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等十三项道口管理规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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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等十三项道口管理规范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公布日期】2008.04.24
•【字号】沪动卫监(2008)第43号
•【施行日期】200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等十三项道口管理规范制度的通知
沪动卫监(2008)第43号
各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深入推进道口动检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程,切实提高市境道口动检执法队伍的素质与水平,经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讨论,市所重新补充、修订了《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等十三项道口管理规范制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原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日发文《关于下发〈上海市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制度〉的通知》(沪动卫监[2001]
第73号)及其附件、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发文《关于印发市境道口动检人员及动检站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动卫监[2005]第39号)及其附件予以废止。

请认真组织学习,在日常检查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
2.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规范
3.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勤工作程序
4.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规范管理要求
5.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办法
6.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信息电脑系统安全应用规定
7.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监督检查签章规定
8.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接收公安部门、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移交案件操作规程(试行)
9.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考勤请假制度
10.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礼仪规定
11.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2.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年度工作考核办法
13.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其它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工作职责。

第二条市境道口是指葛隆(204国道)、安亭(312国道)、白鹤(外青松公路)、枫泾(320国道)、金卫(沪杭公路)、洋桥(沪太路)、牛棚港(绿华码头)等八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境边界公路。

第三条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依法对进、出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进、出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状况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进、出本市所需的各类检疫证明实施查验;
(三)对检查信息进行登记、核对、上报;
(四)对进、出本市装运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检查与消毒;
(五)对农业部及本市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动物防疫控制要求进行具体实施;
(六)由市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规定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动检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可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禁止入沪、采样、留验、抽检、隔离、封存、销毁等行政处理措施,或实施警告、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措施。

必要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工作职责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作相应调整和修订。

第六条本工作职责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2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为,树立良好的动检执法形象,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包括动检执法人员的着装、礼仪风纪、工作交接班、信息登记与管理、执勤装备使用与管理、执勤纪律、动检执法人员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市境道口以及动检执法人员在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中应当遵照执行。

本市其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本工作规范进行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着装规定
第五条动检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身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配发的工作服装,携带检查证件,穿黑色皮鞋,佩带胸牌及标志。

在高速公路以及流动巡检时,为保障安全,执勤人员必须穿着荧光背心。

第六条经批准应着统一制式动检制服时,需束褐色武装带(着夏装时除外),戴制式大沿帽及执法标志。

在着制式春秋服装时,必须内穿制式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着冬服时必须系好风纪扣,着夏服时必须系好领带,不得敞胸或卷起袖管、裤管,不得歪戴、斜戴大沿帽。

第七条遇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和夜间光线较弱、影响车辆驾驶人员视野时,动检执法人员应穿着制式防雨风衣和荧光背心。

第八条在室内休息时,可不戴大沿帽或头盔、手套,但应保证着装符合要求。

第九条工作期间应当注意保持服装整洁,附件完整,标志齐全。

第十条换装规定
(一)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10月1日至10月31日,统一着春秋服,内穿制式衬衫并系领带,戴春秋式大沿帽。

(二)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统一着夏服并系领带,戴夏式大沿帽。

(三)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统一着冬服,戴冬式大沿帽。

第三章礼仪风纪规定
第十一条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向被检查人先敬礼、后检查,检查完成后应再敬礼。

敬礼手势必须规范。

第十二条遇上级领导前来视察时,除正在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外,户外其余执勤人员应在站(班)长带领下,面向领导列队、敬礼。

在室内人员,应面向领导起立、立正,戴帽者敬礼,未戴帽者行注目礼,待领导示意后礼毕。

第十三条动检执法人员不得蓄长发,不得染发、不留胡须、鬓角、不外戴金银等饰品,保持仪表端正。

第四章工作交接班规定
第十四条市境道口必须严格执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的作息时间规定。

接班人员应准时到位,与前一班人员就下列内容进行交接,在记录本上做好登记,并由双方交接班签字。

(一)须移送下一班处理的事件;
(二)前一班执勤中发现的问题需下一班重点注意的;
(三)有关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
(四)有关票据的情况;
(五)消毒机、电脑设备、电台、车辆、灯具、反光背心等装备的运行、使用情况(尤其是需充电类设备);
(六)其它需向接班人员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在室外执勤地点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按规范手势先向交班人员敬礼,交班人员应还礼、后离岗。

第十六条接班人员必须在室内整理着装,交班人员必须在交岗后返回室内方可换装。

第五章信息登记与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市境道口信息登记应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制定的检查要求、项目,把信息、数据登记在工作电脑和相关检查报表上,填写清楚、完整、规范。

