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培训材料p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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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凡是能够提供合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的,均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无 上述材料的,按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各 区(市)县现行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确 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超出面积标准的,超标准部分确认给集体 经济组织或实际使用土地的农户,土地分 类为空闲宅基地;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可 将其实际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院坝、林 盘等用地合并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直至达到面积标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
理法》颁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农村 宅基地,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面积标准, 在《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经拆除、改建、 翻建的,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农村宅 基地使用权。
③空闲宅基地使用权采用村民自治的方 式,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 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房屋所有权的农村村民必须办理原农村宅 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区(市)县国土 资源局(分局)收回、注销原《集体土地 使用证》,并办理备案性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情况十分复杂,在试点的基础上,将对 政策性文件和技术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4、所有权登记和发证是两个不同的环 节,目前先进行登记,在有明确规定出台 后再完成发证工作。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物权法》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 基地使用权并列,但就国土管理而言,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均颁发 《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且在土地分类上, 宅基地属建设用地,故明确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5、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①宅基地使用权类型包括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空闲宅基地使用权两种类型。农 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居住的宅基地; 空闲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点内部的空闲旧 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 权确定给农户,空闲宅基地使用权确定给 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
一、总体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 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 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 行。
勘测定界是指实测大比例尺地形图或 地籍图,作为确权基础;
权属清理是指全面清查和梳理农民集 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土 地权利,做到心中有数;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范围和 确权条件有区别,在确权范围内还必须满 足确权条件才能办理登记。具体而言,确
权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规划基期年已经 确认以及规划基期年以后依法取得的集体 建设用地,包括挂钩、土地综合整理取得 的集体建设用地;二是在二次调查成果汇 总后,在确保全市及各区(市)县完成耕 地保护目标任务前提下,可以予以认可的 现状集体建设用地。对应的确权条件:一 是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
其中政策性文件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规定了确权范围、条件 及要求,尤其是对农户宅基地使用权进行 了划分和界定;
技术性文件一是《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 【籍】字第26号),明确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
3、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遥感影像资 料不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以大比 例尺地形图或地籍图作为确权的基础图件 才能开展工作,各区市县要按照试点区域、 重点镇、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顺序及时开 展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实测工作。
4、数据库建成后,根据土地统计簿、 土地登记卡进行管理;数据库建成前,先 建立各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统计台帐。
3、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包含耕地、 建设用地等分类数据,涉及违法用地认定 问题,因此,对涉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 点区域需要先进行登记的,其耕地分类面 积不得小于2007年度变更调查上报数据, 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2007年度变更调查 上报数据。二次调查相应工作完成后,对 现状耕地、建设用地与变更调查上报数据 的差异进行处理,经批准后,方能按照经 认可的面积统一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
a.确定给实际使用土地的农户;
b.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④农村村民拥有不止一处农村宅基地
的,只能确认其中一处宅基地,其余宅基 地确认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原为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现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 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办理备案性 登记。房屋灭失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 济组织收回;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房屋 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转让
体土地所有权的划分方法;二是《成都市国土资 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 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 【2007】525号)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 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 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 526号),明确了集体土地确权的程序、要件、 技术要求。
三、文件解读
(一)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1、国土资源部正在对“1995国土【籍】 字第26号”文件进行修改,目前已经通过 司局会签,估计上半年出台。届时,我们 将针对此文件制定成都市政策。
2、为实现统一、规范管理,“成国土 资发【2007】525号”文件相关规定要严格 执行,包括证书编号和地籍号,包括文件 附件的申请书、审批表、公告格式。
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培训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 改革的基础,必须走在相关工作前 面。但由于以前我市集体土地管理 不规际, 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关政策, 确保标准统一、操作规范、推进有 力。
审查确认是指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的土地权利进行政策性审查并批准;
现场公示是指将确权登记结果进行现场 张贴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 (媒体)予以公告,实现公开公正;
登记发证是指对经公告无异议的土地 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并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保护农民权益。
二、操作依据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操作依据分为政策性文件和技术 性文件两大类。
要按宅基地、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 乡镇企业用地、其他用地等类型,对用地 情况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局同 意,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 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有争 议的及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土地, 在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二是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在二次调查成果汇总后