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X)杨民一(民)初字第5326号-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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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杨民一(民)初字第5326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杨民一(民)初字第5326号
原告莫某,女。
被告王某,男。
被告谢某,女。
原告莫某诉被告王某、谢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某诉称,被继承人王某某系原告儿子,两被告系被继承人儿子及妻子。
被继承人生前起诉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谢某用拖延方式,致使离婚未果。
201X年5月,被继承人患喉癌,需要治疗费用,被继承人及所在单位和居委会
也书面与两被告联系,要求两被告从亲情考虑,给予被继承人照顾和帮助,但
两被告不闻不问。
201X年10月16日、201X年6月6日、12日,被继承人三
次立下遗嘱,均表示去世后自己所有财产均归母亲所有,取消两被告继承权。
201X年8月8日,被继承人死亡。
被继承人生前遗有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和惠南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产权房两套,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属于被继承人王某
某所有的房产权利。
被告谢某、王某辩称,被继承人起诉与被告谢某离婚并非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两人关系不和,责任在被继承人。
在谢某要求离婚的情况下,被继承
人也不愿离婚,被继承人生前也多次写信要求被告回家。
根据原告提供的王某
某的三份所谓遗嘱,感觉王某某有生之年一直在立遗嘱,与事实不符。
对于被
继承人在立所谓遗嘱时的神智是否清楚、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都不清楚。
201X年6月12日的遗嘱,并非被继承人亲笔所写的自书遗嘱,应当是由他人
代理打印,属于代书遗嘱,但未有代书人签名,且遗嘱上王某某的签名也不是
王某某本人签名,该遗嘱不符合自书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两被告继承上海市杨浦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上海
市惠南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两套产权房,给予原告相应的折价款,同时要求继
承上海市某村某号某室的使用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