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区法院实现首例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线上司法确认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目录1. 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2.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概述 (5)2.1 城市地下空间的定义与构成 (6)2.2 确权登记的概念与重要性 (7)3.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现行法律法规 (8)3.1 国家层面相关法律 (9)3.2 地方性法规政策 (10)3.3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1)4.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分析 (13)4.1 确权登记标准不统一 (14)4.2 确权登记技术难题 (15)4.3 确权登记的法律争议 (16)4.4 确权登记的经济成本 (17)5. 国外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案例分析 (18)5.1 欧洲国家经验 (21)5.2 亚洲国家经验 (22)5.3 北美国家经验 (23)6.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思考与建议 (25)6.1 优化确权登记法律法规 (26)6.2 提高确权登记技术水平 (27)6.3 解决确权登记法律争议 (29)6.4 降低确权登记的经济成本 (30)1. 内容概述本文档聚焦于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旨在深度探讨这一领域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同时结合国内外相关实践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路径。
城市地下空间作为潜在的宝贵资源,在促进城市发展、提升空间利用效率、以及辅助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测绘、土地管理等多个方面,其确权登记机制也是当前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难点之一。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地下空间及其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现存不足。
通过分析我国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法律框架及其实施情况,指出存在的不足与漏洞。
我们查阅国际案例,了解不同国家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做法和经验,旨在为我国内地提供参考。
本文档将对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实践困难进行阐述,从测绘技术层面,探讨地下空间测绘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比如地下空间界定不清、地下设施重叠等问题;从管理体制层面,考虑地下空间多头管理、权属不明等问题;同时,考虑到地下空间特有的开发和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探讨城市地下空间用地、建构筑物、设施及合法权益的清晰划分。
关于再审申请书四篇
关于再审申请书四篇再审申请书篇1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 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
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
“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
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
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
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精选3篇)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精选3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篇1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纠纷,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现请求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附:____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签章)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篇2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_____________)调确字第__________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模板(最终版)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
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
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
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模板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
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
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
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十七、特别程序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三百四十四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百四十六条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百四十七条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
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二)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第三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第三百五十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操作手册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操作手册示例文章篇一:《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操作手册》嘿,小伙伴们!今天我要给大家讲一讲一个超厉害的东西——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
这就像是一个超级魔法盒,里面装着好多和法院有关的神奇功能呢!我先给大家说说我为啥要了解这个小程序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遇到了一点麻烦事,和别人有了经济上的纠纷。
以前啊,叔叔一想到要去法院打官司,就愁得不行,觉得又麻烦又难懂。
可是后来呢,有人告诉他有这个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可方便啦。
这就像在黑暗里突然看到了一盏明灯一样,叔叔一下子就有了希望。
那这个小程序怎么找呢?这就简单得很呢。
你只要拿出你的手机,不管是苹果的还是安卓的,在应用商店里搜“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这几个字,就像你搜你喜欢的游戏一样轻松。
找到之后,就赶紧下载安装呀。
安装好之后,图标就在你的手机屏幕上啦,就像一个小盾牌一样,感觉很有安全感呢。
安装好之后就可以打开它啦。
一打开,你会看到一个界面,这界面就像是一个法院的小窗口一样。
首先呢,你得注册登录。
这就像是你要进入一个神秘的城堡,得有通行证一样。
注册的时候要填一些信息,比如说你的姓名、身份证号,还有电话号码啥的。
可别觉得麻烦呀,这就像是你在和法院交朋友,告诉它你的基本情况呢。
等注册登录好之后,哇,里面的功能可多啦。
如果像我叔叔那样要打官司,那就要用到立案这个功能。
这立案就像是在学校里报名参加比赛一样。
你得把你的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诉法院呀。
在小程序里有专门的地方让你填案子的情况,比如说你和谁有纠纷啦,是什么样的纠纷,是别人欠你钱啦,还是有什么其他的矛盾。
这就像是写作文一样,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写清楚。
你要是写得糊里糊涂的,法院的叔叔阿姨们怎么能明白呢?我还听说啊,这里面还有案件查询的功能呢。
比如说你提交了立案申请之后,你就可以在这里看你的案子到哪一步了。
这就像是你在网上买东西,你可以查看快递到哪里了一样有趣。
你能看到法院有没有受理你的案子呀,是正在审查呢,还是已经安排开庭啦。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
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
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
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94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欢飞杨莹朱作平【审理法官】刘欢飞杨莹朱作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亮;余红清;深圳市易事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亮余红清深圳市易事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亮余红清【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易事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菲菲广东德城(龙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菲菲广东德城(龙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菲菲【代理律所】广东德城(龙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陈亮;余红清;深圳市易事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陈亮户口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义成居委会的城乡分类代码为121(镇中心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广东高院发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案例。
这批案例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为主题,涉及全省7个中级法院、4个基层法院,包括二审要素式审判改革、“三级递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新模式、知识产权案件速裁快审、移动微法院应用等内容,涵盖了民事、行政案件的一、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据了解,去年1月起,广东法院围绕“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面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至今年第一季度,试点的广州、深圳等地法院诉前委派化解各类纠纷9.6万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共结案45.9万件,适用率提升了33个百分点,结案周期缩短一半。
全省法院已初步形成审判执行全领域、多层级繁简分流格局。