第十八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作电脑登记外,另需按程序上报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

(一)查获染疫、死亡动物的;
(二)查获病害、不洁动物产品的;
(三)查获数量较大、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
(四)动检执法人员受到阻挠或人身攻击的;
(五)查获未经国内检疫机关确认的进口动物或动物产品的。

第十九条检查工作中涉及到采取行政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除进行案件查处、登记外,需还做好电脑登记。

第二十条各市境道口站长应按规定,督促检查各班组严格执行有关数据登记和统计汇总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市境道口的所有台帐记录及查处记录(包括行政处罚文书、原始单据等)均需按月装订,在每年的1月份汇交所在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六章执勤装备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动检执法人员执勤时必须保证通讯电台处于开启、正常工作状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手持电台电池电力应保持足量,每次用完电力后方可充电(充电时间以说明书为准)。

(二)每班使用者应在交接班时查验电台工作状态,并在交接本上做好登记并经双方签字。

(三)如电台遭受人为损坏的,视损坏情况由使用者作相应赔偿。

遗失电台的,当班使用人必须立即写出详细经过情况报告,交班长核实后、由站长写出初步意见上报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并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三条电台通话要求
(一)执勤时,电台频道一律调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规定的使用频段,并根据周围环境声响调节音量,以确保通信通畅。

(二)掌握通话节奏,通话时言语文明,用语简洁清晰,结束通话必须明示,“不抢道”、“不占道”、不得影响全网通讯。

(三)非机密通信不得使用机密呼叫或擅自更换频道号。

(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总台或分台呼叫某一市境道口,被叫市境道口应在3次呼叫内予以回答。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复呼叫的,经查实后按当班动检执法人员“执勤脱岗”予以处理;
(五)固定式电台必须保持全天开机并有人值守。

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维修。

(六)通话用语规范要求
呼叫对方,说:X X X 听到请回答,X X X呼叫;
听到对方呼叫,说:X X X听到,请讲;
听不清楚时,说:请重复;
结束通话时,说:完毕。

第二十四条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执勤车辆为市境道口动检工作专用,驾驶员由各站长按工作岗位合理分工确定,报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后,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

(二)未经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同意,不得将专用执法车交给非动检执法人员使用,也不得用于其他非工作用途。

(三)实施销毁、封存、隔离等处理时,如被查处对象确需搭乘的,执法车内应有2名以上动检执法人员随车同行。

出发前应将车号、行驶路线、人数、出发地点、送达地点及时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总台,并间隔适当时间上报车辆所处方位。

(四)执行巡检任务时,应将负责人和驾驶员姓名、车号、行驶路线、执勤地点或区域、人数等基本情况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总台,并保持联系。

结束返站后应将行动情况上报总台。

(五)非批准人员不得擅自驾驶专用执法车辆。

未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违章使用车辆的,经查实后给予纪律处分。

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纪人员承担
全部责任,同时对站长、班长及驾驶员等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电脑及视频网络设备使用要求
(一)每辆进沪车辆的检查数据信息须做到“即时检查、即时输入”,不得拖延或集中时段输入。

因停电、电脑故障等突发应急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控中心,并采取书面记录、道口互通情报等应急措施进行数据核查、登记和保存。

(二)每班上岗前应巡检视频设备工作状态及网络设备的工作情况,保证电脑、视频设备及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转。

具体要求按照有关电脑安全使用规定执行。

如遇设备故障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控中心。

第二十六条其它执勤装备使用规定
应急灯、检疫器械包、采样工具等执勤装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以备随时使用。

巡检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上述装备。

第七章执勤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动检执法人员应按时上岗执勤,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八条执勤时应注意着装规范、携带规定装备、风纪严谨、精神饱满、言行文明、依法执勤。

第二十九条执勤时,严禁脱岗、离岗或发生与工作状态无关的行为。

第三十条执勤时,不准倒背手、前后叉手、手插口袋。

不得嬉笑、喧闹、争吵等影响礼仪和工作状态的举止、言行。

第三十一条上岗前和执勤期间严禁饮酒,执勤时不准吃零食或看书报,在外执勤时不准吸烟,不得接受任何人的敬烟。

第三十二条执勤时,除抢救事故伤员、见义勇为等突发性事件应积极实施救助外,原则上必须按工作要求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轮岗休息时应回指定地点
休息。

