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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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
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
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
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
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____组织部、人事部《____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____通知》(人调发〔____〕____号)和《____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____〕____号)同时废止。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2)
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相关规定,人事档案是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工作经历、思想政治表现、职务任免等信息进行记录和归档的文件。
人事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促进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的建立与归档:组织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相关信息进行归档,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习情况、考核评价、思想政治表现等。
2. 档案的保管与借阅:组织部门负责对人事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同时根据需要提供档案的借阅和查询服务。
3. 档案的审核与评定:组织部门在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进行选拔、任用和评定时,需根据档案信息进行审核和评定,确保选拔和任用的公平和合理性。
4. 档案的更新与废弃:组织部门需定期对人事档案进行更新,及时记录干部的职务变动和工作经历等信息;而对于一些已废弃的档案,组织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归档保管。
5. 档案的保密与管理责任:组织部门负有档案保密的责任,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同时,需明确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和违规操作的处罚措施。
总之,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3)
据我了解,中组部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有一系列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档和整理:各级党组织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党员和干部的人事档案。
对于离退休干部、党员干部和重要人才,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履历、考核、奖惩等。
2. 存储和保管:人事档案应当安全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限保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存储和保管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查询和使用:档案管理部门有权对档案进行查询和使用,但必须遵守保密和隐私的原则。
他人查询个人档案,应当经过本人同意或者依法规定。
4. 移交和转出:人事档案应当及时移交和转出,确保档案的流转和使用。
移交和转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 销毁和报废: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用的人事档案进行销毁和报废。
销毁和报废应当进行备案,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以上是一些关于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具体的细则和操作程序可能还有一些差异,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进行具体的操作和处理。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4)
根据中组部的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各单位和组织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档案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组织和人员的档案管理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和监督。
2. 档案管理标准化: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3. 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完善。
4.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建立安全、稳定的档案保管体系,加强对档案的保密和防火工作,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服务效能。
5. 档案的调阅和借阅:建立健全档案调阅和借阅制度,明确调阅和借阅的权限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6. 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同类型档案的保管期限,及时处理过期档案,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7.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对有关人事档案进行鉴定,及时处理问题档案,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按照相关规定,对过期和无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8. 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档案工作的自查和外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中组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服务效能。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5)
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旨在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党组织的权威和纪律,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关于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共____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合规进行,保障党组织的权
威和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法》、党的相关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合规、安全、便捷、高效。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对干部任免过程的监督和记录,推动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选拔和使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的任务是负责全面、规范、有效地管理干部档案,维护干部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供档案服务和咨询,助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实现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档案管理的公开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干部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开干部任免的程序和结果,提供相关信息和档案查询服务。
第七条档案管理的公正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不得滥用职权、违规干预,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档案管理的公平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依法公平对待干部,不偏不倚,不搞任人唯亲、排除异己,保障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不正当干扰。
第九条档案管理的合规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符合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干部个人信息和档案的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管理的安全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和保密能力建设,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确保干部个人信息和档案的安全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的便捷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提供方便快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的高效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档案的建立和归档
第十三条干部档案的建立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记录干部的个人基本情况、政治经历、工作经历、学历学位、荣誉奖励和处分处分等信息。
第十四条干部档案的建立应当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干部档案的归档应当按照不同的类别和级别,分立不同的档案室进行归档管理,建立科学的归档、检索和清理机制。
第十六条干部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整理、编目、装订、标识、密封和押存,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查性。
第十七条干部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复核、审查、更新和补充,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第十八条干部退休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档案归集、整理和保管,提供退休干部查询和服务。
第十九条干部离职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整理、编目、装订、标识、存档和保管,提供离职干部查询和服务。
第四章档案的查询和服务
第二十条干部本人有权依法查询自己的档案,并可以申请档案复制、信息提取和档案调阅服务。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查询干部档案,保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要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在线查询、档案复制和信息提取服务。
第二十三条干部档案的查询、提取和调阅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保护干部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档案信息和查询结果,保障档案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查询服务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和泄露档案信息。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档案保管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档案的保护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登记、移交、整理、存储、销毁和移交等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保密制度和机制,做好档案保管、调阅和复制的安全工作,保障档案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检查、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六章档案的使用与处置
第三十条干部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合规地使用,服务于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和有权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档案权力,不得泄露、篡改或丢失档案信息,不得违法使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使用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档案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三条干部档案达到保管年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依法进行档案的销毁或移交。
第三十四条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的档案销毁和移交程序,及时销毁或移交达到保管年限的档案,确保档案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依法泄露、篡改或丢失干部档案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依法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其他相关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组部,中组部可以根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