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五、创新进取,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努力探索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技术的创新。

在工作中,既要研究落实部门职责的措施,又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既要落实检验机构的安全把关责任,又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相关企业的作用;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从实际出发,拟定合乎使用的原则;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探索与国际通用做法衔接;既要重点突破,更要全面推进。

同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

凡发现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的单位或个人,发现压力管道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等,要依法撤销许可。

对违反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造成事故的,要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安全为目标,以减少事故为宗旨,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不断开创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监察意见
抄送:中编办、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安全监管
总局、中石油、中石化。

总局:办公厅、特种设备局,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6年4月21日印发录入:沈世兰校对:修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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