第三十三条实施检查、处理案件、交接换岗、上级视察时必须敬礼。

第三十四条检查时,应以礼待人,以理服人,依法处理。

严禁讲粗话、脏话、态度粗暴或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行和行为,不得故意刁难当事人,不得损坏、丢失、短缺、挪用封存的物品和钱款,不得扣押与处理案件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单位、个人)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请吃或礼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法程序,正确使用与规范出具各类执法文书,严格管理相关票据。

严禁超越权限执法、乱罚滥罚、只收费不检查、只罚款不处理等现象发生。

严禁使用非法票证,印章或出具伪证等行为。

第八章动检执法人员考核规定
第三十七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原则每年按考核标准与考核程序进行工作考评。

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也可采取每年二次考核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考核办法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参照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规定与道口动检工作规范制定,结合个人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考核评定。

第三十九条考核形式以个人述职、市境道口初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综合评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终评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级。

考核优秀者,给予表扬,并作为先进评定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者,按照人事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3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勤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为,明确工作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依据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程序”等办法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规定的程序对进、出市境道口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查证、验物、登记、消毒”等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程序包括检查程序、要求、报告、实施行政处理措施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要求等。

第四条本市葛隆、安亭、白鹤、西岑、枫泾、金卫、洋桥和牛棚港八个市境道口及动检执法人员在开展动物防疫检查工作中应当遵照执行。

其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检查操作程序
第六条动检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对进、出市境道口的装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应当示意停车,并引导其按规定停放,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第七条动检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实施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第八条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各类检疫证明;查验所载动物、动物产品的临床感官状况;查验实际装运情况与检疫证明所列内容是否相同;
第九条检查的相关内容,应当根据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道口监管电脑信息系统的具体要求进行登记、鉴别、核对。

第十条车辆必须在消毒通道中按消毒规程进行消毒。

检查合格的,动检执法人员应当在检疫证明正面右下角签字,并加盖道口监督检查章后放行。

第三章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在市境道口检查中发现动物或动物产品属于国家名录公布的一类动物疫病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中止运输,采取控制与紧急消毒等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本市市境道口工作报告制度等规定立即报告。

第十二条在市境道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分别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并做好案件查处登记等工作。

(一)应提交的检疫证明不全的;填写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检疫证明有效期过期的;检疫证明内容有涂改的;所装运的货物与检疫证明所列品种、数量规格等不一致的;没有检疫证明的;检疫证明属于非法定部门印制或法定人员签发的。

(二)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十三条根据检查情况,需要采取中止运输、责令改正、留验、补检、隔离、封存及处理(无害化处理、销毁等)等行政处理措施的,应由两名以上动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告知当事人违法违章事实、决定处理的理由、处理措施依据以及行政或司法救济规定后,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监督执行,同时做好电脑系统登记与案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根据检查情况,需要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应由两名以上动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告知当事人违法违章事实、决定处罚的理由、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或司法救济规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第十五条无法当场实施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动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填发案件移交单、谈话通知单,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案件审理部门处理。

但对证据材料可能灭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违章事实、情节、后果等要素,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应的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正确定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执法程序的规定履行告知、听取陈述与申辩等职责。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法办案。

不得乱罚滥罚,也不得因当事人或其它人员说情而放弃原则,少罚或不罚,甚至放纵包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程序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作相应调整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工作程序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4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规范管理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建设文明窗口,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及本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等要求,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本市市境道口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境道口应当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像、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规范操作、从严务实、争优创新”的方针,把做好内部管理放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 ,促进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第四条完善市境道口内部管理和动检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开展教育、学习、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市境道口动检执法队伍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树立、保持市境道口的文明执法形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依法处理违法违章案件,为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安全严格把关。

(一)开展文明执法常态教育,制定文明规范用语和服务忌语,严格执勤纪律。

(二)推行“三个明确告知”措施:明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告知有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明确告知动物、动物产品以及运载工具等防疫要求。

(三)按照“四快四不”原则进行检查处理:停车受理快、核查证明快、验物消毒快、处理处罚快;不推、不拖、不压、不误。

第六条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在检查过程中不理解、不配合或无理纠缠者,坚持原则,依法公正处理,不耍态度。

第七条公开举报监督电话,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第九条建立健全人员安排、工作考核、交接班、内务、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需要公示的,应当在站内公开。

第十条市境道口应当认真做好站点、通道、办公、生活等场所的保洁,维护环境清洁卫生。

站长应当加强内务检查与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本规范管理要求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解释,并将根据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规范管理要求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5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动物疫病远距离传播造成危害,保护本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安全供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葛隆、安亭、白鹤、西岑、枫泾、金卫、洋桥、牛棚港八个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设置消毒通道,对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实施防疫消毒。

第三条市境道口站长、班长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落实消毒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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