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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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行为是犯罪及对犯罪行为处以什么刑罚必须是刑法事先规定的。即 先有刑法后有违法行为,才能将该行为定为犯罪。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 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 用。我国《刑法》第 4 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刑法适用 平等原则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 等的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 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 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 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刑罚执行的原则
1、教育性原则
(1)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 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具体要求:
①正确执行刑罚; ②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③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④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 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五、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 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1、本质上的严厉性。刑罚中的自由刑可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生命刑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资格刑、财产刑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 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种严厉性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刑罚因犯罪而产生,以犯罪为前提,所以受刑罚处 罚的只能是已被人民法院判定为有罪的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刑罚既 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违反了道德、法纪和 仅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更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 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 应。
三、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犯罪是指触犯了刑法,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 行为。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2、人道主义原则 (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 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体要求: ①从观念上把犯人当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视犯人,使其树立起新生的信 心; ②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 ③生活上关心犯人,尤其对未成年犯,医治其心灵上的创伤;
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具有以下性质:
(一)阶级性质,即指它反映哪个阶级的意志、维护哪个阶级的利益。
(二)法律性质: 1、特定性。特定性。刑法只规范罪——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 特殊。 2、广泛性。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最为广泛,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序 走出其他部门法的调整能力时,就需要用刑法的手段来调整。可以说,其他 法律的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 3、严厉性。从总体来看,刑法的处罚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为严厉。刑法的主 刑以人的自由权、生命权作处罚的主要内容,附加刑以财产权、资格等次要 人身权为处罚内容。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令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 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 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 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在理解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当注意:
4、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主要有:监狱,是刑罚执行的 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人民法院负 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负 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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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四、刑事责任 五、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六、刑罚的种类 七、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执行的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 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 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4. 适用根据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予以适用, 而其他法律制裁则分别依照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法律、法规予以适用。 5. 确立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即只能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规定刑种与刑度,而其他法律制裁可以由其他 有关机关确立。如行政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 罚,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无权规定刑罚。 6、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 , 受 到比初犯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 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 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 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 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 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 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 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 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 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 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 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 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 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 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1、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 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 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 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 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 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 府强制医疗。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对其他违法者不 得适用刑罚。而其他法律制裁主要适用于仅有一般违法行为但没有构成犯 罪的人,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于犯罪人(在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同 时,也可以给予其他法律制裁)。 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刑事审判机关适用,在我国只能由人民 法院适用。而民事制裁由国家审判机关中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制裁 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适用,如此等等。
四、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 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 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一)在我国,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1、通过刑罚处罚实现。是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方式。
2、通过非刑罚方法来实现。比如: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 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 3、通过宣告行为人有罪、免予刑事处罚来实现。免予刑事处罚, 是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因其犯罪 情节轻微,从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它是在通过宣告行为人有罪的 前提下进行的,同样是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在政治上和名誉上 的否定评价和谴责。
六、刑罚的种类
我国目前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 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3、根据的法定性。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 犯罪分子。 4、适用主体的单一性。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 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 人适用刑罚。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区别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 的财产权与政治权,还可以限制或者有期、无期地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其他法律措施绝对排除对生命的剥夺,一 般也不涉及违法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时间 也极为短暂。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 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 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该规定,应 注意如下几点: 1、哪些行为是犯罪,必须由刑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个犯罪 构成的行为才是犯罪,反之,在刑法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不是犯罪行为。 2、对各种犯罪处以什么刑罚,必须由刑法明确规定。对相关的犯罪行为处 以刑罚时不能无原则处刑。
(二)刑事责任适用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七、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执行的原则
1、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他是国家对犯罪的侦察、审判、 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惩罚的具 体施行环节; 2、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 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 定书所确定的刑罚。 3、刑罚执行的对象只能是已被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确定为有罪的人。人民法 院没有对其作出判决的人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未生效的人,均不 能成为刑罚执行的对象。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 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 用。我国《刑法》第 4 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刑法适用 平等原则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 等的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 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 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 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刑罚执行的原则
1、教育性原则
(1)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 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具体要求:
①正确执行刑罚; ②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③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④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 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五、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 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1、本质上的严厉性。刑罚中的自由刑可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生命刑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资格刑、财产刑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 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种严厉性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刑罚因犯罪而产生,以犯罪为前提,所以受刑罚处 罚的只能是已被人民法院判定为有罪的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刑罚既 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违反了道德、法纪和 仅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更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 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 应。
三、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犯罪是指触犯了刑法,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 行为。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2、人道主义原则 (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 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体要求: ①从观念上把犯人当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视犯人,使其树立起新生的信 心; ②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 ③生活上关心犯人,尤其对未成年犯,医治其心灵上的创伤;
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具有以下性质:
(一)阶级性质,即指它反映哪个阶级的意志、维护哪个阶级的利益。
(二)法律性质: 1、特定性。特定性。刑法只规范罪——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 特殊。 2、广泛性。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最为广泛,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序 走出其他部门法的调整能力时,就需要用刑法的手段来调整。可以说,其他 法律的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 3、严厉性。从总体来看,刑法的处罚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为严厉。刑法的主 刑以人的自由权、生命权作处罚的主要内容,附加刑以财产权、资格等次要 人身权为处罚内容。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令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 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 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 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在理解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当注意:
4、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主要有:监狱,是刑罚执行的 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人民法院负 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负 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
社区矫正教育培训
刑法有关知识
目录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四、刑事责任 五、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六、刑罚的种类 七、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执行的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 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 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4. 适用根据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予以适用, 而其他法律制裁则分别依照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法律、法规予以适用。 5. 确立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即只能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规定刑种与刑度,而其他法律制裁可以由其他 有关机关确立。如行政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 罚,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无权规定刑罚。 6、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 , 受 到比初犯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 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 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 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 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 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 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 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 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 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 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 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 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 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 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1、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 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 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 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 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 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 府强制医疗。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对其他违法者不 得适用刑罚。而其他法律制裁主要适用于仅有一般违法行为但没有构成犯 罪的人,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于犯罪人(在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同 时,也可以给予其他法律制裁)。 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刑事审判机关适用,在我国只能由人民 法院适用。而民事制裁由国家审判机关中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制裁 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适用,如此等等。
四、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 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 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一)在我国,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1、通过刑罚处罚实现。是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方式。
2、通过非刑罚方法来实现。比如: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 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 3、通过宣告行为人有罪、免予刑事处罚来实现。免予刑事处罚, 是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因其犯罪 情节轻微,从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它是在通过宣告行为人有罪的 前提下进行的,同样是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在政治上和名誉上 的否定评价和谴责。
六、刑罚的种类
我国目前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 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3、根据的法定性。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 犯罪分子。 4、适用主体的单一性。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 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 人适用刑罚。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区别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 的财产权与政治权,还可以限制或者有期、无期地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其他法律措施绝对排除对生命的剥夺,一 般也不涉及违法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时间 也极为短暂。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 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 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该规定,应 注意如下几点: 1、哪些行为是犯罪,必须由刑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个犯罪 构成的行为才是犯罪,反之,在刑法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不是犯罪行为。 2、对各种犯罪处以什么刑罚,必须由刑法明确规定。对相关的犯罪行为处 以刑罚时不能无原则处刑。
(二)刑事责任适用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七、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执行的原则
1、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他是国家对犯罪的侦察、审判、 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惩罚的具 体施行环节; 2、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 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 定书所确定的刑罚。 3、刑罚执行的对象只能是已被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确定为有罪的人。人民法 院没有对其作出判决的人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未生效的人,均不 能成为刑罚执行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