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防卫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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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防卫器械的使用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警棍、催泪喷射器、辣椒水、手铐、防暴叉等。

三、管理职责
1.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防卫器械的采购、验收、保管、分发、回收和报废等工作。

2. 各部门、各班级负责人对本部门、本班级的防卫器械使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 防卫器械的使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技能,经保卫部门培训合格
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要求
1. 防卫器械必须由专人保管,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2. 使用防卫器械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故意伤害
他人。

3. 使用防卫器械时,必须确保自身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 使用防卫器械时,必须保持警惕,迅速采取措施制止不法行为。

5. 使用防卫器械后,必须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五、使用程序
1. 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生治安事件,使用者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

2. 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

3. 确认需要使用防卫器械时,使用者应向保卫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 使用防卫器械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

5. 使用完毕后,使用者应将防卫器械交回保卫部门,并做好登记。

六、监督检查
1.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对防卫器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使用规范。

2. 各部门、各班级负责人对本部门、本班级的防卫器械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
1. 防卫器械的购买、保管、使用、回收等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

2. 防卫器械的报废,由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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