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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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9.07.06
•【字号】芜政办〔2009〕30号
•【施行日期】2009.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二〇〇九年七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皖政〔2009〕22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围绕保企业进一步营造宽松价费环境
1.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规定,对我市2006年以来取消、暂停、降低标准的277项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跟踪检查,确保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

2.按照“打造收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收费行为最规范、发展环境最优城市”的目标要求,继续推进和深化我市涉企清费减负工作。

对现有涉企各类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从低核定收费标准。

对过去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批准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一律取消。

除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需要外,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企收费。

3.鼓励对企业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继续实施对开发区、工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并将目前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投资兴业阶段实行的“行政事业性零费制”有关政策规定,扩大到园区以外的企业。

4.建立价格服务进企业联系制度。

确定普遍服务对象和定点服务对象,向定点服务企业免费发放《价格服务进企业联系册》,为企业提供价费政策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价格诚信建设服务。

5.整顿和规范各类协会、中介机构等收费行为。

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物价局、工商局、民政局、法制办等单位参加,重点清理、整治与审批项目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资产评估、公证服务等服务性收费,该取消的取消,该暂停的暂停,该降低的降低,确需保留的,规范收费行为。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时,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验资、环评、检测、公证、评估等各项业务,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参加各类有偿培训、评比活动,不得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和各种中介机构,变相实施收费。

对进入企业进行服务的,一切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
费,如果涉及到公共安全,依据法律法规必须到企业实施服务,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其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我市清理涉企收费后的各项政策规定。

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中介组织等,不得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索要各种赞助费、宣传费等,严禁向企业乱收费。

二、围绕保增长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
6.关注价格形势,加强价格分析,维护市场稳定。

及时发现影响价格变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价格变动趋势,完善价格异动应急预案,妥善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努力将价格总水平控制在合理区间,确保价格调控目标实现。

7.强化价格监测预警。

完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和镇价格监督信息工作站三级价格监测体系,健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

贯彻落实《安徽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暂行)》等各项价格调控措施。

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定期价格监测制度,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体造成的影响。

三、围绕增活力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
8.深化电价改革,规范电力安装价格。

落实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和电价分类管理的各项政策。

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取消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

实施促进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政策,鼓励利用沼气、风能、秸秆等提供能源。

规范电力安装价格。

对100千伏安以下的商业企业(桑拿、洗浴、歌舞厅、网吧等除外),自愿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或目录电价。

在电力供应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企业,且用电容量在20万千伏安以上或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用户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用电价格。

积极争取政策,继续扩大直购电试点。

9.推进水价改革,节约水资源。

适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努力实现服务业与工业用水基本同价。

对一次性同价困难的,可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缩小行业间的差距。

做好城乡供水区域同网同价工作。

10.完善公路客运票价运行机制,疏导客运价费矛盾。

贯彻《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成品油、天然气调价政策,按照省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本着“优质优价、同线同价”的原则,合理核定公路客运票价,适时调整出租车运价,制定油(汽)运价格联动预案。

继续清理涉及车辆的各类收费,取消附加在车辆上的各种违规收费,减轻公路运输行业负担。

四、围绕促消费进一步完善相关服务业价格机制
11.实施积极的价格政策,促进服务业发展。

清理涉及服务业的价格政策,对充分竞争的服务业价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市场调节。

运用市场机制,科学制定民用液化气价格。

12.整顿车辆入籍、检验、停放收费。

清理机动车安全检验、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规范驾驶员考试和培训收费行为,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价格指导。

配合市容整治年活动,建立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按照停车场的类型、停放车型和停车时间,实行不同的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鼓励即停、即走。

结合《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理顺住宅小区路面和地下停车场的比价关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科学制定民用液化气价格。

13.规范旅游景点门票价格。

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定价和一票制。

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由景点所在地价格部门核定。

鼓励游客跨线路、跨景点游览,对全市范围内的景点或相邻景点,按照不高于各单独景点门票价格总和的70%核定联票价格。

联票价格要与单独门票价格一并进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五、围绕惠“三农”进一步完善价费扶持政策
14.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健全粮食收购价执行预案,全面落实国家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监测分析,开展农民种植意向和主要粮食品种种植成本、收益调查,适时对外发布粮食价格和成本收益信息,引导市场预期,稳定粮食生产,促进粮食增产增收增效。

继续加大对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
的市场巡查力度,纠正粮食收购过程中的压级压价和随意“扣水”、“扣杂”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证粮食收购质价相符。

15.稳定化肥等农资价格。

按照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要求,取消对我市化肥销售环节实行的最高限价和差率控制。

密切监测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动态,及时调控异常价格波动。

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行为的监管,落实促进化肥等农资生产、流通的优惠政策。

16.加强涉农价费管理,落实涉农价费减免政策。

加强农机监理、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等收费管理,规范农村婚育、农民建房、子女上学收费和乡镇医药价格行为。

各级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农民工求职登记及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招聘会门票(求职卡)、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人才推荐费、人才网络推荐费、网上发布、查询信息费、档案保管等服务,一律实行免费。

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在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相关代理服务、认证、鉴定、咨询服务,以及相关机构为农民提供抵押贷款、资信评估服务时,按核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律师、司法公证机构开展涉农服务时,按低限标准执收。

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确权、登记、办证等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管,从严核定农村有线电视维护费标准。

各级培训部门对农民工参加的技能性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的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

对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予以培训补贴。

降低畜禽及畜禽产品、植物检疫费收费标准。

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继续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继续按照规定标准的70%收取。

跨区机收作业中介服务费,按市场竞争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拖拉机号牌工本费、证书工本按照规定标准50%收取。

继续实行定点屠宰生猪“三费二税”制度,逐步降低生猪屠宰税费标准。

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继续执行合法整车装载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政策。

积极疏导农村客
运价费矛盾;针对农村客运车辆经营存在的问题,各县要根据道路、车型、流量等实际情况,区别运价。

17.加强农村水、电价格管理。

落实惠农电价政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农业生产中非大工业用电性质的农业经济作物和农村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对抗旱排涝用电继续实行优惠电价。

年内完成已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核定工作,加强其它农村自来水厂价格管理。

18.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适时启动调控预案。

在全市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价格监测点,年内全市价格监测网点不少于50个。

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防止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大起大落。

六、围绕重民生进一步强化价格监管服务
19.实施鼓励全民创业和促进就业的价费优惠政策。

规范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收费。

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求职登记的,各级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一律实行免费服务;对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予以培训补贴。

对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转业退伍军人,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交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证费”等;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园(基地)孵化的微型企业,3年孵化期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场地费;对出园的微型企业,3年内继续给予生产经营场地扶持,享受优惠政策。

20.切实提高价格公共服务水平。

进一步健全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价格部门要通过报纸、网站、社区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收的收费项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组织开展价格服务企业行、乡镇行和“价格服务进万家”
活动。

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引导舆论客观报道价格变化,把党和政府的惠企政策和利民措施,把各项价费减免优惠政策送到基层和千家万户。

发挥价格信息引导作用,运用现有价格监测数据服务民众,通过政务网络等形式进行民生价格信息发布,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和消费心理。

强化对垄断企业、公益性事业等领域的成本监审,加强重要商品成本调查,提供价格指导和咨询服务。

21.切实加大价格执法力度。

组织开展涉企、涉农、涉民价格大检查,始终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各项价格和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进一步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乱收费、乱加价问题,要快速立案,依法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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