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_042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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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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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UCATION WORD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_042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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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解释》,旨在进一步贯彻执行法、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审理技术纠纷案件。
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司法解释相关解读。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解读:
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
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
范的适用范围。
《解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
就本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
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
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并不要求技术成果必须能够或者已经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就可能是公知技术。
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只是把技术成果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合同法也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术成果,没有明确提及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技术成果。
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提供明确的指导,《解释》以开放式的规定列举了前述六种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