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地使代位权、撤销权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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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地使代位权、撤销权初探
吴兆亮
【期刊名称】《安徽税务》
【年(卷),期】2001(000)011
【摘要】所谓代位权、撤销权,是民法中的两种合同保全制度。

根据《合同法》
规定,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总页数】2页(P16-17)
【作者】吴兆亮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相关文献】
1.税务机关行使的代位权&撤销权 [J], 王本荣;裴广平;等
2.什么是税务机关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J], 老税
3.税务机关如何有效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J], 胡海
4.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程序的探讨 [J], 李桂英
5.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若干问题探析 [J], 董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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