据悉,广东法院通过发布司法改革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改革经验、激发创新活力,去年以来先后以“多元解纷”“加强司法制约监督”为主题发布了2批共13个案例。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目录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要素式审判全面提升办案质效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准施策激活诉讼程序整体效能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措并举打好提升司法效能组合拳4.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三级递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新模式5.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五项改革助推审判执行全领域快慢分道6.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推行行政审判速裁改革高效化解行政争议7.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化知识产权案件二审速裁改革8.广州互联网法院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区域争端化解新引擎9.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推进在线司法确认专业化和规范化转型10.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助力在线庭审提速增效1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构建规范化、信息化、多样化繁简分流格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要素式审判全面提升办案质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契机,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完善在线诉讼模式,推行二审要素式审判改革,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送达一体化,促进类案裁判尺度统一,提升办案质量效率。
陈某某、冼春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某某、冼春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6【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14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志清罗勇峰吴春蕾【审理法官】陈志清罗勇峰吴春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和卫;冼春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当事人】陈和卫冼春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和卫冼春亮【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东萍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陈军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王志文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陈卫江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东萍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陈军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王志文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陈卫江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东萍陈军王志文陈卫江【代理律所】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和卫;冼春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该照片上附有2021年4月26日湛江日报,本院对该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认定至2021年4月26日,陈和卫仍处于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从陈和卫在二审期间提交的照片来看,陈和卫目前仍处于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状态,原审判决按照鉴定意见认定陈和卫的长期康复护理费用、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陈和卫构成一级伤残,原审判决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原审判决认定陈和卫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为1000元+2000元×4次+3000。
梅国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梅国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梅国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当事人】梅国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当事人-个人】梅国球【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代理律师/律所】饶婷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饶婷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饶婷婷【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梅国球【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本院观点】本案主要争议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行政处罚的对象、证据和依据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行政处罚的对象、证据和依据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该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记分;不能提供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记分。
陈小凤、廖清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小凤、廖清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0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静彭安明邓亚玲【审理法官】唐静彭安明邓亚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小凤;廖清鸾;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小凤廖清鸾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小凤廖清鸾【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继江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继江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继江【代理律所】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陈小凤【被告】廖清鸾;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廖清鸾在上诉中提到的瘢痕面积未达体表面积4%,主要理由是“瘢痕”与“疤痕”属于两个不一样的医学概念,但其并未提交权威机构对上述两名词的定义,而广东广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广大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00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于廖清鸾皮肤瘢痕总面积以及占全身表面积的百分比,均做了详细测量,陈小凤主张鉴定意见有误,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陈小凤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有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本院依法采信上述鉴定意见书,认定廖清鸾构成十级伤残。
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小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陈小凤已经签名确认,且并未申请复。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廖清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另作法律文书予以处理。
徐某、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2【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61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徐某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徐某【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罗伟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曾珠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伟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曾珠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伟曾珠【代理律所】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过错回避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庭审笔录载明,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缴纳鉴定费,在一审法院向其释明证明医疗机构行为存在过错的责任在于原告方并询问其是否申请鉴定时,上诉人明确表示,“清楚,不申请鉴定。
"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该记载后方手写补充:“是否确定申请鉴定后面再书面确认,现场说的不算。
因为已经申请鉴定过一次了,因为医方证据不完整,中心医院也不认可,是医方导致不能鉴定的,由医方负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刘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刘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闽07民终16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发清黄晓健邱翠【审理法官】许发清黄晓健邱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刘小华;范国宝【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刘小华范国宝【当事人-个人】刘小华范国宝【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书峰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蔡莲开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书峰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蔡莲开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书峰蔡莲开【代理律所】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被告】刘小华;范国宝【本院观点】刘小华虽自行委托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详细描述了鉴定的过程,该报告中所附照片亦有相应检测仪器的测量情况,且对刘小华伤情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员在一审时出庭接受了质询,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或者违法鉴定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过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法律援助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小华虽自行委托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详细描述了鉴定的过程,该报告中所附照片亦有相应检测仪器的测量情况,且对刘小华伤情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员在一审时出庭接受了质询,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或者违法鉴定的情形。
