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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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规范
图像信息的使用和保存,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所有视频监
控系统的图像信息保存和使用。
第三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保存和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图像信息保存
第四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
得少于30天,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学校应定期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图像信息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六条学校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防止
图像信息的非法删除、修改、复制和传播。
第三章图像信息使用
第七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主要用于学
校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
第八条学校内部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和复制
图像信息,应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和复制图像信息,应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图像信息的使用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限
于查询和复制与申请目的相关的部分。
第十一条图像信息的使用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图像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学校保卫处应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查询和复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内容包括:查询和复制图像信息的
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目的、查询和复制的图像信息内容、查询和复制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十四条登记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以备查阅。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学校保卫处应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图像信息的保存和使用符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擅自查询、复制、传
播图像信息,或泄露图像信息内容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