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热病门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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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热病门诊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发热病门诊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发热病门诊的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第二条发热病门诊应树立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弘扬救死扶伤的精神,以
高尚的品德和优良的技术,做好发热病门诊工作。
第三条发热病门诊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发热病患者的及时
诊断、治疗和防控工作。
第四条发热病门诊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发热病患者的就诊流程
第五条发热病门诊应对前来就诊的发热患者详细询问病史,包括发热原因、发热
程度、发热持续时间、有无流感及其他传染病接触史等,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体格检查,以作出初步诊断。
第六条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发热病门诊应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并报告疾控中心。
同时,严格执行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第七条发热病门诊应对发热患者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和传染风险,
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
对于疑似传染病患者,应立即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第八条发热病门诊应对发热患者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对治愈的患者,应及时解除隔离观察。
三、发热病门诊的防控措施
第九条发热病门诊应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疫情信息,为防控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条发热病门诊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诊室清洁、通风,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对发热患者使用过的物品和排泄物,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发热病门诊应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控意识和能力,确
保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遵循操作规程,降低感染风险。
第十二条发热病门诊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热病门诊应根据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四、发热病门诊的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发热病门诊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发热患者的诊疗质量。
对疑难病例,应及时组织会诊,避免延误病情。
第十四条发热病门诊应加强医患沟通,向患者说明病情、诊疗方案和预后,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五条发热病门诊应建立健全病案管理制度,对发热患者的病历资料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发热病门诊的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发热病门诊应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发热患者在任何时间都能得到及时的诊疗服务。
第十七条发热病门诊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发热病门诊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确保发热病门诊的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十九条发热病门诊应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协作,共同做好发热患者的诊疗和防控工作。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发热病门诊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发热病门诊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发热病门诊违反本制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