王红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红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4【案件字号】(2020)琼行终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华黄胜敏赵敬义【审理法官】王华黄胜敏赵敬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王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红【当事人-公司】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某某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某某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某某【代理律所】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红【被告】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查的是龙华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废止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龙华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且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王红的涉案房屋所属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虽因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而被确认为违法,但其法律效力已被本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故在房屋征收部门与王红未就征收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形下,龙华区政府依法有权作出《补偿决定书》对该房屋予以征收。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陈森文、刘成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陈森文、刘成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2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伟玲陈志韧陈志清【审理法官】杨伟玲陈志韧陈志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陈森文;刘成云【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陈森文刘成云【当事人-个人】陈森文刘成云【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小军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小军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小军【代理律所】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被告】陈森文;刘成云【本院观点】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共同诉讼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答辩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应否认定陈森文的误工费;二、重新鉴定的费用应否由陈森文承担。
关于应否认定陈森文误工费的问题。
涉案事故发生时陈森文已逾退休年龄。
陈森文主张误工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的规定,应对其退休后仍然工作且确实存在误工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87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平;王建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当事人】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平王建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蔡平王建华【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位红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郭跃超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黄丽萍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周河舟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邓钧元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位红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郭跃超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黄丽萍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周河舟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邓钧元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位红郭跃超黄丽萍周河舟邓钧元【代理律所】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蔡平;王建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院观点】鉴定机构的具体鉴定时间发生在2019年8月29日,应当适用新的鉴定执业指引。
被上诉人蔡平所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深圳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被上诉人蔡平的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包括后续医疗费):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被上诉人蔡平花费医疗费295658.8元、22316.54元,共计317975.31元,本院予以确认。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周仁军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周仁军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6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毓莉王成明谭植元【审理法官】罗毓莉王成明谭植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周仁军【当事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周仁军【当事人-个人】周仁军【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代理律师/律所】陈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诚【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被告】周仁军【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作出的深公交决字【2018】第440319-270904477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拘留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作出的深公交决字【2018】第440319-270904477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
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
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
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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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龙华区法院实现首例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线上司法确认
3月25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利用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成功完成首例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线上司法确认。
整个司法确认流程全程线上完成,有效缩短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时间,切实提升了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1月8日下午,李某念与翁某亮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李某念受伤及两车损坏。
交警认定李某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翁某亮无事故责任。
为处理该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3月17日上午,翁某亮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中心求助。
经该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于3月25日签订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中心的引导下,通过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在线向龙华区法院发起司法确认申请,龙华区法院于当日在该平台上完成立案予以受理,并指定交通法庭法官在线审查。
经法官审查后,由法官助理在线生成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发起在线送达和在线报结。
这是龙华区法院首例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提交的司法确认案件。
自3月1日,海口市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后,海口辖区范围内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若在事故现场达成调解协议,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司法道交一体化”平台申请线上调解及线上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后可线上打印法律文书,不用往返奔波事故调解中心与法院,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确认效率,同时在疫情防控的关健时期,可有效避免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真正做到了“让当事人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
下一步,海口龙华区法院将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和省高院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一站式”服务的工作目标,继续加强“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应用推广,加大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促进在线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规范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高道交纠纷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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